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切茄且郄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文 | 切茄且郄
前几天
写文章
聊了聊
产权
,
杭州
一家
烧烤店
有几
位
顾客
吸烟,
被
同
店
消费
的
一位
女士
报警
制止
了
。
我的看法
当然
很简单
,
是否
允许
顾客
吸烟
那是
店主
的
权利。店主
权衡利弊
后
决定
倾向于
服务
哪部分
顾客
,
店主
无法
服务
的顾客另找别家
即可
。
也就是说
,
如果
受不了
有人
吸烟
,
那么
不在
此店
消费
即可
。
市场
为什么
公平
?
就是
给了每个人
选择
的
权利
,这个店有人吸烟,我对他们的服务就不满意,那我就不在这个地方消费,不让他们赚我的钱不就行了嘛。而报警制止吸烟的女士,对此店的服务不满意,还非要
在此地
消费
,
还要
影响
其他
顾客
的
消费
体验
,
这就是
无赖行为
。
本来
当时用“
无赖
”
评价
这位女士
觉得自己
有些过分
,
但是
文章
下面
的
评论
告诉我
,
这种过意不去
根本
没有必要。这种
原则性
的
问题
,
你
稍微
退让一步,
对方
就能得寸进尺逼你退十步。
什么原则
?
就是私有财产
权
的
原则
。
什么评论
让我
的
内疚
一扫而空
?
放一条
典型
的
。
这是
比较有代表性
的
发言
,
意思
大概就是
,
你
自己家
的
房子
跟
开门做生意
的
场所
性质不一样
,
自己
的
房子
是
私产
,
开门做生意
的
场所
不是
私产
,
经营者
应该
对
所有顾客
敞开大门
,
“
无
挑选
顾客
的
权力
”
(注意,
此处
应为“权利”,这个
错别字也生动体现
了
他们
对
权利
的
无知
)
,
至于
如何协调
顾客之间
的
关系
,
那就要
交给
公共管理部门
。
如果觉得他的说法听起来还
有几分
道理,
那就很危险
了
,
因为
这就是
私产
被
侵蚀
的
开始
。
私有财产
,
是
人类一切
合法活动
的
根基。而
对
私产
的
侵蚀
,
总是
从一些
冠冕堂皇
的
理由
开始的
,
比如“
吸烟有害健康
”
。
吸烟
确实
有害健康
,
但是
这不是
问题的
关键
,
这件事
的
关键
分歧
在于
,
烧烤店
是不是
店主
在
行使
财产权
,
店主
有没有
权利
允许
有
人
吸烟
,
店主
有没有权利
拒绝
为
一部分
顾客
服务
。
这个问题
本来
很简单,
谁
不支持
店主
的
权利
,
自己
去
开家店
试试
就
知道
了,别人亏钱永远可以站着说话不腰疼。
实际上
像
他
这种
把
住房
跟
经营场所
的
产权
区别对待
的
做法
非常
站不住脚
,
因为
住房
跟
经营场所
存在
的
意义
最终
都是
产权人
为了
改善
自身处境
而
采取行动的
手段
。
住房
是
为了
遮风挡雨
有个
温暖的家,
经营
烧烤店是为了
赚钱
改善
自身
处境
,
住房
对
产权人
来说
是
消费品
,
烧烤店
是
资本品。但是
事情
还没完
,
住房也可以
是
资本品
,
我可以
当
房东把房子
租出去
呀
对吧。这时候
房子
对我来说
就是个
经营场所
,我作为房东没有
权利
拒绝
一部分
顾客吗?
我
出租
房子
,
也是开门做生意
,
就不能
挑选
自己
的
客户
了
吗
?
出租房
跟
开店
确实
有
经营类型上
的
差别
,
世界上
所有行业
都有
经营
类型
上
的
差别
,
但是
最终
的
原则
都是
一样
的
,
那就是
交换双方
在
合法
使用自身
财产
的
基础上自愿发生
交易
。
这个过程中
,
私有财产权
是
绝对
不可或缺
的
最根本
的
根基所在。没有
私有财产权
的
掌控
,
你拿什么
跟人
交换
?
没有交换
就
没有
商业
,
什么
经营场所
,
开门做生意
,
都
谈不上
。
具体
再
说说
烧烤店。烧烤店
多半
是
租
的场地
,
具体
如何
经营,店主
跟
房东之间
自然
有他们
的
协议
,
就像
住房
的
租客
跟
房东之间
也有
相应
的
协议
一样。协议
具体
如何
规范
双方
的
行为
,
都
是
双方
协商
后
一致同意
的
结果
,
这才是
行使
财产权
,
这样才能
改善
双方
的
处境
。
烧烤店经营过程中
如何
才能
同时改善
店主
和
顾客
的
处境
,
同样
需要
双方
协商一致
后
的
交易行为,
这才是
所谓
的
交换
。
捆住
某一方
的
手脚
,
这不叫
交换
。
杭州
这件事大概率是这种情况,
就是
禁烟女士
在进入
烧烤店
之前
默认
店里
应该
没有人
吸烟
,
而
店主和吸烟的顾客平常
都是
默认
吃烧烤
吸烟
很正常
,
这种错位
导致
交易
协议
无法达成
。
无法达成 本来 很 正常 ,交易取消就好了。但是 杭州 的 禁烟 条例以及人们 长久以来 形成 的 对 所谓 公共场所 的思维定势, 导致 无法 按照 私有财产权 交换 的 逻辑 去 思考 问题,从而也造成了人们对于交易原则的错位认识。公共场所 是 大家 的 , 那就无法 满足 每一个人 的 需求 , 那就 只好 牺牲一部分人 的 需求 ,不是你牺牲就是我牺牲, 这不符合 商业交换 改善每一个人 处境 的 原则 。
私产原则基础上的交换当然也不是完美的,也需要有所取舍,但是已经避免了公共领域一团乱麻的尴尬。至少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更明确了,达成目标也更容易了。
我知道不管怎么讲,都没办法让每一个人 满意 , 但是 这种问题 不能退让 , 你退一步 就要 退 更多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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