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停车纠纷,舆论导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

Author: 古原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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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以后,无需客套,人太多,我也挺忙,有事可以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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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小区停车事件,其实就是一次意气之争。
女主当然是有错的,占用他人车位,当然是侵犯了他人产权。
但在此事中,更大的问题是,侵犯了,然后呢?怎么办呢?应该如何处理?若没有产权规则,就谈不上完整的产权。
小区停车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他由一系列因素构成,我所住的小区,天天都有人在群里要求他人把车开走,天天要求物业去找车主。
可见,犯这种错误的人,不在少数。
总有人有侥幸心理,认为停一下,可能这个车位就是空着的,车主可能今天不用,那我停一下,而物业管理允许外来临时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场,是所有类似事件的根本原因。
比如,我们小区,车位全部卖光了,一个没剩下,而同时允许临停,这就代表着,所有的临停必然要停在他人产权的车位上。
而外来临时车辆之所以能进,又与小区业主们有这个需求有关系。还与物业公司要经营空闲车位,以及收取临时车辆停车费来经营有关。
比如我们小区,车主对物业不满意,不愿意交车库的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就以放入临时车收停车费作为反制,他不顾及业主们天天在群里投诉停车位问题的诉求。
因此,我们很难将这类的停车事件,当作是如偷抢般恶劣的产权侵犯事件,这背后是一个综合性的小区管理问题,甚至背后还有业委会自治问题。
我们不清楚这个小区的具体物业管理,本来,这类事件就是物业管理的事,能出现这种纠纷,只能说小区治理是根本性的原因。
我们先来看事件.
事实很重要,因为当下的大量的文章,直接扭曲事实。
比如:某篇阅读量很高的文章这么写:

我从通报中来归纳和简单理解事实如下:
当天晚上,女主停了他人的车位,晚三点,原业主回来,不满车位被占,用车堵住了女主的车。
由于太晚以及没有留正确的电话,女主晚上没有收到通知,第二天早上要开走时,发现车辆被堵,于是联系物业,并给原业主发道歉短信,希望能挪车,这时,原业主也联系不上。
如果当时原业主当时能挪走车,女主也知错了,道歉了,双方如果协商一下,赔点钱,或态度好一点,大概率就是一个普通事件,这是无数小区天天都在发生的事件。
原业主当时联系不上,是因为什么?我们不知道。
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就是因为客观原因,联系不上,比如在睡觉没有听到电话;
第二种,就是原业主就是不爽女主这种行动,你停我车位这种行为侵犯我了,我得惩罚一下你,就不让你的车开走,让她记住这个教训。
女主这时,有可能为了让对方把车挪走,声称自己要出差,我猜测的意思是,如果你不挪走,那我这个车可能要在你车位停一两天,她估计是意识到了,对方想惩罚她,这时就进入意气之争了,我估计她撒谎目的是也是威胁对方,你要是不快点来挪车,你这个车位就要几天停不了了。
这又成为了情绪上升的节点。
但未获回应。
原业主下午把车开走,此时,物业通知女主来挪车,结果女主又继续撒谎,说不在当地要出差。
这时,我猜测女主也开始情绪升级,你既然不让我开走,我也就撒谎说我不在长沙、出差了,以报复上午原业主不接电话,试图惩罚她的举动(她有可能这么认为),她可能认为这事没多大,就是停了你一晚上,我也道歉了,你这样不让我开走,太过火了。
当天晚上,原业主回来看到女主的车还没有开走,情绪进一步上升,要求锁车,物业通知了女主,意思是,你们再不处理好,车就要锁了。
于是女主找了男朋友过来,与她一起来交涉这个问题。
其男朋友采取同样的方法,把对方的车堵住,意思是,你不让我开走,我也不让你开走。
双方这时发生口角,并报警处理,自此,双方矛盾升级到情绪最高点。
口角中说了什么,不知道。
有人说男朋友也是公职人员,这就是运用公权力,我不这么看,因为结果就是女主道歉了。
在民警调解后,女主当面道歉, 并将车钥匙交给物业,意思是,只要你让我走,我的车随时可以开走,这时,民警要求闵某移车。
此时,闵某在意气之下,也用彼人之道还彼之身,他说车钥匙被其爱人带至外地无法 后经核实,其爱人当时在自家店内)。
这时,大概率是原业主对仅仅当面道歉不满意,口角带来的负面情绪没释放完毕,他渴望的是要求对女主继续进行惩罚。
既然你骗了我,我也可以骗你,我就是不让你开走。
次日,车辆依然被堵,民警再次到场, 闵某以彭某未到场为由,拒绝挪车,这时,应该是彭某人的家人出面。
是不是本人到场,这其实也是意气之争。或许原业主希望得到的是完全的低下头的无条件的更加真诚的道歉,以平复口角带来的情绪伤害。
毕竟先有错的就是女主。
为了达到惩罚女主的目的,原业主于7月2日14时,在其位上 了水泥立柱。7月3日20时,又加装了U型管,防止对方开走。
最后一直闹,闹到各种社区调解,甚至单位都出面参与调解。
之所以单位开始参与调解,大概率是原业主为达到处罚对方之目的,将这件事公开到了网上,单位基于舆情管理,于是开始了参与了各轮调解。
我不认为,这个事女主单位也出面,是什么公权力加持,相反,我认为这个女主是极不希望单位介入的,公务员因为一件这样的一件小事,停了他人车位这事,让单位的人来参与调解,是一件极其丢脸的事件。
很快她本人就会成为单位舆论中的焦点,人人都要对着她指指点点。
真正的权力干预,我见识过。
通过能影响对方生活工作的权力部门或权力人物,用隐含的威胁手段要求对方退让,这才叫作运用权力。
其间,调解过程中,女主都进行了道歉,但原业主并不打算放过他,比如以她男朋友未到道为由,以要发表书面、视频公开道歉为由,拒绝结束事件。
还要求女主捐款五万至灾区,否则就不能挪车。
事件在网络视频的方式,不断发酵,开始引发舆情。
这些要求,都说明了一点,原业主还在气头上,他想加大对女主的惩罚力度。
当下我理解的事实,来源于各种通报,目前没有新的可确定的事实出现前,我就做当下这种解读,如有新的事实,比如女子在口角中用自己公务员身份、权力地位试图让对方屈服,那可以对这一行为进行独立评论。
但不管如何,事件就是因为停了一晚上对方车位导致的情绪升级事件。
好了,我们看清事实后,就能得出结论。
第一,女主是试图长期霸占原业主车位吗?当然不是,当晚停的车第二天就道歉了,就想开走。但媒体是什么标题?我不说自媒体,我说官媒。
真正的事实是,由于双方情绪升级,原业主将女主的车困在车位上八天。
而不是女主要把车占对方车位八天。
第二,是女主不挪车吗?
除了当晚三点发短信,女主没有挪车(这完全可以推定为没看到,因为三点钟的短信看不到很正常),以及第二天下午通过撒谎的方式报复车主不让她走,她所有的诉求都是要把车挪走。
事实是自第二天上午她想挪走而挪不走,第二天晚上以后,她再也挪不走了。
我当然不是为女主辩护什么,而是说,女主占用他人车位是事实,我也无意将这种事件说成是一件小事。
但以上这些舆论,是在构建真实的事实吗?还是立场先行?身份舆论?
女主的行动,当然是侵犯产权。
但这种处理方式,是依据产权原则吗?依据法治原则吗?当然不是。
我们一样要否定一种和稀泥的方式,说某一个人应该退让一步,或某一个人就应该如何如何,这都是道德意义上的劝说,或人情事故上的主观解读。
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确定的规则。
如果依据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停他人车位,未及时挪走,要赔偿多少钱,这就是一种基于产权的法治原则,这个产权法治原则,本应该由小区业委会制定契约,成为社区公约,所以业主都应该签字确认。
如此,这种事件,就有了一种标准的处理方式。
比如,占用车位了,通知挪车了,半小时内没有处理,按一百元每小时计。这就构成了具体的产权约定。
这种产权约定,就是法。
法并不就是一种基于国家强制力颁布的规则,而是只要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这个契约就是一种法。
小区业主们面临着小区里各种纠纷,不是应该天天等国家来出强制法律,而是应该自己行动起来,通过内部协商,构建出一套自己的规则出来,即自己立法。
对于法律,直接审查纠纷方哪一方违背了契约,这就是违法。
这件事,最大的价值应该是引发所有的小区业主们对于这类纠纷,甚至是很多类小区类纠纷的自己立法的冲动,要以自治的理念,为小区的长治久安、定争止纷寻找真正的产权解决方案。
如果你不这么处理,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是人情社会的规则。

界定侵权时, 只能关注客观行为对物理边界的跨越 ,而不关注主观上的“恶意”或“情绪”。女主将车驶入他人红线之内,侵权事实即告成立,主观动机仅在赔偿数额时次要考量,而在定性上毫无争议。

协商、调解这种规则暴露了当前规则的非标准化。为什么协商常常失败?因为缺乏 事前约定 的定价机制。

价值是主观的。对女主而言,占用车位一晚的收益是便利;对原业主而言,车位被占的成本是回家后无法停车的烦躁与时间损失。

没有事先约定的价格,双方只能依据各自的主观感受进行博弈,这就必然滑向 “比谁更狠”的逻辑

当事女主当下的心态我估计是在说,你够狠,我不就是停了你车位一晚上吗?至于吗?当下的处理,她真能服气?我想是不服气的。

她会认为,你无非是利用网络舆论,利用我公职的身份,对我的错误,进行了过度的报复。

要定争止纷,双方服气,那,产权规则的设计就应最大限度地便于执行。

如果小区公约规定“占用车位按每小时100元赔偿”,这就将无法量化的“情绪价值”转化为可计算的“货币对价”。

对侵权方(女主):她清楚侵权成本,如果她认为100元/小时比找外面车位更划算,她可以选择付费购买使用权(即租用车位),这实际是对资源的有效配置。

对被侵权方(原业主):他获得了远高于平均市场租金的补偿,这补偿了他因无法使用车位带来的不便。

对价赔偿是去人格化的,它不问你是公务员还是自由职业者,只问你的轮胎是否压在了我的车位上。

这种规则将 “人与人之间的意气之争”转化为“人与契约之间执行”

比如事件中,按通告所说,女主当天就短信道歉了,当晚在民警的协调下也道歉了,后来在调解时也道歉了,最后还书面道歉了,起码是道歉了四次,但这依然不是规则。

我估计女主事件中道歉可能不止这四次。

但道歉只是一种情绪处理,因为道歉就是一种满足对方情绪价值的行为,而主观价值无法度量,道歉也可以咬牙切齿地道歉,也有可能哪怕无比真诚的道歉,对方依然不满意 。

但赔钱就不一样了。赔钱是容易形成规则的,是有清晰的标准的。

如果规定损失是100元,赔偿100元即实现正义。

小区里自愿达成的契约,不太可能作出以下规则,比如,占了他人车位,则在车位前跪二十四小时,并自抽耳光一百下,并发视频跪着道歉,这些都涉及到主观价值的意气之争,很有可能因为口角中某一句话导致对方情绪受伤严重,这样道歉对方都不会满意。

比如,有人在口角中用了上中国的三字经,例如CNM,对方可能觉得你给我跪一年都不解气。

没有经济损害原则的契约,就很难形成一个稳定的可执行的契约。

最终, 只有“对价赔偿”能稳定地划断是非

它用经济计算替代情绪宣泄,用市场交换替代身份博弈。

如果有情绪发泄,相互侮辱,这又是另外的契约,这是关于人际交往的其他规则 ,他不与具体的侵权事件相关联。

这种规则承认人性的自私(人人都想偷懒),但通过 让侵犯产权变得昂贵 来引导人走向守约。这才是现代文明社会从人情纠葛走向法治契约的唯一正解。

大家都重视私有产权,这是好事。

仅仅说明产权是原业主的,不得占用,并非是一套完整的私有产权规则,只有建立了明确的侵犯产权后的处理方法,且可执行,才叫作私有产权规则。

比如,我就是有急事,就要占用他人车位,就会影响他人,那怎么办?付出代价就可以了,出钱就可以了。

当下这种事件的处理方式,是按闹、按舆论大小来进行处理,按单位调解、社区调解,这种处理方法,都是无效的。
最后提出的各种惩罚手段,都是不确定性的,只不过代表着双方的情绪。
你看,就是这么一个由双方性格、意气之争不断上升的普通纠纷事件,最后发酵成一场轰动网络的事件。
最后的处理方式更奇葩,女子被停职。这是法治化、产权规则的产物吗?完全不是,只是满足大众情绪的舆情处理,因为舆论没有追求产权规则,追求的是大快人心。
但事件的发展方向,却没有导向小区的物业管理,或是小区车位被占这种老大难的问题,也没有引发关于如何通过产权和契约处理减少此类纠纷的讨论,却转化成为了一场官民身份叙事的舆论。
中国的小区治理的问题,非常大,也会导致将来大量的各种纠纷。但舆论显然不在这个角度。
这种舆论风潮,可不是什么好事,说明基于身份的叙事,才是流量密码。以后,各种人只会有样学样。
不要以为通过这样的事件,就能让公务员素质提升。
因为公务员对于社会的最重要的影响,根本不在这类事情上,而在于其掌握权力运用制度性的权力干预社会运作的过程中。
一个温文尔雅、私德一流的公务人员,运用权力管制干预市场时,就没有危害吗?
相反,身份叙事的舆论,才是更可怕的。
今天是关于公务员身份的舆论,明天就是医生身份的,后天就是资本家身份,大后天就是男性或女性的,没有人能逃脱身份标签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