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认识上退一小步,现实中就会退一大步

Author: 张是之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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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是之

最近小西(海边的西塞罗)在试图论证“自杀不合法”,有些不同看法,简单写写。

小西的论证引经据典、长篇大论,但实际上论证逻辑十分混乱。

比如他提出了一个反问:“如果自杀是合法行为,那你看到别人自杀的时候为什么第一反应是要报警呢?”

他的意思是, 警察代表的是公权力,而报警就代表让公权力出来干预自杀行为,所以自杀就是不合法的。

我们来看下他的这段原文,看完你可以先不往下看,试着考虑一下他这段论证有什么问题,看看我们有没有想到一起去:

在我论述自杀不合法的时候,举了一个例子,说如果自杀是合法行为,那你看到别人自杀的时候为什么第一反应是要报警呢?

在任何现代国家里, 警察的执法权,都代表了公权力。 也当且仅当公权力需要调解、管束公民的行为秩序,或应公民主动要求进行公权救济的时候,警察才会出警介入。

而这种介入又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当个人的权利受到非法或不可抗力侵害,基于自身意愿向警方求救(或者紧急情况下的假定你有求助意愿)。 呼吁公权力紧急救济你。

另一种情况,是你目击到他人正在进行违法行为,于是主动举报,让警方来出这个警。这种情况更加普遍。

除这两种情况外的其他所有情况,你打的都不是110、而是119、120,或者别的什么。

明确了这个分类,我们再来思考,你看到有人自杀的时候,本能的想要报警,到底是哪种情况。

第一种显然是不对的,因为那些站在高台上要跳楼的人,其实已经非常明确的表达了他的个人意愿——我不活了,我就是想死!

如果自杀是一种合法行为,那么公民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代表公权力的警方是没有任何权力横加干涉的。

于是 我们就只能把警察必须出警干涉自杀归类为第二种——自杀是一种违法行为。警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有权并有责任必须代表公权力出面,以强制力进行干涉。

这就是警察出警干涉自杀的内在逻辑所在。
这段论证中有这么几个层面的问题,我们不用引经据典,只需要用朴素的常人和常识来判断即可。

1、我报警是在阻止违法行为吗?

说自杀者违法,这种说法,恐怕连报警者本人都未必认可。

小西在原文中认为如果一个人看到有人自杀在报警,这是因为 “你目击到他人正在进行违法行为,于是主动举报,让警方来出这个警”。

这个“举报”二字用在这里,真的好吗? 打电话报警,那是在“举报”吗?那分明是在救人好吗?

很明显,人们报警的意愿,不是因为认为自杀者正在实施违法行为,希望公权力来介入进行阻止。

实际情况是,人们往往都是出于朴素的同情心,出于对生命的敬畏,而不是认为自杀者是在违法犯罪所以报警。

不能说全部,但可以说大多数人都有怜悯之心,有些救人的本能冲动。

别说救人了,就是看到小猫小狗被困,都有人会打电话报警求助呢?

至于打电话是110还是119,这种细节问题不必追究,因为很多时候110接警,救人或者救动物,都会直接转到119来处理。

所以说,在小西的推理中,说 警察代表的是公权力,而报警就代表让公权力出来干预自杀行为,所以自杀就是不合法。

这其中报警这一环节的推理就有问题,报警者更多的是想救人,而不是阻止违法。

接着就进入第二个层面的问题,警察接警处理自杀问题,是在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吗?

2、警察干预自杀是不是在动用公权力?

在小西的论述中,他把警察出警对自杀行为的干涉,描述成了公权力的强制干涉: “自杀是一种违法行为。警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有权并有责任必须代表公权力出面,以强制力进行干涉。”

真的是这样吗?这里他描述了一个侧面,但恐怕并不是真正的事实。

因为用最基本的常识判断,都可以知道,这种出警的首要目的是救人。

作为旁证,在遇到自杀事件时,一般都是由110、119和120共同出警处理的,而不仅仅是警察。

既然是目的救人,这个过程就明显不同于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你什么时候见过抓犯人同时邀请119和120出动的?

处置过程中,在面对自杀者时,即便是警察,也不会用警察的身份说,我命令你停止自杀,否则你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他们既不会这样说,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法条供他们引用。

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劝导,想办法救援,这个过程实际上没有动用强制力,更不会事后对这个所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很明显,这和小西文中所描述的 “自杀是一种违法行为,警察必须代表公权力出面,以强制力进行干涉” 恐怕相去甚远。

很多视频中的救人场面,经常是一下把人抱住,或者是一脚把人踹进屋子里,看上去的确是采取了很多强制力的干涉行为。

但是, 这种画面背后的性质,是物理层面的强制力,而不是政治层面的强制力。

所谓政治层面的强制力,是指公权力背后的暴力机构,以及整个公检法的司法体系,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警察背后的是这一套资源。

很显然,警察在救人过程中,只需要动用的是物理层面的强制力,完全不需要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去行使公权力来救人。

因为救人行为,并不需要调动整个公检法和背后的暴力机构。

这个本质区别,很遗憾小西并没有抓住。

而且很多时候救人的,压根就不是警察,而是消防,甚至是普通的小区保安、路人,都可以参与救人,同样无需借助公权力。

但是警察体系打击违法犯罪,实际上必须借助公权力,从抓捕、起诉到审判,整个司法体系并不是普通人能够完成的。

当然,普通人也可以抓坏人,也可以举报卖淫嫖娼,这种抓和举报背后,本质上仍然是在借助公权力。

用普通人的常识来思考一下,一个普通路人跳到河里救下了一个绝望自杀的人,人救下来之后,他还去打电话报警,希望借助公权力来惩治这个“违法的”自杀者?

这岂不是太过荒谬?

这里我希望我的读者能够清晰辨别的是, 身着制服的警察,很多行为未必都是公权力的延伸。是不是在行使公权力,要具体看事实和行为性质。

这点在“袭警罪”中也有体现,袭警罪要求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警察行为都是在执行职务,你跟一个并不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打架,也未必会判你袭警。(理论探讨,不要以身试法)

所以小西的论述, 警察出警救人,可以说是在执行公务,但未必是在动用背后的公权力。

至少目前为止,面对自杀者,整个公权力体系并没有系统性地宣布其非法,对自杀既遂者一般都没有谴责,对自杀未遂者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所以,从事实层面来看,单单因为有人看到自杀就报警,然后以此来推断“自杀是一种违法行为”,毫无道理可言。

3、谁的威胁更大?

无论小西怎么引经据典地试图论证,自杀是不合法的,事实上,除非距离很近的人,大多数人并不太关注自杀行为,更不会去举报。

什么时候见到过,有人自杀没有死成,还有人去公权机构去举报,希望惩治这种违法的自杀行为的?

这次沙白去瑞士选择安乐死的事情,之所以引起广泛的讨论,是因为争议双方都认为受到冒犯或者威胁。

以小西为代表的,认为人没有自杀的权利,自杀违法,因为他们认为沙白的这种行为是在扩大自杀的影响力,进而会带来不好的结果。

所以,他们用这种潜在的、可能的、假想的不好的结果,呼吁大家都认识到自杀的违法性,共同来抵制自杀行为。

而我和其他几个朋友的角度,则是看到了另外一种威胁。

那就是, 当自杀这种行为,既是对自己身体行为的支配,又没有造成实际上的受害者时,用这种潜在的、假想的危害,呼吁公权力将其定义为非法,这恐怕是会造成公权力对权利的侵害。

一边是自杀者几个视频的传播,一边是各路大V企图呼吁公权力的介入。

请问,谁的威胁更大?

我在此前文章《任何对没有受害者的指控,都应该提高警惕》中写过,自杀没有造成实际的受害者,如果你想定义其违法,就只能借助公权力。

小西作为一个个人,他可以单方面认为自杀是违法行为,但他自己既不是受害者,也不是公权力的执行者,他能做的也就只能写文章发表一下看法。

前面说了,至少目前从我们的司法体系来看,还没有把自杀行为定义为非法,所以要推进这个转变,他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呢?

第一种方法,他自己变成公权力的执法者,然后推动这个转变。

第二种方法,他呼吁目前的公权力的执法者,由他们来推动这个转变。这也正是他在做的事情。

这两种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两个字:扩权,公权力执法范围的扩大。

是的,这个逻辑是很清晰的。

自杀,本质上是人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目前并未宣布非法。

小西们在呼吁的是,将其定义为非法,那么只能借助公权力的扩大,来压缩人对自己身体的某种处置权。

一个扩大,一个被压缩,谁的威胁更大?

论证这个权利的变化问题,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引经据典,只需要从最基本的常识出发,回答这么几个问题:
什么是公权力?什么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

一个人的个人权利,是不是只有得到公权力的允许,才能拥有?

在没有制造实际受害者的情况下,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没有自行处置的权利?

如果没有,那这种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禁止,应该该停止在哪一步?

如果你觉得我抛出的几个问题还是太过抽象,那么我再借用一下阿富汗塔利班来回答一下,你也可以对照来分析一下小西的那些逻辑问题。

塔利班代表的就是阿富汗的公权力,生活在阿富汗的妇女们,她们的权利并不需要公权力来认可。

也就是,塔利班的妇女们,本来就有穿衣的自由,有接受教育、正常工作、和外界接触的自由。

这都是她们的权利,而且此前她们也曾经享有过这种权利。

只不过,塔利班成为公权力的代表之后,剥夺了阿富汗妇女们的这些权利。

但是请注意,阿富汗妇女们的这些权利,在法理上依然成立,她们依然应该享有自由穿衣、工作和行动的自由,这是她们对自己身体和财产权利的支配,这种权利并不因塔利班的剥夺而消失。

阿富汗的妇女们是受害者,成为受害者的原因就是,代表公权力的塔利班,把权力的圈子扩大了,而妇女的权利被严重挤压。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阿富汗也不是一步走到今天的。

所以我说,权利认识上退一小步,现实中就会退一大步。

如果自杀都可以被宣布为非法,那么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禁止,应该在哪一步停下来?

202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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