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卢华显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法”是一个遥远而威严的存在。它是写在竹简上、刻在石碑上的条文,是县太爷惊堂木下的判词,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想。我们敬畏法律,但我们同样不信任那些以“法”为名、玩弄条文的“讼棍”和官僚。我们内心深处,始终有一种朴素的正义观,一种基于天理、人情和良知的判断。这种“民心”,在古代,有时能通过清官的明断得以伸张;但在一个理想的制度里,它应该有一个更直接、更制度化的表达渠道。
而在西方法律传统中,这个渠道,曾经就是“陪审团”。
然而,今天当我们谈论西方的“法治”时,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越来越庞大、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脱离普通人常识的法律迷宫。在这个迷宫里,主宰一切的,不再是民众朴素的正义感,而是少数法律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的话语权。这个系统,已经从一个保护人民免受权力侵害的“法秩序”,堕落成了一个由法律专业人士垄断解释权和裁决权的“律师秩序”。
法律的根基,不是精英的智识,而是民众的良知;当法律的解释权被少数专家所垄断时,它就不再是自由的盾牌,而必然会沦为压迫的工具。
在更古老的古希伯来法庭中,在他们的司法体系里,除了层层上诉的专业法庭外,还存在着一种被称为“白痴法庭”(Bench of Idiots)的独特设置。“Idiot”这个词,源于希腊语“idios”,意为“独特的、私人的”。这个法庭,就是为了某个特定的案件而临时组成的、由普通人构成的审判团。它的核心精神,就是将每一个陪审员“独特的”良知,带入到审判之中,从而实现一种独立于精英偏好的、基于个案正义的裁决。
这种将司法权“去中心化”、“分散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在英国普通法的黄金时代,尤其是在它被移植到北美殖民地之后,陪审团被赋予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今天听起来简直匪夷所思。那时的陪审团,不仅有权裁定案件的“事实”(被告是否开了枪),更有权裁定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否正义(开枪的行为,依据这条法律,是否应该被惩罚)。
这就是所谓的“陪审团否决权”。
我们想象一个场景:在独立战争前的波士顿,一个商人因为违反了英国国王强加的、不得人心的《印花税法》,而被皇家检察官告上法庭。从“事实”上看,他确实违法了。法官,作为国王的代理人,会指示陪审团:你们的任务,只是确认他是否违反了法律,如果违反了,就必须判他有罪。
但是,由十二个波士顿本地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会怎么做?他们会聚在一起商议:“我们承认,这个人违反了《印花税法》。但是,我们认为,《印花税法》本身,就是一部压迫我们、剥夺我们自由的恶法!我们,作为这片土地上有良知的人民,拒绝执行这部恶法!”于是,他们会一致裁定:被告,无罪。
这就是陪审团否决权的力量。它就像一个安装在司法机器里的紧急制动阀。当政府试图用法律作为工具,来推行不得人心的暴政时,由十二个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就可以拉下这个阀门,让整部压迫机器停摆。它赋予了人民一种合法的、制度化的权力,去对抗“合法的暴政”。
在这种制度下,法律,不可能离人民太远。因为任何一条不能被普通人的良知所接受的法律,在法庭上都将寸步难行。这就迫使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时刻倾听“民心”,必须使其制定的规则,与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正义感保持一致。
这种理念,我们可以称之为“布莱克斯通式”的法律观。威廉·布莱克斯通,是18世纪英国最伟大的法学家,他的《英国法释义》,是美国建国先贤们人手一册的“法律圣经”。在布莱克斯通看来,法律不是由国王或议会“创造”出来的,而是被“发现”的。它的真正源头,是上帝的意志和自然法,也就是那些铭刻在人心中的、永恒的是非善恶准则。法官和陪审团的任务,就是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去“发现”和适用这些早已存在的正义原则。
因此,在那个时代,法律是属于人民的。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说,那些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宪法原则,是每一个英国人“与生俱来、随着母乳一同吸入的”。一个高中生,通过阅读《圣经》和布莱克斯通的著作,就能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成为律师的门槛也很低,很多人通过在法官身边当学徒,就能通过考试。
这,就是一个真正的“法秩序”的时代。法律的根基,是全社会共享的道德共识。陪审团,作为这个共识的最终守护者,拥有否决“不义之法”的权力,从而对政府的权力,构成了最坚实的制约。
然而,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场悄无声息的、但却无比深刻的“法律革命”,在美国发生了。这场革命,彻底颠覆了“布莱克斯通式”的法律观,将陪审团从一个“法律的守护者”,贬低成了一个只能被动听从指令的“事实认定工具”,从而开启了我们今天所处的“律师秩序”时代。
这场革命的思想旗手,是达尔文。
达尔文的进化论,像一场思想风暴,席卷了整个西方世界。法律领域,也未能幸免。以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为首的一批法学精英,开始鼓吹一种“法律达尔文主义”。他们认为,法律,不再是源于神圣和自然的、永恒不变的原则。法律,和物种一样,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它是在人类社会经验的“自然选择”中,通过一个个案例的积累,缓慢演进的。
这种观点,听起来很“科学”,很“进步”。但它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
如果法律是“进化”的,那么谁来主导和指引这个“进化”的方向呢?当然不能是那些无知的、保守的、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他们就像是进化的“盲目突变”,会带来不可预测的混乱。主导权,必须掌握在那些能够理解法律“进化规律”的“专家”手中——也就是大学里的法学教授、精英律师和法官。
于是,法律,迅速地从一门基于常识和道德的公共学问,变成了一门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科学”。兰德尔发明的“案例教学法”,取代了对布莱克斯通著作的研读。法律,不再是关于“何为正义”的哲学探讨,而变成了对成千上万个判例的记忆、归纳和辩析。只有经过法学院长期、昂贵的“科学”训练的人,才有资格去理解和解释法律。
普通人,从此被彻底地挡在了法律的殿堂之外。
这场革命的后果,在法庭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法官们开始越来越多地限制陪审团的权力。他们告诉陪审团:你们的任务,不再是判断法律本身是否正义,你们无权这样做。你们唯一的任务,就是听从我的指令,根据我向你们解释的“法律”,来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了这个事实。
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帕夫诉合众国案”中,以5比4的微弱优势,最终裁定:联邦法官,没有义务告知陪审团他们拥有否决法律的权力。
这,是陪审团独立性的死亡判决书。
从此,那个能够对抗“不义之法”的紧急制动阀,被正式锁死并贴上了封条。陪审团,从一个与法官平起平坐、甚至权力更大的“法庭主宰”,沦为了法官的被动附庸。法律的解释权,被彻底地收归到了法律精英的手中。
“律师秩序”的时代,正式来临。
在这个新时代里,法律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模糊、越来越脱离普通人的生活经验。
立法者们,在法律精英的“指导”下,制定了成千上万条含糊不清的、甚至相互矛盾的法规。比如,美国的联邦法律中,存在着大量诸如“诚实服务欺诈”这样定义不明的“口袋罪”,以至于一个普通的商人,可能在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已经触犯了某条法律。检察官可以利用这些模糊的法律,轻易地起诉任何一个他们想打击的目标。
法庭上,胜负的关键,不再是谁更有理,而是谁的律师更懂得如何利用复杂的程序规则和判例,去说服法官和影响陪-审-团。法律,变成了一场昂贵的、只有富人才能玩得起的游戏。
而陪审团呢?他们被海量的、专业的、甚至相互矛盾的“专家证词”和长达数小时的、天书般的“法律指令”所淹没。他们被剥夺了接触案件全部真相的权利(比如,法官可以裁定某些证据“不得呈现给陪审团”),也被剥夺了用自己的良知去判断法律本身的权利。他们就像一群被蒙上了眼睛的驴,只能在法官划定的磨道里,一圈又一圈地,机械地转动。
更可怕的是,连见到陪审团的机会,都变得越来越奢侈。为了“提高效率”,95%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一种叫做“辩诉交易”的方式,在庭外解决了。检察官用多重起诉的威胁,逼迫被告承认一个较轻的罪名,以换取较短的刑期。被告,即便他是无辜的,也往往因为害怕面临陪审团审判可能带来的、更严厉的惩罚(在一个陪审团权力被阉割的体系里,这种风险是巨大的),而被迫接受交易。
那个由十二个公民组成的、本该成为被告对抗国家机器的最后盾牌,就这样被轻易地绕开了。
行政法的崛起,更是将“律师秩序”推向了极致。税务、环保、证券、劳工……无数个领域,都由官僚机构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自己裁决。在这些领域里,陪审团被彻底地消灭了。普通人的财产和自由,完全暴露在了不受任何有效制约的行政权力面前。
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景象:一个曾经以“人民的法律”为荣的国度,最终建成了一个由律师、法官和官僚所统治的、密不透风的“法律铁笼”。
布莱克斯通曾警告说:“每一个未经陪审团介入、就做出事实裁决的新法庭,都是在向建立贵族统治——这个最压迫的专制政府——迈出一步。”
他的警告,不幸成为了现实。
当然,美国人民的反抗从未停止。像“完全知情陪审团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正在通过互联网,努力地向每一个公民,普及他们那被法庭刻意隐瞒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在新罕布什尔州,甚至通过了法律,允许辩护律师可以告知陪审团他们拥有否决权。在一些备受瞩目的政治性案件中,比如邦迪案,我们依然能看到,陪审团顶住法官和检方的巨大压力,勇敢地做出无罪裁决,向一个不公正的起诉,投下否决票。
这些,是黑暗中的微光。
但要想真正地实现“光复”,让法律重归人民,需要的,是一场更深刻的思想革命。我们必须重新拾起“布莱克斯通式”的法律观,重新认识到,法律的合法性,最终不来源于专家的智识,而必须植根于民众普遍的、基于自然法的正义感。
美国人民必须向“法律达尔文主义”和专家治国的傲慢,发起挑战。法律,应该被重新简化,变得清晰、明确、易于理解。法律的殿堂,应该被推倒围墙,让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走进去,参与对正义的塑造。
因为历史早已证明,当法律被少数人所垄断时,它所服务的,就绝不会是多数人的正义。杀死法律的,从来不是人民的“无知”,而是精英的“智慧”。这是一个中国人凭直觉就能理解,而西方世界却正在痛苦地重新学习的古老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