官民不同罪!红码事件为什么处理这么轻?

Author: 古原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红马事件追责开始了。


这是事件涉及的人员。


经查,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冯献彬,团市委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副部长张琳琳,擅自决定对部分村镇银行储户来郑赋红码,安排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处处长赵勇,市大数据局科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健康码管理组组长陈冲,郑州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耀环,对储户在郑扫码人员赋红码。

这是责任认定。


冯献彬、张琳琳同志对此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陈冲、杨耀环、赵勇同志对此负直接责任,应予从严从重问责追责。


这是事件的性质认定


冯献彬、张琳琳、陈冲、杨耀环、赵勇等同志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



这是处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经研究决定,给予冯献彬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张琳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陈冲同志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杨耀环、赵勇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以上通告一出,就有人评论


只要还是同志,就知道结果了。


从事件本身和处理结果来看,冯献彬无疑是主要责任人,因为处理的最重。


其他人则是警告、降级、记过等处分。


那这个处理结果是轻是重呢?


轻与重,在于对事件本身的认定,上述通告上,对事件的定性是错误的使用了健康码。


为什么很多人普遍感觉 是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问题就出在对这个事件性质的认定上了。


公务员使用健康码系统给储户们赋红码,以达成限制储户们人身自由的结果。


红码是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是目的,这才是事情的本质。


但处理的结果是在说,赋红码这一手段错了,而不是说限制人身自由错了。


那是不是说,我不用赋红码的手段,我动用民警蹲在储户的门口不让他出门这种手段,就是正确的呢?


当然不是,真正错误的地方不是你用什么手段,而是你限制储户的人身自由。


不管你用什么手段,限制没有任何过错、只想要回血汗钱的储户的行动自由,那都是错的。


所以,以上责任人员真正的错,在于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随意限制了一千多人的行动自由。


那如果普通人犯了这样的错,这是什么问题呢?


这叫作非法拘禁 ,让我们打开刑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赋红码这种行为,是不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呢?


也许有人说,这是职务行为,不适合这个法律,我认为不对。


假设一个公司老板,要求员工去销售产品,员工拿把刀到大街上逼着别人买,那他是否构成了抢劫罪或强迫交易罪呢?


他也是职务行为啊,难道在履行职务时,就可以法外开恩,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权利了吗?


可见,官民是不同罪的,官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撤个职,警告一下,说不定过两年又在另一个地方当官去了,这样的事,我们看得不少了。


甚至我们可以说,仅从这个公告来说,地方政府并不认为官员限制储户的人身自由是错的,只是在说,你干嘛用健康码系统?换种手段不行吗?


用健康码系统太招摇了,给当地政府抹黑了,以后啊,你们干这种事隐秘一点,不要这么招摇。


所以,处罚他们,只是在说,你们用错了手段,而不是你们不该限制普通人的行动自由。


只有这样,你才能理解,为什么他们处理这么轻


同意的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