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益网络的声明,太吊了!

Author: 漫天雪798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多益网络又“搞事情”了,这次是因为解雇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直接怼法院、甚至怼劳动法。
多益网络真是太吊了。怼得漂亮!
关于事件的来龙去脉,其实在多益网络的这则声明中已经基本说清楚了,就是因为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雇了,仲裁认定公司要赔偿,多益网络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维持了仲裁的决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多益网络的微博上看,附有判决书全文。
司法的维稳思维
法院针对劳资双方关于解雇理由的几点争议,在判决书中认定:
1、原告(成都利为网络科技)主张被告(刘林柱)存储色情照片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不予支持;

2、原告未就刘林柱电脑安装 VPN 软件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离开工位电脑未锁屏问题,法院认为,员工手册说必须严重警告两次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刘林柱虽然是三次,但公司未举证对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所以不符合员工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被告在工作时间大量刷抖音、B站,但并不能证明刘柱林系大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亦未能证明该浏览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

5、刘林柱私下讨论薪资,他认为公司制度有不合理性,法院认为公司制度应当有合理性并符合比例原则,原告未能举证询问工资的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负面影响,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具有不合理性,亦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6、考勤作假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提交了检讨书,公司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后,未向刘林柱提供工作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不支持。
所以,这家公司在劳动仲裁败了,在法院继续败。 劳动仲裁,本身也履行的是司法职能。判决 总之就一句话: 员工的行为都有合理性 公司的行为都不合理,所以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万。
非常奇怪的就是,一个员工已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了,却必须证明“ 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难道违反规定本身,不是负面影响吗?难道一家互联网公司规定员工不得擅自使用VPN,必须等到出现重大信息安全问题,导致经济损失了才行吗?难道擅自使用VPN本身,不是违反员工手册吗? 一个公司的员工都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个公司就没法运转,这是不是负面影响呢? 这又不是计件工资, 如何“ 量化 负面影响呢? 设定 无法达到的举证标准要求, 实际上就是消灭了 权利本身。
上班刷抖音、刷 B 站, 充分证明该员工没有全面履行公司和自己的契约,说明他在上班时间摸鱼,说明他在剥削企业。那么他要不要把摸鱼的时间的工资退还并赔偿企业呢?
并且, 司法机构 已经开始超越自己的职权,在评判 一家公司的内部管理 度和员工手册 是否“ 合理 题了。 它在教企业家做事,在按照自己 想象的偏好和对社会政策的理解 ——而不是 以产权为基准的 基本规则 ——在 随意判案 这意味着, 司法机构可以凌驾于每一个市场主体之上, 统一实施 一种“ 有同情心的 人道的、 正常的 规则, 至于什么是 同情心 、人道和正常 ,由他们 来定义 ,并且根据 变动不居的 主观偏好 随时变化。
在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和法院,都在 拉偏架,按照劳动法设定的武断规则站在了劳动者一边。

这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一个执行法律的机构,只是按照法条规定来判案,至于法律到底应当是什么样子,不假思索。所以他们实际上并不会真正地思考正义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法律复读机”。

他们为什么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呢?因为垄断性司法机构本质上就是维稳机构,他们必须维护立法规定,才能维护体制本身,而他们就是体制的一部分。

于是他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首先预设了一个立场,那就是企业是强势方。让强势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会使得事情更容易得到解决。 让企业出点血,劳动者得点利,有利于 平息矛盾,达到“稳定”的目标。至于正义到底是什么,早已置之脑后。

因此号称客观公正的司法,其实是在为自己喜欢的一方服务,让他们得到“公正”。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采取了不同的证据标准, 以严格的规则对待企业,以宽松的原则对待劳动者。劳动者战无不胜,可以“合法地”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由此还能达成另一个效果,让那些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人,由此成为依附于国家、崇拜国家、支持强制力的力量。劳动者相对于企业家,毕竟 人数众多,众多的支持, 可以更好地达成稳定的目标

侵权行为中的严格因果关系和“转承责任”理论

司法机构在判案过程中,经常会和稀泥,希望他们认定的强势一方、有钱的一方多承担责任,而他们认为的弱势的一方少承担责任。这样做没有什么正义的考虑,仅仅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稳定”,平息矛盾,并且有利于自己拿最多的钱,干最少的事,受最少的麻烦。

正义的产权理论要求,一项侵权行为,必须实行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

A杀了、打了、或者撞了B,对B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直接侵害,这时候很明显,A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在这个过程中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能否定他直接侵犯了一个无辜者B。如果由于C的某些行为,导致了A做出了侵犯B的行为,A仍然无法从B受到伤害中免责。至于C应当承担多大责任,是一个追诉和司法实践问题。

这就是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

举个例子。

A受到了C的侵犯,这时候B来阻止C,但A却误认为B是来共同侵犯他的,所以拿刀捅了B。

这时候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会说:A捅了B。至于A是在什么动机和情况下捅了B,都不能改变A捅了B这个事实,因此A不能免责。至于A赔偿B之后,向C主张赔偿问题,是另一个问题。

错误的归责原则就成了,由于A是在某某特殊情况下对B实施了侵害,因此A应当免责。问题是,B又何辜?同情了实际侵犯者A之后,B的权利如何保障?

可悲的是,司法机构在侵权责任归责的过程中,越是涉及到劳资关系问题,越是没有适用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而是使用了“转承责任原则”。

这种情况下,不是去追究直接责任,而是去无限追溯,甚至根据自己的所谓哲学和社会认知去寻找一个“实际的”、“深层次”的原因。

再举例子。

A今天出去杀了B,因为A心情不好,跟B吵架了,激情杀人了;A为什么心情不好呢?因为他出门前跟老婆吵了一架;他为什么跟老婆吵架呢?因为老婆嫌他穷;老婆为什么嫌他穷呢?因为他的公司每月才给他发5000块。所以A的犯罪,是有“实际原因”、“深层次原因”的——一切都是公司的过错!

公司为什么有过错呢?因为都是市场经济的错,要是消灭私有财产就好了。

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其实我们社会中的“道德家”,就是这样思考问题的——

一个反社会的公交车司机驾车从桥上冲进河里,导致几十个乘客死亡;或者,一个反人类的渣滓在小学门口对手无寸铁的孩子们大开杀戒。道德家们开始表演了:这不是他个人的过错,这是社会的过错,公司让他入不敷出甚至失业了,社会对心理变态的人缺乏关爱,社会对他不公, 甚至,分析到了他的原生家庭……

然后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这些人 居然不去看直接的因果关系——他杀害了无辜者——反而因为所谓的“实际原因”而为明确的侵权行为辩护,忘记了真正的被侵害人。 他们也唯独忘记了,这一切,都不是他杀人的理由。

道德家们把所有的“同情心”都给予了那个犯罪的人,唯独不同情那些受害者。

道德家把一切都归罪于社会,似乎他们看待问题更加“深刻”。他们忘记了基本的伦理准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更 奇怪的是,那似乎是在说,这个犯罪的人没有犯罪,而那些组成社会的没有犯罪的人反而犯罪了。

美国不就是这样吗? 黑人打砸抢,是因为社会给他们提供不了就业,不给他们分房子,不给他们发钱,甚至是因为他们的祖辈受到了歧视。唯独那些打砸抢的黑人自己,没有 过错!

由于是社会的错,他们开始要求政府进行各种管制和干预。给他们特权吧,把他们养起来吧,不要批评他们啊,他们那脆弱的小心脏不能批评,由“社会”——即没有犯错的人缴纳税金——来承担他们个人过错的代价。

司法机构,不幸地也在按照“转承责任”原则和道德家设定的剧情在判案。

一个员工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契约,那么这个劳动者在外面犯下的一切过错,企业都要承担责任,一告一个准。

一个美团的骑手在外面撞人了,美团也要赔偿。这在大家看来都已经觉得是天经地义了。问题是,它符合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吗?

首先,撞人的是某个骑手,不是“美团”。“美团”没让他撞人,美团的老板和股东没有撞人。

其次,是骑手雇佣了美团,美团就是连接商家、骑手、顾客之间的一个平台,是给这几方架起桥梁介绍生意的。 骑手是老板,美团是给骑手打工。 老板犯错了,让员工去赔偿吗? 你在家里跟老婆 打架 ,要怪婚姻介绍所吗?

第三,因为雇主从雇员的行为中受益了,所以雇主也应当承受相应的损失。这种说法违反了自愿交换的本质:交换必定是双方受益,而不光是雇主从雇员的活动中受益。把这个似是而非的理由颠倒过来就会发现它的荒谬,那么,如果雇主受损了,破产了,雇员要不要去和老板一起还债甚至跳楼呢?

第四,“美团”这家公司并不会行动,能够行动的总是个人,让美团承担责任,犯了概念实在化的错误。只有每个人,才必须、也应当、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司法实践中这种不讲直接因果关系的转承责任理论和模糊归责,导致一个社会连基本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都变得模糊不清, 培养了一大帮社会巨婴。 法律由此 失去了锚定, 法官可以按照自己对社会政策的看法来任意地判案,而不受任何规则的制约, 人们对自己的未来失去了信心 ,这是一个社会走向溃败的前兆。

劳动法,有利于劳动者吗?

劳动法有利于谁呢?
有人说,那还用问,当然有利于劳动者啊。司法机构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都判劳动者胜诉,劳动者欢呼雀跃。
可是真的如此吗?
各种打着保护某一类人的法律,最终伤害的都是它声称要保护的人。
经济学不讨论目的,我们可以以最大的善意,假定立法者就是出于良好的意图,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经济学不关心你的目的,它揭示的是,你所采用的手段与目的是匹配的,还是目的与手段的背离。
不幸的是,这类政策的 结果,都是事与愿违。
一个很明显的道理是,拉偏架的法律,在看起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侵犯了企业的产权。企业无法自由地签订契约,无法自由地雇佣和解雇员工,因此 失去了 其产权的重要权能。
产权必须被平等地保护。 侵犯企业产权的结果,就是企业家的时间偏好会提高,因此会减少资本积累,减缓技术进步,降低劳动生产率,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减少雇佣,并且降低工资率。
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就直接不玩了,撤资了,搬走了,劳动者全失业。失业增加后,资本还减少,意味着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由此进一步拉低了工资率,降低了生活水平。
无法自由地解雇,那就意味着雇佣的减少。 法国为什么上菜慢?因为很大的餐厅,只有一两个服务员,上菜慢的让有些不耐烦的顾客甚至杀了老板和服务员。为什么?因为请神容易送神难,把人雇来了,癞蛤蟆踢不掉了,那就干脆少雇佣。至于失业多少,关我何事呢?
就业市场中的“反歧视”规定,同样是在侵犯企业产权。一家企业就是莫名其妙地不雇佣左撇子,这是他的产权范畴,不论他是什么理由,都不容外人干涉。你说他是歧视,必须雇佣某一类型的人,甚至为各种类型的人设置相应的配额,这就是赤裸裸的对企业的剥削行为。我明明就不想要你,你为什么以强制力为威胁要求我给你发工资?
自由市场自然会消除歧视,因为它检验一个企业家才能的标尺就是利润指标,衡量一个人的是他的生产能力,而不是肤色、种族、信仰等等。如果一个黑人、LGBT、左撇子、穆斯林,明明比其他人更有生产力,你不雇佣他,就是把他推向竞争对手的怀抱,就是在减少自己的利润和竞争力,结果就是倒闭。所以市场经济才是消除歧视的根本办法。
通过立法强制手段消除歧视,并不会消除歧视,只会使歧视转入地下,加深了内心深处的歧视,在强制力威慑下的行为,最终会埋下冲突的种子,有朝一日爆发,就是针对某一群体的集体杯葛甚至杀戮。
反歧视的做法当然也不会保护那些声称要保护的劳动者,事情恰恰相反,企业会减少雇佣这些刺儿头,要是还不行,我不干了还不行吗,你总不能强制我去做生意雇佣人?
最低工资法声称要保护低收入群体,但问题是,那些无法创造相应边际价值的劳动者,将由此被排除出劳动力市场,自始至终得不到雇佣,或者被解雇。所以最低工资法的结果,恰恰是伤害了低技能的劳动者,让他们找不到工作,或者成为打黑工的,将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置于违法的危险境地中。
工资,不是靠立法强制就能提高的,如果是那样的话,倒好了,直接立法规定每月工资10万多好?工资的提升依靠的是资本积累,以及由此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了最低工资法的地方,之所以并没有出现大规模失业,不是因为有最低工资法,而是因为那个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市场工资率——它是形同虚设的。
最低工资法,是制造大规模长期失业的罪魁祸首。
以上啰嗦了半天,论述了打着保护劳动者名义的立法,最终反倒会不利于劳动者。其实,多益网络用一句话就说得很清楚——
多益网络至少未来三年内,绝不提高员工总数。
我惹不起躲得起,减少雇佣还不行吗?
所以,打着保护劳动者名义出台的劳动法,最终恰恰伤害了劳动者。也正如多益网络声明的那样:劳动法有极多问题,对经济发展有极大负面(影响)……
那么,一项法令的出台,必定会制造一个获利的群体。劳动法没有造福企业,也没有造福劳动者,它造福了谁呢?
它造福了一大堆劳动纠纷律师。
这是恶法 管制催生一个行业的典型例证。 知识产权法,催生了依靠知识产权敲诈勒索的知识产权律师;劳动法,催生了劳动争议律师群体,他们依靠这个法律整天碰瓷企业,勒索企业,把企业锤得死去活来,并且以正义的面目出现。
他们已经完全不去思考“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这个问题,而是不假思索地服从和运用现行的立法。这是对人类理性的背叛,就是主动地去配合这种立法的实施,说到底,他们信奉的是强权即真理。
它还造福了一大堆“富有同情心”的“良心知识分子”。
例如那些鼓吹劳动立法和工会运动的秦晖主义分子,他们由此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社会地位,上可货与帝王家,下可到处走邪骗经费。这些 经济学白痴永远不明白, 没有 企业的 产权保障,就没有劳动者 的福利增进 ,侵犯企业产权, 最终最不利于的 ,并不是企业家,而是劳动者; 工会暴力组织从来不是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的手段,反倒是 维护工会会员特权、排斥竞争 、导致更多失业和工资率降低的罪魁祸首。
一项法律如果没有人们的支持,就是一纸空文。正是这些劳动者和他们的代言人的积极支持,使错误的法令得以落地实施。 所以他们是恶法的共犯。例如 鼓励相互告密的法律,如果人人唾弃之、无视之、藐视之,这项法律就失效了。 问题就在于,有些人总想借助强制力实现自己的愿望。 于是在他们的怂恿和呼吁下,执法部门的权力得以扩张。
这就是另一个、也是立法活动中永远的受益者:利维坦。
劳动力是原始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对于一国经济进步和劳动者福利增进,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我们都站在劳动者一边,希望所有劳动者都有更好的工作,更高的工资,更好的生活。问题只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手段能够实现这个目的。
重要的是要记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要想就业增加,工资率提高,那就保护产权鼓励投资,让企业变多啊,任何生产都离不开人,企业多了,就会竞争劳动者,竞争的办法就是开出更高的工资,否则劳动者就不来,这样大家不都有工作了,工资还提高了吗?
你侵犯企业产权,把企业都搞死了,谁安排就业呢,谁给劳动者发工资呢?这不是很简单的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