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什么?(深度万字长文)

Author: 古原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大家好,我是古老板(这是我的新号,老号已消失,老朋友记着关注加星标)


01 ) 从你一个人在“孤岛”上说起

我们先来做个思想游戏。

把你,没错,就是你,一个人扔到一个物产丰富的荒岛上。

你暂时失忆了,不知道自己是谁,从哪来。

眼前只有蓝天、大海、沙滩、森林。

你会做什么?

很多人听到这个 “鲁宾逊模型”可能会笑,觉得太扯了,都什么年代了,还玩这个?但你先别笑,这个看似不现实的模型,恰恰是理解我们自己,理解经济,甚至理解整个人际关系最坚实的地基。

你赤手空拳,最先要解决的,是生存。

肚子会饿,天会冷,可能会下雨。

你需要食物、一个能遮风避雨的地方,可能还需要几件蔽体的衣物。

这些是你的基本盘,活下去的底线。

为了活下去,你得动起来。

你得观察,哪些果子能吃,哪些蘑菇有毒;你得思考,怎么用树枝和藤蔓搭个窝棚;你得动手,把想法变成现实。

这个过程,就是最原始的经济活动。

你,面对自然,进行选择和生产。

这不就是我们每个人刚踏入社会时的样子吗?一无所有,前途未卜,唯一的本钱就是自己。

你得想办法,用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换取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

那个荒岛,就是你的 “真实世界”的起点。

在这个过程中,有几样东西是你天生就拥有的,也是你最宝贵的财富。

第一,是你的理性。

你不是一块石头,被扔在哪就在哪。

你也不是一棵树,只能被动接受阳光雨露。

你是一个会思考的人。

理性是你唯一的工具,帮你认识这个世界,判断哪个目标更重要,以及怎么去实现它。

你通过理性,学会了利用规律,比如你知道把木头削尖了可以捕鱼,这就是你驾驭自然,而不是被自然驾驭的证明。

第二,是你的自由意志。

在岛上,没人命令你必须先摘果子还是先搭窝棚。

你可以选择。

你可以选择今天努力工作,明天睡个懒觉。

你甚至可以选择是否运用你的理性去思考问题。

这种选择的自由,就是自由意志。

康德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你不能一边认为决定是自己做的,一边又认为是外部力量逼你做的。

那样的话,你的 “决定”就毫无意义了。

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这是人之为人的标志。

第三,是你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

你能控制自己的手去摘果子,控制自己的脚去探索森林。

这个身体,是你意志的延伸,是你实现一切目标的载体。

这是你最根本、最无可争议的财产。

你的身体是你自己的,你说了算。

所以,你看,即使在一个人的 “孤岛”上,这三样东西——理性、自由意志、身体所有权——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自洽的“社会”。

这是你一切权利和财产的源头。

你通过劳动和思考,把岛上的自然资源,比如木头和石头,变成了你的 “资本品”(斧头),再用斧头去造房子(消费品)。

这些东西,因为融入了你的劳动和智慧,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 “你的东西”。

这就是理解一切的基石。

记住这个起点,我们接下来的讨论,都会从这里生发出来。

02 ) 两个人能过得更好的秘密

你在岛上过得不错,有吃有喝,有房有船。

有一天,海上来了一个人,我们叫他 “星期五”。

现在,岛上有了两个人。

人际关系开始了。

经济学家们最爱聊这个,因为一旦有了第二个人,一个美妙的现象就可能发生,那就是 “交换”。

交换,是人类文明的加速器,也是让两个人都能过得更好的秘密。

假设你在岛的北边,那里鱼多,你捕鱼是一把好手。

星期五在岛的南边,那里土地肥沃,他种小麦很在行。

你们俩可以有两种活法:

第一种,老死不相往来。

你除了捕鱼,还得笨手笨脚地学着种点小麦;他除了种地,也得花大量时间去海边碰运气。

结果呢?你俩都吃着不怎么样的鱼和面包,累得半死。

第二种,你们认识了,开始聊天,然后决定做个交易。

你专心捕鱼,他专心种地。

然后,你用你的鱼,去换他的小麦。

奇迹发生了:你们俩的餐桌上,鱼更多了,面包也更多了,而且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比以前少。

这就是分工与交换带来的魔力。

这个魔力背后,是两个非常朴素的自然法则:

每个人的天赋和兴趣点不一样。

你爱捕鱼,他爱种地,干自己喜欢又擅长的事,效率自然高。

不同地方的资源不一样。

岛的北边适合捕鱼,南边适合种地。

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交换才变得有价值。

如果全世界所有人都长得一样,能力一样,兴趣一样,所有土地的产出也一模一样,那交换就没意义了。

但现实不是这样,现实是多姿多彩、充满差异的。

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今天社会上突然下令,禁止一切交换。

你不能买东西,不能上班领工资,不能用手机张三 pp 点外卖。

你需要的一切,都得自己生产。

那会是怎样的场景?绝大多数人会迅速饿死,剩下的人也会退回到原始社会。

文明将在瞬间崩溃。

所以,别小看你楼下那个小卖部,别小看那个送快递的小哥。

是无数次这样简单的交换,构建了我们复杂的现代文明。

更有意思的是,即使你比星期五能干,无论捕鱼还是种地,你都比他强,你们俩进行分工和交换,对你俩依然是都有利的。

这就是经济学里那个著名的 “比较优势”理论。

听着很高级,其实道理很简单。

假设你捕鱼的效率是星期五的 3 倍,种小麦的效率是他的 2 倍。

你确实是全能冠军。

但你应该做什么?你应该去做你优势最大的那件事 ——捕鱼。

你把全部时间用来捕鱼,然后用一部分鱼去换星期五种的小麦。

算下来,你最终得到的鱼和小麦的总量,比你自己又捕鱼又种地要多得多。

而星期五呢?他虽然样样不如你,但因为你的存在,他可以用他那点可怜的小麦,换来他自己几乎捕不到的鱼。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在自由交换的市场里,不是 “强者”通吃,“弱者”被碾压。

恰恰相反,市场给了 “弱者”一个发挥自己价值的机会,也让“强者”通过合作变得更强。

这是一个典型的 1+1>2 ”的游戏。

聊到这,我们必须弄明白一个关键点:当你们交换鱼和小麦时,你们交换的到底是什么?

表面上看,是物品。

但本质上,你们交换的是对这些物品的 “所有权”。

你把一部分鱼递给星期五,这一刻,你放弃了你对这些鱼的所有权,它们不再是 “你的鱼”了。

同时,你从他手里接过小麦,获得了对这些小麦的所有权,它们成了 “你的小麦”。

这个 “所有权”的概念,非常非常重要。

它是后续一切社会规则的基础。

我们前面说了,你的身体是你的财产,你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东西,也是你的财产。

现在,你通过自愿交换,和平地获得了别人的财产,同时让渡了你的部分财产。

这就是获得财富的两种正当途径:( 1 )生产;( 2 )交换。

你看,交换是建立在生产之上的。

说到底,一切财富都来源于 “劳动与土地的结合”,也就是你最初在孤岛上干的那些事。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叫 “赠与”。

比如你觉得星期五人不错,白送他几条鱼。

你没得到物质回报,但你心里高兴,获得了精神满足。

这也是一种所有权的自愿转移。

所以,你看,一个健康的、能让所有人都过得更好的社会,它的底层逻辑就是这么简单:

承认并尊重每个人的所有权,首先是你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然后是你劳动所得。

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所有权的交换。

这个过程不断扩展,人越来越多,交换越来越复杂,为了方便,大家就找了一种所有人都认可的、易于分割和保存的商品来做中间媒介,这就是 “货币”。

有了货币,整个交换网络才能变得如此高效和复杂。

但无论多复杂,你都要记住这个最简单的 “鲁宾逊与星期五”模型。

它能帮你分辨,哪些行为是在创造价值,促进合作;而哪些行为,是在破坏这一切。

03 ) 君子动口不动手

我们前面聊了,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自愿交换,让彼此都过得更好。

这是一条阳光大道,通往文明和富足。

但还有另一条路,一条通往黑暗和毁灭的路。

这条路,叫 “暴力侵犯”。

你看,人际关系的底层代码其实就两行:要么是合作,要么是抢劫。

除此之外,再无其他。

你和同事一起完成项目,是合作;你和老板,用你的劳动换他的薪水,是合作;你在菜市场买菜,是合作。

这些都是自愿的。

而抢劫,就是这条路的对立面。

它的本质,是把你的意志,强加在别人身上。

什么是侵犯?就是未经你同意,强行干涉你的财产。

最直接的,就是干涉你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

比如打你一拳,这是对你身体的侵犯。

或者,干涉你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比如抢走你的钱包,或者赖在你家不走,这都是侵犯。

在每一种情况下,那个动手的人,都是在说: “我不管你怎么想,这件事,必须按我说的办。”

他用暴力,剥夺了你自由选择的权利。

我们来分析一下,除了 “我拥有我自己的身体”这个天经地义的起点,还有哪些选择?逻辑上只有两种可能:

“人人为我”的共产模式: 每个人都对其他所有人的身体拥有那么一小部分所有权。

听起来很乌托邦,但你仔细想想就知道有多荒谬。

这意味着,在你做任何事之前,都得经过全世界 70 亿人的投票同意。

你早上想吃包子还是油条?对不起,开个全球会议先。

这种社会,结果只有一个:彻底瘫痪,人类灭绝。

“一些人拥有另一些人”的奴隶模式: 一个群体,比如张三集团,不仅拥有自己的身体,还拥有白露集团的身体。

这就是奴役和统治。

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它建立不起一个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凭什么张三集团天生就该统治白露集团?就因为他们姓赵,或者他们皮肤颜色不一样?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纯粹是靠拳头说话。

所以你看,转了一圈回来,唯一能建立普遍道德,让社会正常运转的,只有那个最简单的原则:每个人,且只有他自己,才完全拥有自己的身体。

任何强迫他人改变选择的行为,都违背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

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形财产。

回到那个孤岛。

星期五来了,他有两个选择:要么像你一样,自己动手,开垦一片土地,种点东西,这叫生产;要么,他看你仓库里存货不少,直接冲过来抢你的鱼和面包,这叫掠夺。

如果他选择前者,那么他对他开垦的那片土地和种出来的东西,就拥有了正当的所有权。

这时候,如果你跑过去跟他说: “嘿,哥们儿,这整个岛都是我的,因为我先来的。

你要在这待着,得给我交租。

” 那你,就从一个勤劳的生产者,变成了一个侵犯者。

有些人会有一种幻觉,叫 “哥伦布情结”。

觉得谁第一个发现了新大陆,谁就可以宣称整个大陆都是他的。

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哥伦布顶多只能对他自己劳动开发的那一小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剩下的地方,依然是无主之地,谁来开发,就归谁。

你不能因为第一个走进一家空荡荡的电影院,就宣布所有座位都是你的。

我们举个雕塑家的例子。

他用黏土和工具,创作了一件艺术品。

这件艺术品该归谁?

归他自己,因为这是他创造的。

随便谁看上了,都可以用暴力抢走。

全人类共同拥有。

我相信,只要脑子正常,都会选第一种。

为什么?因为雕塑家把他的劳动、他的才华、他的观念, “融入”了那堆原本平平无奇的黏土里,给它赋予了新的价值。

这件作品,成了他人格的延伸。

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生产者。

农民开垦荒地,矿工挖出矿石,他们都是通过 “劳动与土地的结合”,让自然资源变得对人更有用。

因此,他们理应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

所以,获得财富的方式,说到底就两种。

德国社会学家奥本海默说得好:一种是 “经济方式”,也就是生产和自愿交换;另一种是“政治方式”,也就是暴力掠夺。

掠夺者有一个根本的矛盾:他自己不生产,却要依赖别人的生产成果才能活下去。

他就像一个寄生虫,附着在生产者身上。

这种寄生行为,短期看可能占了便宜,但长期看,它只会打击生产,让整个社会的蛋糕越做越小,最终所有人都没得吃。

这套逻辑,不管是在只有两个人的荒岛上,还是在我们这个几十亿人的复杂社会里,都同样适用。

04 ) 这块表是谁的?

好,我们现在知道了,不能用暴力侵犯别人的正当财产。

但这里马上就来了一个关键问题:你怎么知道,什么是 “正当的”财产?

假设你在街上,看到张三抓着白露的手,把他的手表抢走了。

谁是罪犯?

先别急着下结论。

因为还存在另一种可能:白露是个小偷,这块表本就是他从张三那里偷的。

现在张三只是在拿回自己的东西。

你看,同样是 “抢手表”这个动作,张三的行为可能是“防卫”,也可能是“侵犯”。

我们光看眼前这一幕,是没法判断的。

我们必须知道 “之前发生了什么”,也就是这段关系的历史。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 “保护财产权”就完事了。

我们得说,保护 “正当的”财产权。

如果法律只是无脑地保护 “现状”,那它保护的可能就是小偷手里的赃物。

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很多功利主义者就容易掉进这个坑里。

他们觉得,只要社会稳定、和平,那就行了。

所以,谁现在占着什么,那就是谁的,别去动它,动了就会乱。

这种想法,看似务实,其实是懒惰,而且非常危险。

它等于默认了所有现状都是合理的,不管这个现状是怎么来的。

我们再来玩个思想游戏,这是经济学家米塞斯提出来的 “国王的诡计”。

假设有个叫 “鲁里坦尼亚”的王国,国王是个暴君,横征暴敛,把老百姓的财产都搜刮得差不多了。

这时候,人民忍无可忍,掀起了一场自由主义革命,眼看就要成功了。

国王一看大事不妙,想了个毒计。

他在被推翻的前一天,颁布了一道法令:解散政府,同时,把整个王国的所有土地,都 “私有化”,分给了他自己和他的亲戚们。

然后他宣布: “好了,现在我们都是神圣的私有财产所有者了。

你们革命军要是敢动我们的土地,就是侵犯私有财产权,就是土匪!

如果你是个只看重 “维持现状”的功利主义者,你可能就懵了。

是啊,人家现在是 “私人”地主了,我们革命的口号不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吗?这下怎么办?

你看,功利主义的逻辑在这里彻底破产。

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会怎么回应?他会说: “我们尊重的,是‘正当的’私有财产权。

只有通过自己劳动创造,或者自愿交换得来的财产,才是正当的。

你和你那帮亲戚,是通过暴力和掠夺获得这些土地的,你们手里的地契,就是一张废纸,是犯罪证据。

我们现在不是要抢劫你,而是要把被你抢走的财产,还给它原来的主人 ——那些被你剥削的人民。”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极其重要的道理:正义,是需要回溯历史的。

很多社会变革的根源,都来自于对 “不正当财产”的道德愤慨。

比如马克思主义者,他们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号召力?因为他们的核心论点就是:资本家的财产,是剥削工人剩余价值得来的,是不正当的。

所以,把资本家的财产夺回来,不是抢劫,而是 “物归原主”。

你用 “维护社会和平”这种空洞的口号,是反驳不了这种主张的。

因为如果一个社会的财产权体系本身就是建立在巨大的不公正之上,那么维持现状,就是在维持永久的暴力和抢劫。

所以,我们必须严肃地讨论财产权的 “正当性”问题,不能和稀泥。

这直接关系到我们如何定义 “谁是罪犯”。

05 ) 你脚下的土地

在所有财产里,土地这东西,有点特殊。

你的手表坏了可以扔,你的面包吃了就没了。

但土地,它一直在那里。

所以,追溯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往往比追溯一块表的历史要复杂得多。

但我们前面建立的理论,依然适用。

首先,重申那个核心原则:对无主之地,所有权只能通过 “劳动和开发”来获得。

你不能因为脚上踩着一块地,就宣布它归你。

你得去耕种它、改造它、使用它,让它变得更有价值。

基于这个原则,我们可以识别出两种 “土地流氓”,也就是两种不正当的土地所有权。

第一种,土地独占者。

这就是我们说的 “哥伦布情结”的实践者。

比如,张三先生买了一大片地,但他只开发了东南角那一小块,西北边那一大片一直荒着。

那么,他对西北那片荒地的所有权,在道德上是无效的。

如果这时候,李四先生来了,开始在那片荒地上开垦、建房,那么李四就成了那块地的合法主人。

张三要是想用武力把李四赶走,那格林就是侵犯者。

这个道理很简单:你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你把它圈起来却不去使用,就等于是在阻止别人创造价值。

你的所有权,不能超出你劳动的实际范围。

第二种,也是更普遍、更隐蔽的一种,叫封建地主。

这种情况是这样的:很久以前,张三家族辛勤劳动,开垦了一片土地,他们是这片土地的正当主人。

后来,李四家族来了,用武力征服了这片土地,把张三家族变成了他们的佃农。

李四家族自己不劳动,但每年都强迫张三家族交租金,否则就不让他们继续耕种。

几百年过去了,现在,张三家族的后代(或者其他农民),还在那片土地上耕种。

而李四家族的后代(或者从他们手里买下土地的人),还在继续收租。

请问,这片土地,现在到底该归谁?

答案很明确:应该归那些真正在上面耕种的农民。

李四家族及其后代,对这片土地的所有权,从一开始就是通过暴力抢来的,所以它是不正当的。

他们现在收的租金,不是什么合法的市场收入,而是对生产者的一种持续性的、慢性的抢劫。

这种租金,本质上不是市场行为,而是一种 “保护费”,一种长期的、制度化的抢劫。

这种情况,和奴隶制非常相似。

奴隶主对奴隶的 “所有权”本身就是非法的,是对人身权的持续侵犯。

所以,解放奴隶是天经地义的,根本不需要给奴隶主任何补偿。

同样,在这种封建土地关系里,那个 “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也是非法的。

正确的做法,就是把土地的所有权,直接还给那些世世代代在上面流血流汗的农民,并且一分钱补偿都不给那个靠暴力起家的 “地主”。

这种情况,在亚洲、拉美、中东等很多地方,至今仍然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很多人批评这些地方的 “自由市场”导致了贫富差距,但他们没搞清楚,这些地方很多时候根本就没有一个建立在正当财产权基础上的真正的自由市场。

它们的起点,就是建立在土地垄断和封建掠夺之上的。

所以,下次再有人跟你谈 “土地改革”,你就要多问一句:这个改革,是把土地从不劳而获的掠夺者手里,还给真正的劳动者;还是说,只是从大地主手里拿一小块最差的地分给农民,然后让纳税人出钱给那个大地主一大笔补偿?

前者,是走向正义。

后者,只是在用一种新的不公正,去掩盖一个旧的不公正。

看清边界,厘清历史,这是我们讨论一切社会问题的前提。

否则,我们所有的善意,都可能用错地方。

06 ) “正当防卫”的边界

前面我们聊了很多关于财产权和侵犯的话题。

现在,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来了: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或者准备侵犯你,你该怎么办?

答案很简单:你有权使用暴力来保卫自己和你的财产。

这个权利,不是别人恩赐的,而是你所有权的自然延伸。

你想想,如果法律告诉你: “这房子是你的,但有人冲进来抢东西,你不能拦着。

”那这个“所有权”还有什么意义?它就成了一张废纸。

所以,主张财产权,却否定防卫权,这是自相矛盾的。

你有权自己防卫,也有权雇人帮你防卫,比如请保镖,或者购买安保服务。

这和你雇个园丁打理草坪,本质上是一回事。

但是,防卫的权利不是无限的。

它有一条清晰的红线:你的防卫行为,不能变成对另一个无辜者的侵犯。

否则,你就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新的加害者。

这就引出了一系列关于 “边界”的讨论。

首先,防卫必须是针对直接的、明确的暴力侵害。

什么意思呢?如果有人组织一场活动,呼吁大家不要去你的店里消费,这叫 “杯葛”或者“抵制”。

这可能会让你的生意一落千丈,经济损失惨重。

但你能不能因此就带人去把组织者打一顿?不能。

因为他们没有使用暴力。

他们只是在和平地劝说别人。

这是他们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如果你用暴力去回应非暴力的行为,那么犯法的就是你了。

同样,防卫也可以针对 “明确的威胁”。

如果有人拿着刀指着你,让你交出钱包,你不需要等他真的捅了你一刀再反击。

那个持刀的姿态,本身就已经构成了暴力侵犯。

但这个威胁必须是 “明确且存在”的。

你不能因为街对面的一个人瞪了你一眼,就觉得他 “可能”要伤害你,然后冲过去给他一拳。

这种基于猜忌的 “防卫”,是专制和迫害的温床。

其次,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防卫的强度,必须和侵犯的程度相匹配。

这就是 “罪刑均衡”原则。

举个经典的例子:一个小偷,趁你不在家,溜进你院子,偷了一块不值钱的泡沫胶。

你正好回来撞见,你能不能从背后一枪把他打死?

有些 “最大限度惩罚论者”会说:“可以!他既然选择犯罪,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所有的权利,死有余辜。”

这种想法,听起来很解气,但它是有问题的。

它极大地夸张了你的财产权,却完全无视了小偷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

是的,他是个小偷,他侵犯了你,他应该受到惩罚。

但他就因为偷了一块泡沫胶,就该失去生命权吗?

一个更合理的原则是:罪犯只在他侵犯你权利的那个范畴内,丧失他自己的相应权利。

他偷了你的财产,你就应该让他用财产来偿还,甚至加倍偿셔还。

但他没有威胁你的生命,所以你无权剥夺他的生命。

如果你因为一块泡沫胶就杀了他,那你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谋杀。

当然,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

如果小偷是在半夜闯进你的卧室,你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可能对你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在这种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你采取更激烈的防卫手段,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当的。

我们讨论的是原则。

这个原则就是,你的防卫不能 “过当”。

它应该是一面盾牌,而不是一把可以随意挥舞的屠刀。

最后,我们来聊聊 “煽动暴乱”这个问题。

假设有个人,站在广场上发表演讲,鼓动大家去砸旁边的商店。

他自己没动手,但他的一番话,让很多人热血沸腾,真的去砸了店。

这个人,算不算罪犯?

只看言论本身,不算。

因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些动手砸店的人,是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他们才是直接的罪犯。

你不能说,因为听了一场演讲,你就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

但是,如果这个人不仅仅是演讲,他还参与了策划、组织、分发工具,那他就是整个犯罪行为的 “共谋者”。

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和那些动手的人一样,要承担全部责任。

关键在于区分 “言论”和“行动”。

纯粹的言论,即使内容再怎么极端、再怎么令人不快,它本身也不构成暴力侵犯。

只有当言论变成了组织犯罪行动的一部分时,它才跨过了那条红线。

保护自己的权利,是一项技术活,也是一门艺术。

它需要你既勇敢,又理性;既要守住自己的边界,又不能越过别人的边界。

这,就是成年人的体面。

07) 孩子是你的“财产”吗?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们前面建立的财产权和自有权理论,在遇到 “儿童”这个主体时,会变得非常复杂。

我们先从生命的起点说起:堕胎。

这个问题争论了几百年,核心分歧在于:子宫里的胎儿,算不算一个拥有完整权利的 “人”?

反堕胎者认为,生命从受精卵那一刻就开始了,胎儿就是人,所以堕胎就是谋杀。

而支持堕胎权利的观点则认为,胎儿在出生前,并不具备成为一个独立权利主体的关键特征,比如意识、理性和自我所有权。

我们用自有权的原则来分析一下。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一个女性的身体,是她自己的财产。

她子宫里的一切,自然也属于她身体的一部分。

如果她决定不想要这个胎儿了,从权利的角度看,她有权将这个 “侵入物”从自己的身体里移除。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冷酷,但这是逻辑的必然。

你不能说,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房子,但却无权决定请谁进来,或者把谁请出去。

有人会说,怀孕是母亲自愿行为的结果,所以她对胎儿有了一种 “合同”义务。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首先,我们后面会详细说,不是所有合同都应该被强制执行。

其次,胎儿显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合同签订方。

最重要的是,我们前面反复强调,一个人的意志是不可转让的,你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履行某种非自愿的劳役,比如强迫她怀孕九个月并分娩。

还有人说,胎儿有 “生命权”。

这个概念其实很模糊。

即便我们承认胎儿有某种形式的生命权,这个权利也不能延伸为 “有权强行使用另一个人的身体来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

哲学家朱迪思 ·汤姆森做过一个很妙的比喻:假设你一觉醒来,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身体上插满了管子,连接着隔壁病床上一位著名的小提琴家。

医生告诉你,这位小提琴家得了重病,只有你能救他,需要你俩这样连接九个月,他才能痊愈。

请问,你有没有权利拔掉管子,一走了之?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说 “有”。

尽管这会导致小提琴家死亡,但你并没有义务为了他的生命而牺牲自己九个月的自由。

小提琴家的生命权,并不包括强制征用你身体的权利。

胎儿和母亲的关系,也是如此。

所以,从纯粹的权利理论出发,结论是清晰的:任何禁止或限制堕胎的法律,都是对女性对自己身体所有权的侵犯。

好,现在孩子出生了。

婴儿不是胎儿,他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

那么,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是什么?

显然,父母对孩子不拥有绝对的 “所有权”,因为孩子也是一个潜在的、未来的自有者。

你不能像对待你的宠物猫一样对待你的孩子,不能虐待他,更不能杀害他。

父母的权利,更像是一种 “信托”或“监护”。

你是孩子的守护者,暂时替他管理他自己的人生,直到他有能力自己管理为止。

但这又带来一个更深入的问题:父母有没有法律义务去抚养孩子?

自由主义的理论会给出一个可能让很多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的答案:没有。

为什么?因为任何强制性的 “积极义务”,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法律可以禁止你去做伤害别人的事(消极义务),比如不能打人、不能偷东西。

但法律不能强制你去做某件 “好事”(积极义务),比如强制你必须给路边的乞丐钱,或者强制你必须下水救一个溺水的人。

如果法律强制父母必须喂养孩子、给孩子提供教育,这就等于是在说,父母的一部分时间和财产,被国家强制征用了,用来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孩子)服务。

这在逻辑上,就构成了一种 “奴役”。

这意味着,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如果父母选择不抚养孩子,任其自生自灭,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看,他们没有犯法。

当然,他们在道德上会受到最严厉的谴责。

这个结论的意义,不是为了给不负责任的父母开脱。

它的意义在于,清晰地划定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

法律的唯一功能,是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它不是一个用来推行某种 “正确”生活方式的工具。

那么,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到底是什么?

父母是孩子的天然监护人,拥有对孩子的 “信托所有权”。

父母不能主动伤害孩子的人身。

孩子在任何时候,都有权 “离家出走”,脱离父母的监护。

如果有其他人愿意收养这个孩子,父母无权阻止。

这个理论,其实导向了一个听起来很惊世骇俗,但逻辑上非常自洽的推论:它支持一个自由的 “儿童市场”的存在。

也就是说,父母可以将孩子的监护权,出售给那些想要孩子并且有能力抚养的家庭。

我知道,这听起来太刺耳了。

但你冷静想一想,现在的情况是怎样的?由于政府对收养的严格管制和价格控制(几乎为零),导致了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排着长队,而很多不想要孩子的父母,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将孩子送养,最终可能导致悲剧。

如果允许一个自由的市场存在,所有参与方 ——孩子、亲生父母、养父母——都将受益。

孩子能去到一个真正爱他、渴望他的家庭;不想要孩子的亲生父母,可以获得一笔补偿,开始新的生活;而渴望孩子的养父母,也终于能得偿所愿。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不是情感,而是规则。

一个好的规则,应该让所有自愿参与的人,都能得到更好的结果。

而我们现在的很多规则,恰恰是以 “爱”和“保护”的名义,制造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扭曲。

这部分内容可能会让你感到不适。

但思考,就是敢于去触碰那些让你不舒服的地方。

08) 你的权利,本质上都是财产权

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谈论各种 “权利”:言论自由权、集会权、隐私权、知情权……听起来都非常神圣,不容侵犯。

但有一个问题:这些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它们是绝对的吗?如果不是,谁又有权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它们?

很多自由主义者在这里会犯一个错误。

他们一方面高喊 “人权”至上,比如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另一方面,在谈到私有财产权时,又变得犹豫起来,觉得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适当限制。

这其实是把问题搞反了。

今天我要告诉你一个可能颠覆你认知,但却异常清晰的观点:所有你珍视的 “人权”,本质上都是“财产权”。

如果你不从财产权的角度去理解它们,这些所谓的 “人权”就会变得模糊、脆弱,最后很容易被各种“为你好”的理由侵蚀掉。

我们一个个来看。

先说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不是意味着你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说任何你想说的话?

当然不是。

你不能半夜三更跑到你邻居窗下大喊大叫,尽管你喊的内容可能完全合法。

你也不能冲进一家正在开会的公司会议室,滔滔不绝地发表你的政见。

为什么?因为那个窗户下的土地是邻居的财产,那间会议室是公司的财产。

你在别人的地盘上,行使你的 “言论自由”,就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所以,言论自由的真正含义是:你有权在你自己的财产上,或者在征得财产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发表你的言论。

它不是一个悬浮在空中的、抽象的权利,它必须落实在一块具体的 “地盘”上。

这个地盘,就是你的财产权范围。

著名的霍尔姆斯大法官有个流传很广的说法: “任何人都无权在拥挤的剧院里谎称着火。”

他用这个例子来说明,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需要为了“公共政策”而加以限制。

这个说法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绕了远路。

我们用财产权的理论来分析,问题会简单得多。

在剧院里谎称着火的人,他犯了什么错?不是他说话的内容本身有罪,而是他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观众和剧院所有者的财产权。

观众买了票,是来享受安宁和娱乐的,你一声大喊,破坏了这种安宁,侵犯了他们购买的服务。

剧院所有者提供场地是为了盈利,你的行为引发混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损害。

你看,我们根本不需要引入模糊的 “公共政策”或者“清晰而现实的危险”这类概念,只需要用“财产权是否被侵犯”这一条标准,就能清晰地判定是非。

法国政治理论家德 ·儒弗内尔提出过一个“主席问题”:在一场集会上,谁有权决定发言的顺序和时长?在报纸上,谁有权决定哪篇文章可以上头版?

他认为这体现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内在限制。

但实际上,这根本不是什么自由的限制,这纯粹是一个所有权问题。

谁拥有这个集会场所,谁拥有这张报纸,谁就拥有最终决定权。

集会的主席,是所有参会者授权的代理人,或者是场地的所有者。

报纸的编辑,是报社老板的雇员。

他们行使的是财产权赋予他们的管理权,而不是什么超然的权力。

如果你不满意,你可以选择退场,或者另办一份报纸。

你没有权利强迫别人把他们的资源给你用。

所有关于 “言论自由”的冲突,几乎都发生在产权模糊的地带,比如政府拥有的“公共场所”,像街道、广场。

因为产权属于 “大家”,也就是不属于任何人,所以就产生了无休止的争吵:到底应该优先保障车辆通行,还是保障示威者的表达?

在一个彻底的自由社会里,所有的街道和广场都是私有的。

你想在张三街道游行,你就得去跟张三街道的所有者协商,获得许可。

他可能会收费,也可能会提出各种条件。

如果你觉得不合理,你可以去找白露街道的所有者。

这样一来,所有冲突都变成了商业谈判,而不是政治对抗。

再说 “移民自由”。

很多人认为,人有自由迁徙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一个人有没有权利,未经允许就踏上另一块土地?显然没有。

所谓的 “移民自由”,本质上也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权”,而是财产权的延伸。

它包含两方面:

财产所有者有权邀请任何人来到他的土地上。

比如,一个农场主想雇佣外国工人,现行的移民法却禁止他这么做,这就是对农场主财产权的侵犯。

一个人有权接受邀请,去到别人的土地上。

所以,一个自由的移民体系,不是说国境线消失,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

而是说,只要你能找到一个愿意接纳你(租房给你、雇佣你)的财产所有者,政府就无权阻拦。

最后,我们来拆解一下 “隐私权”、“知情权”和“勒索”。

你有没有 “隐私权”?也就是说,你有没有权利,禁止别人传播关于你的、但却是真实的信息?

比如,张三知道李四曾经是个罪犯,他把这件事打印出来到处散发。

李四能不能以 “侵犯隐私”为由起诉张三?

不能。

为什么?因为信息存在于张三的头脑里。

张三的头脑,是他自己的财产。

他对自己的思想和记忆,拥有所有权。

因此,他有权将这些信息传播出去。

你不能对别人头脑里的想法主张所有权。

所谓的 “隐私权”是一个虚构的概念。

你唯一拥有的,是保护你的有形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比如,有人在你家装窃听器,这是犯罪。

但这并非因为他侵犯了你虚无缥缈的 “隐私”,而是因为他物理上侵犯了你的房子——你的财产权。

那么, “公众知情权”呢?这个权利存在吗?

也不存在。

记者有没有权利,强迫一个知情人说出秘密?公众有没有权利,要求政府公开所有信息?没有。

知情权的反面,是沉默权。

如果一个人有权传播他所知道的,那么他同样有权选择不传播。

这是他对自己信息所有权的体现。

你不能强制别人开口,就像你不能强制别人劳动一样。

好,最刺激的问题来了:勒索,在自由社会里应不应该合法?

勒索是什么?就是张三找到李四说: “我知道你以前那点破事。

给我一万块,我就替你保密。

否则,我就把这事捅出去。”

这其实是一种自愿交易。

张三出售的是他的 “沉默”,李四购买的也是他的“沉默”。

交易达成,两人都觉得自己占了便宜。

沃尔特 ·布洛克教授有个精彩的分析:饶舌者和勒索者,你更讨厌谁?饶舌者是直接把你的秘密说出去,你连个补救的机会都没有。

而勒索者,至少给了你一个用钱买回 “隐私”的选项。

从结果上看,勒索者比饶舌者对你更有利。

禁止勒索,实际上是逼着掌握信息的人,只能选择免费把信息公开,这反而让被勒索者的处境变得更糟。

当然,如果张三收了钱,却又把秘密说出去了,那他就构成了欺诈和违约,侵犯了李四购买的 “沉默权”这项财产权,李四可以起诉他。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觉得,这个纯粹基于财产权的理论,有点冷冰冰,不近人情。

但它的最大优点,就是清晰。

它提供了一把非常锋利的剃刀,可以刮掉所有含糊不清的、诉诸情感的、容易被滥用的概念,直达问题的核心:有没有人的正当财产,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被侵犯了?

用这把剃刀,你可以剖析几乎所有的社会争端。

09) 契约的本质不是承诺

成年人的世界,离不开契约。

买房要签合同,上班要签合同,甚至你点个外卖,都和平台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那么,契约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有些契约具有法律强制力,而有些则不行?

很多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契约的本质是 “承诺”。

我答应你了,我就应该做到,否则法律就应该来管我。

这个 “承诺理论”,听起来很符合道德直觉,但它会带来巨大的问题。

我们必须回到那个原点:契约的权利,来自于财产权。

因此,只有一种契约应该被强制执行,那就是:当一方不履行契约,就等于偷窃了另一方的财产时。

我们把这个理论,称为 “权利转让”理论。

举个例子。

我借给你 1000 块钱,你承诺一年后还我 1100 块。

一年后,你赖着不还。

这时候,法律应该强制你还钱。

为什么?不是因为你违背了 “承诺”,也不是因为你辜负了我对你的“期待”。

而是因为,在一年前,我就把 1000 块钱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你,同时,你也把一年后 1100 块钱的所有权,有条件地转让给了我。

现在时间到了,条件满足了,那 1100 块钱已经是“我的钱”了。

你不给我,就是在非法占有我的财产,就是盗窃。

再看一个反例。

张三承诺要和白露结婚。

白露很高兴,开始花钱筹备婚礼。

结果婚礼前一天,张三变心了,说不结了。

按照 “承诺理论”,张三违背了诺言,辜负了白露的期待,应该被强制执行,必须和白露结婚。

但这显然是荒谬的,这等于是合法的强奸和奴役。

那让张三赔钱行不行?也不行。

因为张三在承诺结婚的时候,并没有发生任何财产权的转让。

张三只是表达了一个未来的意愿。

他改变主意,没有偷走白露的任何东西。

白露花掉的那些钱,是她自己为自己的 “期待”所冒的风险。

这个区分非常关键。

人的意志,和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是不可转让的。

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

你不能卖身为奴,法律也不应该强制执行这种 “奴役合同”。

所以,一个演员签了合同要来演出,结果临时不来了。

剧院老板能不能告他,要求法院强制他来演出?不能。

这和强制结婚一样,是奴役。

那能不能要求他赔偿票房损失?也不能。

因为他只是改变了主意,他没有偷走剧院的任何财产。

剧院老板选择相信他,就要承担他变卦的风险。

当然,如果剧院提前支付了定金,演员不来,那他必须退还定金。

因为这笔钱是在 “演出”这个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他非法占有的剧院财产。

你可能会觉得,这样一来,商业社会不成了一团糟?谁还敢相信别人的承诺?

其实不会。

如果你担心演员变卦,你可以在合同里加入一个 “履约保证条款”。

比如,你们可以约定:如果演员未能按时到场,他需要支付给剧院一笔事先约定好的违约金,比如 50 万。

这个条款,就是一种有条件的财产权转让。

演员等于是在说: “我现在,就把未来某个条件下(即我违约)的 50 万的所有权,转让给你。”

这样的合同,才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这其实是更古老、也更有效的一种契约形式。

在现代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就是通过这种 “惩罚性履约保证”来确保交易的。

它清晰、明确,不需要法院去费力地计算什么 “实际损失”。

但后来,法院开始介入,认为契约的目的只是为了 “补偿损失”,而不是“惩罚”。

他们开始拒绝执行那些看起来 “惩罚”过重的条款。

这实际上是搞错了重点,把契约的基础从清晰的财产权转让,变成了模糊的损失评估。

最后,我们来聊聊破产法。

一个人欠了很多钱,还不上了。

按照现在的破产法,他可以申请破产,然后他的债务在很大程度上就被免除了。

从我们刚才的 “权利转让”理论来看,这是什么行为?

这是合法的盗窃。

债务人欠债不还,就是在持续地、非法地占有债权人的财产。

法律的职责,应该是帮助债权人,尽可能地追回他的财产,哪怕需要扣押债务人未来的收入。

而破产法,却是站在债务人一边,强制性地剥夺了债权人的财产权。

它告诉债权人: “虽然他欠你的钱,是你的财产,但基于‘公共政策’,我们现在宣布,这笔钱不属于你了。”

这在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里,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当然,如果债权人自愿免除债务,那是另一回事。

他觉得债务人已经尽力了,或者出于同情,他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这相当于一种赠与,是完全合法的。

总结一下,一个健康的契约理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它保护的不是虚无缥缈的 “承诺”或“期待”,而是实实在在的、已经发生了转移的财产权。

看清这一点,你就能理解,为什么有些合同是废纸一张,而有些合同,却重于泰山。

10 ) 极端情况和动物权利

我们前面建立了一套基于财产权和自有权的理论体系。

它很清晰,逻辑也很自洽。

但总会有人提出一些极端情况来挑战它。

最经典的就是 “救生艇难题”:一艘船沉了,有一艘救生艇只能坐 8 个人,但现在有 10 个人在水里挣扎。

怎么办?是不是为了让多数人活下来,就可以牺牲少数人?在这种生死关头,财产权、自有权这些 “平时”的规矩,还算数吗?

很多人认为,极端情况可以推翻日常的道德准则。

他们的逻辑是,如果一个规则在极端情况下不适用,那这个规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这个思路其实是错的。

我们建立伦理和法律,是为了解决 99.99% 的日常问题,而不是为了那 0.01% 的极端情况。

你不能用一个百年一遇的场景,来否定一个让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原则。

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有人在火灾中跳楼活了下来,就得出结论说 “跳楼是一种安全的逃生方式”。

极端情况的特殊性在于,它让所有的选择都变得异常残酷。

但越是在这种时候,我们越需要一个清晰、不含糊的规则,来避免情况变得更糟,比如演变成所有人互相残杀的 “霍布斯丛林”。

那么,在救生艇难题中,我们该怎么用财产权理论来分析?

关键问题是:这艘救生艇,是谁的财产?

如果救生艇的所有者(比如船长)还在,并且他之前就定下了规矩,比如 “妇女和儿童优先”,或者“谁先上来谁坐”。

那么,这个规矩就是有效的。

其他人如果想用暴力把它推翻,比如把已经上来的人推下去,那他就是侵犯者。

如果所有者不在了,也没有留下任何规矩,那么这艘救生艇就成了一件 “无主物”。

根据我们前面说过的 “原始占有原则”,谁先合法地占有它,它就归谁。

也就是说,最先爬上来的那 8 个人,就成了这艘救生艇的临时共同所有者。

剩下的人,无权强行把他们赶下去。

如果他们这么做了,那就是抢劫和谋杀。

你可能会觉得,这个 “先到先得”的原则太冷酷了,太不“人道”了。

但你再想想,还有什么规则比这个更公平、更少争议呢?抽签吗?谁来组织抽签?比力气大吗?那不就是野蛮法则吗?按 “社会贡献”大小排队吗?谁又有资格来评判别人的价值?

在那种混乱的时刻, “先到先得”几乎是唯一一个可以被客观执行,并且能最快建立秩序的规则。

它可能不完美,但在所有糟糕的选择里,它可能是最不坏的一个。

所以,结论是:极端情况,并不能推翻财产权和自有权的绝对性。

恰恰相反,正因为坚持了这些基本权利,我们才能在最危急的时刻,避免陷入彻底的混乱和野蛮。

一个为了活命而杀害同伴的人,即使在道德上可以被理解甚至同情,但在法律上,他依然是谋杀犯。

法律的责任,是守护规则的底线,而不是为了一时的 “情有可原”就随意开口子。

近些年, “动物权利”这个概念很流行。

很多人认为,动物也是生命,它们也应该享有和人一样的权利,比如生命权。

因此,人类杀害和食用动物,是一种不道德的 “侵害”行为。

这个观点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混淆了人类和动物的本质区别。

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 “自然权利”,是因为这些权利是根植于人类的“自然”属性之上的。

这个属性是什么?是人类拥有理性,能够进行抽象思考,能够有意识地做出选择,能够为了长远的目标而行动,能够在复杂的社会中进行合作。

权利,是这些独特属性的必然产物。

它是一套适用于理性存在者之间和平共处的行为准则。

而动物,不具备这些属性。

一只狮子捕食羚羊,它不是在 “思考”后做出的“道德选择”,它是在遵循它的本能。

动物世界里,没有 “权利”这个概念,只有赤裸裸的食物链和生存法则。

因此,把只适用于人类社会的 “权利”概念,强行套在动物身上,本身就是一种逻辑上的错位。

人类食用动物,和狮子捕食羚羊,在自然法则的层面上,并无本质不同。

这不叫 “侵害”,这叫“生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随意虐待动物。

一个文明的人,会出于同情心和对生命的尊重,选择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

但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要求,而不是动物本身拥有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 “权利”。

你可以选择吃素,这是你的自由。

但你没有权利,以 “保护动物权利”的名义,去禁止别人吃肉。

因为这样做,你就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对他购买的肉的所有权)和自有权(对自己身体吃什么的决定权)。

11 ) 贿赂、杯葛与黑名单

文章的最后,我们用前面建立的理论,来分析几个现实生活中常见,但又常常被误解的人际关系行为。

先说贿赂。

我们都觉得贿赂是坏事,应该被法律禁止。

但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贿赂行为中,到底谁犯了法?

假设张三公司想把产品卖给白露公司。

为了拿下订单,张三公司的销售员小张,私下给了白露公司采购员小李一笔钱。

在这个过程中,谁侵犯了谁的财产权?

是小李。

小李作为白露公司的雇员,他的职责是为公司争取最有利的采购条件。

但他收了小张的钱,就可能买了质量更差或者价格更高的产品,这直接损害了白露公司的利益。

小李违背了他和白露公司的雇佣合同,侵犯了雇主的财产权。

所以,应该被起诉的,是受贿者小李。

那么,行贿者小张呢?他其实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权。

他只是想通过降价(以回扣的形式)来做成生意。

白露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不是他的法律责任。

所以,一个清晰的法律应该只惩罚受贿者,而不惩罚行贿者。

因为前者是盗窃,而后者只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或许不那么道德的)方式。

再说杯葛,也就是联合抵制。

一群人因为不喜欢某家公司的产品或者价值观,就号召大家都不去买他家的东西。

这种行为合法吗?

完全合法。

杯葛的本质,是和平的劝说。

它没有使用任何暴力。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钱花在哪里,也有权劝说别人做出同样的选择。

这完全是言论自由和财产权的合法行使。

你可能会觉得某个杯葛的理由很荒谬,比如因为老板的发型而抵制一家餐厅。

没关系,你可以组织一个 “反杯葛”行动,号召大家去支持这家餐厅。

这也是你的自由。

重要的是,我们要区分强制和自愿。

只要一个行为是建立在自愿劝说的基础上,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那么无论我们多么不喜欢它的目的,它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合法的。

最后是黑名单。

在过去,雇主们会把那些组织工会的 “刺头”工人的名字列成一个名单,互相通报,都不雇佣他们。

这种行为,在今天看来是绝对的 “政治不正确”。

但从纯粹的权利理论来看,它合法吗?

合法。

雇主有权决定雇佣谁,不雇佣谁。

他也可以把他 “不想雇佣的人”的名单,分享给他的朋友。

这和我们普通人拉黑一个讨厌的微商,再把他的名片发到朋友群里提醒大家不要上当,本质上是一回事。

这同样适用于工会的 “不参加工会条款”,也就是员工和雇主约定,如果员工加入工会,就立刻被解雇。

这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应该受到保护。

结语)

我们从一个人的荒岛开始,引入了第二个人,构建了市场和交换,然后讨论了暴力的危害,正义的边界,自我防卫的艺术,以及各种被误解的权利。

贯穿始终的,其实就是那么几个最简单、最朴素的原则:

你拥有你自己。

你的身体、你的思想、你的时间,都是你最根本的财产。

尊重他人的所有权。

这是和平共处,让 1+1>2 ”成为可能的前提。

人与人之间只应有自愿的合作,而不应有强制的命令。

这些原则,像一把锋利的解剖刀,可以帮你剖开世界上绝大多数纷繁复杂的争端,看到它们最核心的本质。

它可能会让你得出一些在情感上难以接受,或者与主流观点相悖的结论。

但这没关系。

一个成年人的标志,就是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敢于用理性去审视这个世界,而不是人云亦云,被情绪和口号牵着鼻子走。

自由,意味着你的边界清晰而神圣,没有人可以随意侵犯。

负责,意味着你也要尊重他人的边界,并且为你自己的每一个选择,承担全部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