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价值与赔偿规则:邓新华的虚假两难

Author: 马晓尙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邓新华先生在《放过对错才知答案》《古老板只需再往前一步》中,试图用“主观价值论与赔偿问题”来攻击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主观价值论,并以此论证其“别纠结对错,只比技术指标”的观点的部分。


邓先生的论证逻辑很简单:奥派说价值是主观的(比如你觉得一个普通瓷碗因为情感价值值1个亿),那么按照奥派理论,你打碎了我的碗,我就该赔1个亿。


但现实中,法律只会让你赔市场价(比如10块钱)。他认为,这说明奥派主观价值论存在“极大的困境”,是“解决不了的问题”,甚至与“客观价值论”相符,从而质疑奥派的“对错”。


这番论证,看似犀利,实则暴露了邓新华先生就像误解奥派其它理论一样,对主观价值论出现了又一个根本性误解,以及对法律中赔偿机制的混淆。


他所提出的“困境”,并非奥派理论本身的难题,而恰恰是邓先生在理解概念时设定的一个虚假两难。


要彻底驳斥邓先生的观点,我们首先要回到奥地利学派对“价值”的清晰定义:


价值是主观的,是个人的感受。


价值不是物品本身固有的属性(比如一块金子天然就比石头“贵”),而是个体在特定时刻,针对特定物品,根据其自身目的和偏好所赋予的一种重要性判断。


这种价值是主观的,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


对你来说,爷爷传下来的一个普通瓷碗可能价值连城(情感价值),但对一个陌生人来说,它可能只是一件旧物,价值很低。


这种价值是序数性的(你认为A比B重要,B比C重要),而不是基数性的(你不能说A比B“重要”多少倍)。


最重要的是,这种主观价值无法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比较(你的“高兴”和我的“高兴”无法衡量哪个更大),也无法被第三方直接观察或量化。


这是奥派理解价值的基石。


市场价格是主观价值互动的结果,而非“客观价值”。


既然价值是主观的,那市场上的价格(比如这个普通瓷碗的市场价10块钱)是怎么来的呢?


市场价格不是物品的“客观价值”,而是无数个体主观价值在自愿交易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买卖双方都认为自己得到的东西比付出的东西对自己的价值更高(从主观上看,没等价交换这回事),交易才发生。


价格,只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对某一特定数量物品进行交换时,不同个体主观评估交汇形成的一个相对可量化的“交换比率”或“交换价值”。


它反映的是市场中人们普遍愿意为某种物品放弃多少其他物品的能力,而不是物品本身所谓的“内在价值”。


那赔偿呢?在邓的案例中,赔偿,是法律为了“弥补损失”而设定的务实规则,而非衡量“个人感受”。


理解了奥派的主观价值论,我们再来看赔偿问题,就会发现邓先生的论证是错在哪里。


赔偿处理的是“侵权”,而非“自愿交易”


奥派主观价值论主要解释的是自愿的市场交易中价值的形成。


而邓先生提出的赔偿问题,比如不小心打碎别人的碗,属于侵权行为,它不是自愿的,而是对他人财产的损害。


法律中关于赔偿的设定,是为了尽量恢复受害者的权利,弥补其损失,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或威慑。


法律系统无法衡量你的“主观使用价值”。


这是关键!


如前所述,你对瓷碗那“1个亿”的情感价值(即你的“主观使用价值”)是独一无二、无法量化、无法被第三方(包括法官和侵权者)观察或感知的。


法律系统,作为社会运行的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一个客观的、可操作的、可量化的标准来处理赔偿问题,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无穷的争吵和无法解决的矛盾。


从执法者角度来看,如果赔偿都得按受害者“主观感受”来算,那任何小伤害都可能被夸大到天价,社会运行成本将高到不可思议,这正如邓先生自己指出的那样。


正因为法律无法衡量你无形的、主观的“情感价值”,所以它采取了一个务实的选择:用市场价格来作为赔偿的依据。


但这并非承认了“客观价值论”,也并非否定了主观价值论。


法律使用市场价格,是把它作为受害者所遭受的“交换价值损失”的最可靠、最客观的代理。


如果你没被打碎碗,你可以选择在市场上把它以10块钱的价格卖掉,换取其他你更需要的东西。


现在碗碎了,你失去了这个“市场交换的机会”。法律赔你10块钱,就是为了弥补你失去的这个“交换价值”,让你能够去市场上购买一个替代品。


换句话说,赔偿的不是你“使用这个碗所获得的心理满足”(无法衡量),而是你“可以拿这个碗在市场上换到什么东西”(相对可衡量)。


奥派对赔偿的理解是致力于恢复权利,而非衡量情感。


罗斯巴德等奥地利自由意志主义者在谈论赔偿时,其关注点始终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恢复受害者的权利,并让侵略者承担责任。


他们承认在具体计算损害赔偿时存在实际困难,因为个体的主观感受是不可量化的。


因此,他们会支持法律系统采用最客观、最接近市场交易原理的衡量方式,即基于市场价值的赔偿。


这并非否定主观价值论,而是认识到法律系统在处理“非自愿伤害”和“强制性赔偿”时,必须采取不同于衡量自愿交换价值的务实标准。


所以,在主观价值论和赔偿问题上,邓新华设置了“虚假两难”。


邓新华先生将“主观价值论要求赔偿天价情感价值”与“现实中赔偿市场价”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现象摆在一起,试图证明奥派理论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并以此推导出“别纠结对错,只比技术指标”的结论。


然而,这正是他设置的一个“虚假的两难”。


奥派从未说过法律应该也能够去赔偿个体不可量化、非交换性的主观使用价值(尤其是情感价值)。奥派恰恰是解释了这种价值的不可量化性。


奥派也从未否认,法律在处理非自愿伤害时,需要一个客观可量化的标准来弥补受害者的交换价值损失。市场价格,就是这个最合理的标准。


所以,奥派的主观价值论与现实中按市场价赔偿并不矛盾。


奥派解释了价值的主观性,并解释了市场价格作为交换价值的形成机制;而法律赔偿,则是利用这个可量化的交换价值,来处理因侵权导致的可量化损失。这恰恰是理论与实践的和谐统一,而非冲突。


邓先生拿这个根本不存在的“困境”来攻击奥派的“对错”,甚至借此鼓吹“放过对错,只比技术指标”,其真实意图是转移视线。


一个理论如果连最基本的伦理原则都不能保持一致,却要我们“放过对错”,那就是在试图模糊是非,为不正义寻找借口。


邓新华先生关于主观价值与赔偿问题的论述,完全未能证明奥地利经济学派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反而暴露了他对核心概念的肤浅理解和对奥派理论的误读。


奥派的主观价值论,清晰地解释了价值的本质和市场价格的形成。


而法律上的赔偿,则是对受害者交换价值损失的务实弥补,与主观价值论完全兼容。


邓先生试图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论困境”,来说明主观价值论问题,不仅未能说服人,反而更凸显了他及其所辩护的理论,是逻辑混乱的,对奥派的理解更是粗糙不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