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古原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上午这篇文章,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些朋友说,民法典中,虽然说过到期后自动续期,但你别忘记背后还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人据此认为,永久私有制是不存在的,你看,法律说了,续期有费用。
当然,现在没有任何一部法规,约定了续期的费用是多少。
那么,这是不是代表着,我们只是从政府租地?到了七十年又要交一笔土地出让金。
我先要说明一个事实:
在《物权法》中是这么说的: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需依法申请。
民法典通过后,物权法废除,增加了一句话。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先解释一下什么叫自动续期:
“自动续期”的具体含义是:
1、无需申请 :权利人在使用权届满时, 不需要主动提出续期申请 ,其权利在法律上自动延续。
2、不影响居住和交易 :在自动续期状态下,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权利不受影响,房屋也可以正常进行买卖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按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产权的期限没有任何的限制,因为自动续期就代表着永续。
当然,即使在物权法实施后,依然大量的人认为中国的商品房产权就是七十年的,那么《民法典》增加的这句话,是否对永续产权构成了否定呢?
不!
没有普适的可执行性,这样的法律就是无法执行的法律。
因此,《民法典》这条规定,是落不了地的。
总结一下:
1、法理上,自动续期与后面的条件形成了逻辑上的冲突
2、执行上,房子与土地无法进行物理的剥离
3、观念上,只要有少数案例不交这个新的费用,整个法条就必须放弃,变成无法执行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农村土地。
大家知道这两年农村在搞什么吗。在搞确权。就是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
以前我们说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宅基地是分配给你用的。
但是现在,花了几年时间,要把每一块宅基地,每一亩责任田,都确权给具体的农户,而且要颁发证书。
虽然耕地还是在签承包合同,但在事实上,已是私有产权。
为什么在征收农民耕地时要给予补偿,这已经在法律上、在实际运作上认定耕地的收益权使用权都归农民本人。
这个广泛的产权预期已经建立起来了。
没有哪个农民不将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视为自己的财产。
也没有一级组织可以没收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不按市价给予补偿。
只要政府掌握了规划权,掌握了用途管制,这块地是七十年还是七百年,其实对于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区别并不大。
比如,有人说越南在搞土地私有制,其实越南的问题与中国一样,一样有宅基地,一样有耕地,这些地也不能自动转为工商用地,还是需要政府审批,还是控制在政府手里。
全世界土地制度最严重的问题,都不在于产权的期限和界定,而在于对产权的管制。
一些朋友,过了这么多年了,还沉浸在公有、私有的论述之中,忽略了对现实产权管制的问题。
对产权的管制,是一个全世界普遍的问题,各国都存在对劳动力、土地这些最核心的经济要素的管制,这才是真正要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