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名篇:《法律》

Author: 巴斯夏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弗雷德里克·巴斯夏( 1801年6月30日-1850年12月24日 是法国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这篇《法律》是他的著名代表作之一。本文篇幅很长,3万3千多字,可先收藏再慢慢阅读。

读完 法律 再读巴斯夏的另一名篇《 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 》(链接放在文末),通过学习私有财产的伦理学与经济学,帮你炼就一双金睛火眼,让你轻易识别那些名为有利实则有害的反自由反市场政策。

以下为正文:

法 律

/弗雷德里克· 巴斯夏

法律已经走上了邪路!与法律一体的国家的所有集体性力量也都走上了邪路!我不得不说,法律不仅已将自己的正当目标抛置一旁,反而在追求一种完全相反的目标!法律变成了形形色色的贪婪之心的工具,而不是其约束者!法律本身就正在犯下本来它应该惩罚的那些罪行!当然,如果事情果真如此,那就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我想提请我的同胞们对此予以关注。
我们从上帝那儿获得了一种赐予,对我们而言,就是一切天赋的根本:生命——肉体的生命,理智的生命和道德的生命。然而,生命并不能仅靠自身维系。上帝在赐予我们生命的时候,也把维护它、发展它、保护它的责任留给了我们。
为此目的,上帝也向我们提供了种种不可思议的本领。他也把我们安置在各种各样的资源之中。通过把我们的能力运用到这些资源中,就形成了吸收利用和占有的现象,借此,生命得以完成自己特定的历程。
生存、能力、吸收利用——换句话说,人身、自由和财产权——这就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
如果不听信种种蛊惑人心的诡辩,那么,对于这三项,我们就可以说,它们要先于、并且优位于所有的人为立法。
并不是由于人们制定了法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才得以存在,恰恰相反,是因为已经存在着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人们才去制定法律。
那么,法律到底是什么?我在别的地方曾经说过,法律就是个人行使其正当自卫权利的集体性组织。
我们每个人当然都从自然、从上帝那里获得了保卫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因为它们是构成或维系生命的三个基本因素。这三大因素是互为补充的,要理解它们,三者不可缺一。因为,如果我们不延伸我们的人身,那我们如何具备各种能力?如果我们没有扩展我们的能力,那又何来财产?
如果每个人都有权保卫他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甚至可以使用暴力,那么,若干人也就有权团结起来,获得某种共识,组织某种集体性暴力,以正规化地提供这种防卫服务。
因此,集体性权利的基本准则,其存在的理由,其合法性基础,乃在于个人之权利;据此,我们可以说,集体性暴力除了它所替代之个人性暴力的目的和作用之外,不可能具有其他的目的和作用。
因此,如果个人使用暴力侵害另一个体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行为不可能是合法的,那么,由于同样的原因,运用集体性暴力摧毁某个人或某一阶层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也不可能是合法的。
因此,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理由,不正当地使用暴力,都是与我们的前提相对立的。谁敢说,我们被赋予暴力,不是为了捍卫我们的权利,而是为了要摧毁我们的兄弟同样的权利?如果每个个体个别地滥用暴力是不正当的,那么,无非是个别的暴力之有组织的联合的集体性暴力之滥用,又怎能是正当的?
因此,如果真有什么东西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法律乃是行使天赋之正当自卫权利的组织;它是用集体性暴力替代个人的暴力,它只能在它有权行使之范围内行使,只能做它有权做的那些事情:即确保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之安全,使正义之治降临于所有人。
假如某个国家是据此而建立的,那么,在我看来,秩序就将在那里取得实际的统治地位,如同理论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我看来,这样的国家必会是最单纯的、最经济的,是负担最轻的,烦扰最少的,干预最少的,最公正的,因而也可以设想,它的政府是最稳定的,不管它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形态。
因为在这样的政治制度之下,每个人都将清楚地领会,他的生命的全部享受,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全部责任,都属于他本人,并且只属于他本人。只要他的人身受到尊重,他可以自由地劳动,他的劳动果实绝对不会遭受任何不公正的侵犯。那么,绝对不会有人会拒绝接受这样的国家。在走运的时候,我们不会把我们的成功归功于国家——这确是实情;而在陷入不幸的时候,我们也不会将自己的不幸归罪于国家,就像我们的农民不会把自己的不幸归罪于冰雹或霜冻一样。我们仅仅是在感受到安全的无以估量的好处时,才知道国家之存在。
我们还可以肯定,正是由于国家没有干预私人事务,欲望和满足需求之物才会沿着其自然的秩序发育成长。我们不会看到贫穷的家庭在获得面包之前从书本中寻找教导。我们不会看到,以牺牲农村为代价把人口移民到城市,或牺牲城市而把人口迁往农村。我们不会看到由于立法措施所导致的资本、劳动和人口的那种严重脱节,这种脱节已经使生存所必需的最基本的东西陷入不确定和不稳定之中,从而把那么巨大的责任加之于政府肩上。
不幸的是,法律已根本不再被局限于其正当的作用之范围内了。它不仅已成为冷漠和值得质疑的东西,已经不再发挥其合法的职能,它的情况比这还糟糕,它走上了与其自身目的完全相反的道路;它已经摧毁了它自身的目标:它已经被用来取缔正义,而它本来是应该维护正义的;它已经越过了权利的界限,而它的职责本来是该尊重这些界限的;它已经使集体性暴力服务于那些利用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为自己谋利的人没有任何风险,也不再有任何顾忌;它已经把掠夺粉饰为一种权利,旨在保障这种权利,而它也已经把正当防卫说成是一种犯罪,从而可以惩罚这种防卫行动。
法律是如何被人如此滥用的?这种滥用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
法律是在两个大相径庭的理由下被人不正当地利用的:愚蠢的自私自利和虚伪的仁爱之心。
我们先来谈谈第一个理由。
自我维系和自我发展是所有人共同的愿望,因此,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挥他的能力,自由地支配其成果,那么,社会的进步就必然会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和无穷无尽的。
但是,还有一种倾向也是所有人共有的,那就是:如果可能的话,就以他人为代价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并不是一个轻率的指控,也不是孤僻和悲观主义精神状态的表现。历史可以为这一点作证:史书上充满了漫长的战争、大规模的迁徙、教会专制统治的法令、普遍实行的奴隶制、商业欺诈、垄断,等等。
这种倾向的根源就在于人性本身,在于那种驱使人们追求自身幸福而规避痛苦的原始的、普遍的、无法克服的天性。
人们只有通过不断地吸收、利用和占有,也就是说,通过劳动,把自己的能力持续作用于一些东西,才能够生存,并享受生活。这就是财产的由来。
然而,事实上,他也可以通过利用和占有他人劳动之成果维持自己的生存,并享受生活。这就是掠夺的起源。
唉,劳动本身是痛苦的,而人们的本能也倾向于避免痛苦,结果就是——历史已经证明了: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掠夺比劳动更省劲,就必然会大行其道;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宗教或道德规范都不能阻止人们这么干。
那么,掠夺什么时候才会收场?只有在掠夺比起劳动更费力、也更危险时。
因此,再明显不过了,法律的目标就应该是运用集体性暴力强大的阻碍作用,阻止这种有害的倾向,因而,法律就应该保护财产权而反对掠夺。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是由某个人或某个阶层的人制定的。而由于如果没有制裁措施,如果没有占有优势之暴力的支撑,法律就无法存在,因而,这种暴力不可避免地会落到那些制定法律的人手里。
这种无法避免的现象,再加上我们看到的、存在于人内心深处的不良倾向,可以解释最常见的不正当地利用法律的现象。据此,我们可以理解,法律是如何沦落为某些人从事不公正行为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这些不公正。事实上,法律已经成为那些人最无可匹敌的工具。据此也可以理解,与立法者的权利相应,在不同程度上,法律为了立法者的利益,通过奴隶制摧毁了其他人的人身权利,通过压迫摧毁了他们的自由权利,通过掠夺摧毁了他们的财产权。
人天生就必然反抗导致他们成为牺牲者的那种不公正。因此,只要存在着立法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法律进行的掠夺,那么,遭受掠夺的各个阶层必然会通过和平或革命的手段,寻求介入制定法律。这些阶层在努力获取自己的政治权利时,根据其所获得的文明启蒙程度之不同,可能提出两种不同的目标:他们可能会希望彻底埋葬法律中的掠夺行为,他们也可能会要求自己享有掠夺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不幸的是,当轮到群众掌握制定法律之权力的时候,他们却总是被后一种想法完全控制了。
在此之前,仅仅是少数人在干那些从法律上掠夺多数人的行径,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集中控制在少数人手中。然而,现在,制定法律的权利成了普遍的权利,于是,如果想做到公平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就必然鼓励普遍的掠夺行径。于是,社会不公正没有被消除,反而变得更普遍了。曾经被剥夺了特权的阶级一旦获得了它们的政治权利,涌现出的第一个念头,并不是消除掠夺现象(这对它们而言应该是比较明智的),而是组织一个报复其他阶级的体系,这种报复其实对它们自己也是有害无益;仿佛在正义统治之前,必须让所有人都遍尝某种严酷的报复,有些人是由于其曾经对他人不公而招致报复,有些人则完全是因为其无知而希望通过报复获得正义。
一个社会所实行的制度,再也没有比下面一点更不幸更邪恶的了:那就是把法律变为掠夺的工具。
这种不正当地利用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呢?要想全面描述这些后果,需要写好几本书。我们这里仅指出其荦荦大者。
首先销蚀了每个人的良知,使他们不能区分何者是正义,何者是不正义。
如果尊重法治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占据主流,那么,任何社会都维持不下去;但是,令法律得到人们普遍尊重的最可靠办法是,法律本身是值得尊重的。如果法律和道德规范是冲突的,民众就会发现自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要么是丧失道德感,要么是不尊重法律,这两种罪恶彼此不相上下,人们恐怕很难从中作出抉择。
法律的本质就在于使正义获胜,因而在普通民众心目中,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回事。我们所有的人都具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就是尊重正当的法律,因而有很多人,在很大程度上,就错误地认为,一切正义皆源于法律。这种认识就足以使法律把掠夺行径神圣化、赋予其合法性,从而在很多人的良知中,掠夺行径也似乎成了正义的、神圣的。奴隶制、贸易限制、垄断都不仅在从中得利的群体中获得了支持者,甚至在那些蒙受其害的群体中也能找到辩护者!如果你企图对这些制度的道德性提出一丁点质疑,人们就对你说,“你是个危险的革新者,乌托邦分子,理论空谈家,蔑视法律的家伙;你正在破坏我们社会的根本基础。”如果你试图开设伦理学或政治经济学课程,官方组织就会向政府发出这样的呼吁:“自此以后,经济科学不仅不能从自由贸易(或者是自由、财产权、正义)的角度来讲授,而且尤其不能触及法国工业界目前占主流的事实与法律(这些正好违反了自由、财产权和正义)。”
“由于教职员工的工资都是由国库支付的,因此,教授们必须坚决避免哪怕是最轻微地损害目前民众对于法律所持的尊重态度。”
这样看来,如果确实存在着支持奴隶制、垄断、压迫或掠夺的法律,不管其以何种形态存在,人们恐怕就不敢谈论它;因为,只要你谈论起它,怎么可能不损害人们对该项法律的尊重?而且,伦理学和政治经济学也必然将从法律的角度讲授,也就是说,这些课程将基于下面的假设:仅仅因为它是法律,所以它就是正义的。
这种可悲的滥用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政治激情和政治斗争,事实上是政治领域的一切的一切,具有某种异乎寻常的重要性。
我可以从各个角度证明这一主张。不过,下面我仅举一个例子,从最近非常热门的一个话题来分析一下这一问题:普选权。
卢梭学派自认为非常进步,不过我相信,他们要比时代落伍了20个世纪,不管他们对普选权(指这个词比较严格的含义)有何看法,反正我觉得,普选权并不是什么神圣的教条——仿佛仔细地考察它或者怀疑它,就是一种犯罪。
我们可以郑重地提出很多理由反对实行普选权。首先,“普遍的”这个词就掩盖着一个明显的诡辩。法国有3600万人口。如果选举权确实是普遍的,那么,就必须将其赋予3600万选民。而在最广泛的选举制度中,也只有900万选民是合格的。这就是说,4个人中就有3个被排除在外,更有甚者,他们是被那第四个人所排斥的。那么,这种排斥根据的是什么样的原则?根据是有些人不具备能力。于是,普选权就仅仅意味着那些具有能力的人的普遍的选举权。不过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算是具备能力的人?仅仅根据年龄、性别、犯罪记录,就可以确定一个人不具备能力?
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地考察这个问题,很快就会察觉到为什么普选权要以能力为取舍标准的理由了。就此而言,最普遍的选举制度与最有限的选举制度唯一的区别在于,它们是根据不同的特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能力。这仅仅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异,而非本质上的区别。
理由就在于,选民的行动不仅是为了他自己,也是为了所有人。
如果像具有古希腊、罗马遗风的共和派所宣称的那样,普选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那么,成年男子限制妇女和儿童参加选举就是不公正的。为什么不让他们参加选举?因为他们被认定不具备能力。为什么把不具备能力作为排斥他们的一个理由?因为承担一个选民的投票之后果的,并不仅仅是该选民本人;因为每一票都会涉及和影响整个社会;因为社会显然有权要求获得投票决定的法案所提供的某些保障,社会的安宁与生存都有赖于此。
我知道,对此,人们会作何反应,我也知道,人们会如何反驳。不过,这里并不是深入争论这一问题的地方。我只是想提请大家注意,如果法律正当地履行了其所应当履行的职责,那么,这一极具争议性(也是最具政治色彩的问题)、曾经令整个国家骚动不安、纷纷扰扰的问题,就不至于这么重要了。
事实上,如果法律仅限于保障所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如果它仅仅是个人行使其正当自卫权、预防、监督、惩罚所有压迫和掠夺行径的组织,那么,我们这些平民百姓干吗还要这么激烈地争论什么选举权是否应该是普遍的?这样的纷争难道不是已经威胁到了社会最大的利益,即公众的和睦吗?被剥夺的阶层为什么不愿和平地等待它们时来运转?难道不是因为那些既得利益者过于贪恋他们的特权?我们不是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所有人的利益都是一致的、共通的,被赋予投票权的人们的投票行为并不会给其他人带来多大的不便?
然而,一旦实行那种灾难性的原则,在组织、管制、保护或者鼓励的借口下,法律拿走一些人的东西给另一些人,把所有阶层创造的财富中的一部分抽取出来以增加某个阶层的财富,不管这个阶层是农民、制造商、商人、船主,还是艺术家或演员什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很自然地,每一个阶层都有最充分的理由要求插手立法过程,都会宣称自己拥有投票的权利,都觉得自己是合格的选民;而如果他们未能获得这种权利,就会威胁要推翻现有的社会秩序。甚至乞丐和流浪汉都可以向你证明,他们也拥有不容争辩的选举权利。他们会告诉你:“我们买酒、烟和盐的时候,从来没有说我们可以不纳税,而这些税款中有一部分,却由法律以奖赏和补贴的形式,让那些比我们更有钱的人拿跑了。另有一些人则利用法律人为地提高了面包、肉食、铁制品和布料的价格。既然所有的人都在利用法律为自己谋利,那我们也要这么干。我们希望法律能够赋予我们获得公共救济的权利,这是穷人应该掠夺的那一份。为此,我们也必须成为选民和议员。这样,我们就可以为我们阶层组织大规模的救济,因为你们也已经为你们阶层的利益搞了大规模的保护性关税。别跟我们说,你们会代表我们的利益,你们肯定会把我们踹到一边,就像米默勒尔先生提议的那样,用600万法郎收买我们,给我们扔下一根骨头让我们啃,让我们安安静静地待着。我们有很多要求,不管怎么样,我们要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因为其他阶层也都是自己只为自己的利益奔波!”
对这样的要求,我们能怎样回应?是的,只要我们从原则上承认,法律可能会偏离其真正的使命,它可能会侵犯财产权,而不是保障财产权,那么,每个阶层就都必然想制定法律,不管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他人的掠夺,还是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搞掠夺。于是,政治问题就必然弥漫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也最为吸引人。简而言之,人们都会不断地争相叩击立法机关的大门。而立法机关内部的斗争,也同样激烈。欲了解这一点,不需要观察法国和英国议会中正在进行的斗争,只要看看那里都在争论哪些问题,就足以明白了。
这种对法律的可恶的滥用,正是仇恨、混乱和社会失序的根本原因所在。这一点还用特意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吗?看看美国就够了。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那样,法律非常严格地局限于履行其正当的职能,即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同样,这个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其社会秩序建立在相当稳定的基础上。尽管如此,即使是在美国,也存在两个问题。而仅仅就是这两个问题,自其建国以来,已经好几次将其政治秩序推入危险境地。这两大问题是什么呢?奴隶制问题和关税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恰恰与这个共和国的一般精神相冲突,而体现了相关法律的掠夺性质。奴隶制是对人的权利的一种侵犯,却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性关税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也得到法律的认可。当然,更引人注目的是,很多其他方面的争论也是肇端于这两大掠夺性法律。这是它从旧世界继承的恶劣的遗产,而其中的随便一个,都有可能导致联邦的瓦解。法律成为不正义的工具,确实难以想象一个社会还会有比这更严峻的局面了。如果这一在美国属于例外的事实,给美国已经造成了这样可怕的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随处可见,并且已自成体系的欧洲,其后果将有何等严重?
德蒙塔朗伯尔先生吸收了卡尔利埃先生在其非常著名的宣言中表达的思想,他曾经说过:“我们必须对社会主义开战。”这里的社会主义,按照查尔斯·迪潘先生的定义,肯定是指掠夺者。
不过,他所说的是哪种类型的掠夺?因为存在着两类掠夺:一类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掠夺,一类是法律上的掠夺。
未经法律授权的掠夺,跟盗窃和坑蒙拐骗一样,是由刑法所界定的,在刑法中有相关规定,并会受到刑法的惩罚。我觉得,我们不能笼统地将其装进社会主义的概念中。系统地威胁着社会根基的,并不只是社会主义。再者,反对这类掠夺的斗争是不用等到德蒙塔朗伯尔先生和卡尔利埃先生打响信号后才开始的。事实上,自从人类诞生以来,这场斗争就一直在进行着。远就二月革命以前,早在社会主义出现之前,法国就一直与这种非法掠夺进行斗争,一整套的法庭、警察、宪兵、监狱、地牢、绞架等就是进行斗争的工具。法律本身一直在进行着这场战争。在我看来,法律对掠夺行径始终如一地保持这种态度,实在是应该的。
然而,事情并非总是如此。法律有时竟然会站到掠夺者的一边。有时,法律自己就干下掠夺的行径,为的是减少其受益者良心上的羞耻、危险和担心。有时,法律会使一整套法庭、警察、宪兵、监狱体系服务于掠夺者,而遭受掠夺的人如果进行自卫,反而会被投进监狱。换言之,存在着一种法律授权的掠夺行为,毫无疑问,这才是蒙塔朗伯尔先生所说的那种掠夺行径。
这种法律上的掠夺行径可能只是国家立法活动中一个不怎么常见的瑕疵。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所要做的,就不是愤世嫉俗,唉声叹气,而是尽可能迅速地清除这些瑕疵,尽管这样做可能让既得利益者恼羞成怒。
那么,如何确认这种法律上的掠夺现象?非常简单,我们只需看看,法律是否将某种东西从其拥有者手中拿走,然后将其给予本来不拥有这些东西的人。我们只需看看,法律是否为了一个公民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而如果是后者自己这样干,却不可能不被指控为犯罪。必须毫不迟疑地废除这样的法律。这种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同时它也是各种不公正的肥沃的土壤,因为它会招致报复,而一不留神(开始时的例外),很快就会变成普遍的现象,自我复制繁殖,最后发展成一种有自身生命力的制度。毫无疑问,受惠于该法律的人必会对废止该法律大声抗议,他会利用他所获得的一切权利阻止废除这种法律。他会说,国家有义务保护和促进他所在的产业;他会宣称,国家让他富裕对国家也有利,因为他富裕起来后,会花更多的钱,从而会给穷困的工人撒下更多工资。千万小心,不要听信这种诡辩,因为系统地阐述这些说法,恰恰会使法律上的掠夺行径制度化。
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这种局面。我们这个时代很流行的一种幻想是,能够通过互相牺牲,最后实现所有阶层的共同富裕——在用法律组织掠夺的幌子下,使掠夺行径普遍化。于是,人们可以用数不胜数的借口去干法律上的掠夺行径;于是,也就存在着数不胜数的组织掠夺行径的方案:关税,贸易保护,补助金,补贴,优惠政策,累进所得税,义务教育,就业权,利润权,工资权,获得救济的权利,生产资料权,无息贷款,等等。而所有这些方案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法律授权的掠夺行径,在社会主义的名义下,它们接踵而至。
既然上面所说的种种社会主义措施已经成为一种理论体系,那么,你针对它的斗争就必须是理论斗争,除此之外,还能是什么样的斗争呢?你觉得这种理论是错误的、荒唐的,令人憎恶的,那驳倒它。假如它的理论错误更严重,更为荒唐,更加令人憎恶,那你就能更轻松地驳倒它。然而,如果你希望更为强大,那么,最重要的工作则是,从你的立法活动中根除那些潜伏在其中的一切空想因素,而这,却并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任务。
一直有人指责德蒙塔朗伯尔先生企图动用残暴的力量来对付社会主义。他是不应当遭受这种不白之冤的,因为他曾正式宣布:“我们要发动的针对社会主义的斗争,必须符合法律、荣誉和正义。”
然而,德蒙塔朗伯尔先生怎么从来就没有觉察到,他正在把自己置于一种恶性循环之中呢?
你想用法律抵制社会主义?但是,渗透在法律中的,恰恰就是社会主义啊。社会主义所寻求的并不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掠夺,而是法律上的掠夺。与形形色色的垄断一样,社会主义也在竭力地利用法律本身;一旦它有法律撑腰,那么,你怎么能够指望法律反而会对付它?你怎么会指望你的法庭、警察、监狱会跟你自己作对?
那么,你该怎么办?你想阻止社会主义插手立法过程,你想把它拒之于立法机关门外。容我斗胆说一句,你是不会成功的。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律,肯定都是合乎法律上的掠夺原则的。如果你竟然还有别的念头,那未免太不合情理,也太荒唐了。
我们必须毅然决然地解决这种法律上的掠夺问题。我们只有三条路可走:
少数人掠夺多数人;
所有的人掠夺所有的人;
没有一个人掠夺他人。
部分掠夺,普遍掠夺和消灭掠夺——我们必须作出选择。法律只能从这三条道路中选择其一。
只有一部分人享有选举权时就会出现部分掠夺制度,为了避免社会主义的侵害,有些人希望回到这种制度。
自从选举权普及之后,我们就一直面临着普遍掠夺制度的威胁,刚刚获得选举权的群众所形成的想法,正是在他们未获得选举权之前的立法者们所运用过的法律上的掠夺原则。
不存在掠夺,则是正义、和平、秩序、稳定、和谐、理智的原则,我会竭尽我的肺部的所有力量宣示这种原则,死而后已。
说实话,对于法律,除了要求它不存在掠夺之外,夫复何求?具有必要的制裁力量的法律,除了用于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之外,我们还能将其合理地用于干别的事情吗?我怀疑,把法律扩展到这一界限之外,难保不会滥用它,因而也难保不会使之成为侵害人的权利的力量。而这是我们能够想象到的最可悲、最不合理的社会乱象。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经历了艰难的上下求索之后,社会问题唯一的解决之道,就包含在下面非常简单的一句话中:法律是有组织的正义。
这样看来,通过法律——也即借助暴力——来妥善安排正义,就必然要排除运用法律或借助暴力组织人的任何活动的想法,不管这种活动是劳动、善举、农业、商业、工业,还是教育、高雅艺术或宗教;因为,用法律组织所有这些次一级的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会摧毁那根本性结构——正义。说实话,我们怎么可以设想,侵害公民自由的力量竟然不会被用来损害正义本身,从而恰好与其正当目标背道而驰呢?
在这里,我与当代最流行的偏见存有冲突。人们不仅希望法律是正义的,还希望法律是博爱的。正义应当就是保障每个公民自由而不受妨碍地发挥其肉体、智力和道德发展之能力;他们不满足于此,还要求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直接提供福利、教育和道德规范。这就是社会主义诱人的一面。
然而,我想重复一遍,法律的这两个功能是彼此冲突的。我们必须从中作出抉择。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是自由的和不自由的。拉马丁先生曾写信给我说:“你的理论只说出了我的一半纲领,你只停留在自由层面,我则进一步说到了博爱互助。”我回信给他说:“你那另一半纲领将会毁掉这一半。”事实上,在我看来,根本不可能把“互助友爱”这个词活生生地从“自愿”中分离出来。在我看来,绝对不能设想,互助友爱竟然可以运用法律强制地实现。如果是这样,自由不被法律摧毁、正义不被法律踩在脚下,那才叫怪事呢。
法律上的掠夺有两大根源:一个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人的自私自利,另一个则是虚伪的博爱之心。
在进一步论述之前,我觉得应该解释一下我赋予“掠夺”一词的含义。
我决不是在某种含糊的、不确定的、近似的或比喻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而一般人经常这样使用这个词;我是在其精确、科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是指那种与财产权相对立的理念。如果财产未经其所有者的同意,未给予补偿,不管是通过暴力还是通过欺骗,将该财产从拥有它的人手里,转移到并未创造它的某个人手里,我就要说,财产权受到了侵害,发生了掠夺行径。我觉得,这种行径,恰恰是需要法律予以查禁的,不管其发生在何时何地。如果法律本身就干下了这种它本来应当予以查禁的行径,我要说,它仍然是一种掠夺行径,就其对社会的影响而言,这是一种更为恶劣的掠夺行径。而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此行径承担责任的,并不是干下掠夺的具体的人,而是法律,是立法者,是社会本身,而其政治危险恰恰就在于此。
令人遗憾的是,“掠夺”这个词是个贬义词。我曾经徒劳无益地努力找到另一个词来表示这个含义,因为我从来不愿意尤其是在这个时候,不愿意给我们已经喧闹的纷争再添乱。因此,不管大家是不是相信我,反正我自己觉得,我并不想用这个词来贬低任何人的动机和道德水准。我之所以批判这种观念,是因为我相信,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种体制在我看来是不正义的,这种不正义或许是在我们每个人获得好处之时不期而至的,我们已经遭受了损害,却依然处于懵懵然无知的状态。我并不想怀疑贸易保护主义、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的鼓吹者们的真诚,谁要怀疑这一点,那他必然是在党派偏见或恐惧的支配下写作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个主义乃是一种东西发展的三个阶段而已,从根本上说是一回事。人们唯一可以得出的认识是,法律上的掠夺,在贸易保护主义下最明显,因为前者的掠夺仅限于特殊利益集团,而后者的掠夺则是普遍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这三种体制中,社会主义是最模糊、最为犹豫不决的,因而也是最真诚的。
不管是否真诚,那些赋予法律上的掠夺权利的人的动机都是不容置疑的,我已经说过,他们乃是基于某种博爱之心才这么做的,尽管这是一种错误的博爱之心。
在明白了这一点后,我们来讨论一下下面这种流行的想法:即企图通过普遍的法律上的掠夺来实现普遍的福利,让我们看看这种想法的价值何在,根源何在,由此将导致何种结果。
社会主义者曾经反问我们:“既然法律能够实现正义,那么,为什么它就不能够组织管理劳动、教育和宗教?”为什么不能利用法律达到这些目标?因为如果法律要组织管理劳动、教育和宗教,那就必然会扰乱正义。
不要忘了,法律乃是暴力,因而,把法律的正当功能扩大到其正当的暴力范围之外,就不可能是正当的了。
如果法律和暴力欲将一个人限制于正义的界限之内,那除了某种纯粹的否定之外,它们不能再把任何东西强加于他。它们唯一可以强加于他的义务乃是避免伤害他人。它们不能侵害他的人身或自由或财产。它们只能保卫所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它们处于防卫的地位,它们捍卫所有人的平等的权利。它们所履行的这种职责,显然是无害的,其益处是明白无误的,其正当性也是不容争辩的。
我的一位朋友曾经评论说,法律的目标就是使正义获得胜利。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严格地说,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应该说:法律的目标是防止不正义占据支配地位。事实上,使法律得以存在的,不是正义,而是不正义。只有在不正义不存在之时,才能获得正义。
然而,如果法律在其不可避免的执行机构、暴力的干预下,某种劳动制度、某种教育的方式和目标、某种信仰或宗教被强加于人,那它就不再是否定性的了,而是肯定性的了。它以立法者的意志取代个人的意志,用立法者的计划取代个人自己的计划。如果果真如此,那么,人们就无法协商、比较、事先制订计划了,而法律本来就是为他们进行这些活动而设的。他们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了;因为他们丧失了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你能想象在不践踏自由的前提下,法律可以把某种劳动制度强加于社会吗?在不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下,竟然能够实现财富的转移?如果这些情况都不能想象,那么,你就必须承认,法律也不能组织管理劳动和工业,假如你不想制造不正义的话。
如果某位政治理论家在埋头书桌之余,抬头看一眼书斋外面的社会,他一定会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正义现象所震惊。他会为我们如此多的兄弟承受如此沉重的苦难而扼腕叹息。而社会另一极所呈现的奢靡和富裕,更加重了他们的痛苦之感,这一点更足以令我们的这位理论家拍案而起。
面对此情此景,这位政治理论家应该问自己,这种社会状况的根源,难道不正是古代征服活动中的掠夺行径,是最近在法律干预下的掠夺行径?他应该考虑到,假如所有人都渴望幸福和自我实现,那么,正义占据支配地位,难道不足以使进步的力量进入到迅速发展的轨道,从而实现最大程度的平等?这种平等是与上帝所规定的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相一致的,即个人的美德和罪行必将得到公平的报偿。
然而,这位政治理论家却根本不是这样想的。他的想法已经转向了计划、安排,合法的或者说人为的进行组织管理。然而,他所开出的药方,却只能使产生这些病态的条件强化、永久化。我们已经看到,正义乃是一种纯粹否定性的概念,那么,所有这些肯定性的法律安排,怎么可能不包括法律上的掠夺原则?
你会说:“确实有一些人,他们实在是没有钱啊”,于是你诉诸法律。然而,法律并不是一只自己会产奶的乳房,法律所分泌的乳汁除了取自社会外,不可能凭空自天而降。如果不迫使某个公民或某个阶层奉献出自己的财富,那么,国库是不可能用这些财富来造福于另一个公民或另一个阶层的。如果每个人拿出某些财富,然后又能获得同等数量的财富,那么,你的法律确实不是掠夺性的。然而,这样的法律对于那些没有钱的人,也没有任何意义;它也根本不能促进收入的平等。法律要想成为实现平等的手段,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从一个人那儿拿走财富,送给另一个人。而这恰恰就是掠夺的办法。为证明这一点,你不妨仔细考察一下保护性关税,补贴,保证获取利润的权利、保证就业的权利,获取公共救济的权利,获得教育的权利,累进税制,无息贷款,公共工程,等等。你总会发现,这些东西所依据的正是法律上的掠夺,有组织的不正义。
你会说,“有些人确实缺乏教育啊”,于是你就诉诸法律手段。然而,法律并不是一支自己可以发光照亮远方的火炬。放眼整个社会中,总是有些人具有知识,而有些人没有知识;有些人想要学习知识,而有些人则愿意教这些知识。而让他们各得其所,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让这种交换自由进行,也就是说,让那些想教书的人自愿地去满足想学习的人的需求。另一种办法就是使用强制,从某些人那里拿走一些钱,支付给教师,然后指派他们去教那些没有钱的人。然而,第二种办法却不可能不侵害有的人的自由和财产,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掠夺。
你会说,“有些人确实缺乏必要的道德和宗教信仰啊”,于是你诉诸法律手段。然而,法律乃是一种暴力,我是否还有必要特意指出,把暴力引入到这些领域,是十足狂热和愚蠢的行径呢?
然而,社会主义者尽管自我感觉良好,似乎不可能觉察不到,法律上的掠夺的怪物,恰恰就源于他们的计划和成就。然而,他们是怎么干的呢?他们在互助友爱、团结一致、社会组织、社团等的诱人招牌下,掩饰掠夺的行径,他们聪明地用那些幌子遮住所有人的眼睛,甚至遮住自己的眼睛。而我们没有像他们那样呼吁制定那么多法律,我们所要求的仅仅是法律向我们提供正义,于是,社会主义者就声称,我们拒绝互助友爱、团结一致、社会组织、社团,他们轻蔑地把我们斥为个人主义者。
然而,他们应当知道,我们所拒绝的,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组织,而是强制捏合的组织。
我们所否定的,并不是自由结社,而是社会主义者企图强加于我们的种种形态的社团。
我们所反对的,并不是自发的兄弟情义,而是法律所规定的互助友爱。
我们所排斥的,并不是上帝赐予我们的团结,而是那种人为的团结一致,它无非是责任感的不正当的替代品罢了。
社会主义与作为它的源头的那些古代政治思想一样,把政府与社会混为一谈。正因为此,每当我们反对由政府干某一件事时,社会主义者就得出结论说,我们根本就不想干这件事。我们反对国家主办教育,于是,我们就被看成是反对一切形式的教育;我们反对某种国家宗教,于是,他们就说我们根本不要任何宗教;我们抵制由国家强加的平等,于是,他们就以为我们反对一切平等,如此等等。他们差点就要说,我们不想让人吃饭,因为我们也反对由国家组织农业耕作。
那么,法律可以制造它根本无能为力的东西——那些肯定意义上的善,比如财富、科学和宗教——这种奇怪的想法,是如何在政治领域中大行其道的呢?
现代政治理论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学派的那些理论家,尽管其学说形形色色,但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假设基础上,这种假设可谓有史以来人的心智所能形成的最奇怪、最自负的想法。
他们把人分为两类:第一群人是普通人,除了他自己以外,所有人都属于这个群体;而政治理论家本人,则构成第二个群体,一个迄今为止最重要的群体。
事实上,这些政治理论家首先假定,普通人既没有被造物主赋予积极性,也没有洞察力;他们也全然没有主动创造性;他们根本就是没有生命力的物体,是消极被动的琐屑的存在物,是没有自觉意识的原子,对自己的生存方式漠不关心,过着一种呆板单调的生活。他们假定,普通人容易受到他人意志和力量的影响,可以被塑造成各种各样的形态,或多或少是整齐划一、富有艺术性、完美的形态。
接下来,他们立刻就假定,他本人——其头衔可以是组织者、发现者、立法者或建国者——就是控制普通人的那种意志和力量,是宇宙的原动力,是造物的力量。他的崇高的使命就是用这些零碎的普通人做原材料,重新构造社会。
这些理论家看待人的方式跟园丁看待其花园内林木的方式没有什么两样。园丁可以根据自己的趣味,把树木随意修剪成金字塔形、伞状、立方形、圆锥形、花瓶状、纺纱杆型和扇状,同样,每个社会主义理论家也都根据自己的奇思异想,把可怜的人类修整成不同的集团、系列、中心、次中心、细胞、社会工厂,彼此和谐、或者彼此冲突,等等。园丁需要斧子、锯子、修剪镰刀和大剪刀来修剪树木,同样,那些主张人为计划建立某种社会秩序的人士,则需要那种只能从法律中寻找到的力量来组织他心目中的社会:这些法律包括关税法,税法,救济法,教育法,等等。
社会主义者确实相信人类就是原材料,可以用各种各样的社会模子塑造,不过有时,他们并不十分肯定这些安排是否能够成功,因此,他们就要求,至少可以拿一部分人作为原料来进行试验。现在我们就明白了,试验各种各样的制度的想法,在他们中间是那么普遍。众所周知,他们中的一位领导人曾经郑重其事地要求立宪大会拨给他一个区连同其全部居民,以供他做试验用。
这种要求不难理解,每个发明家都会在制作出全尺寸机器之前先做一个缩小的模型。化学家为了证实自己的某种想法,可以先牺牲一点试剂,农民也乐意为此而在他的一小块田里费些种子。
然而,园丁与他的树木之间、发明家与他的机器之间、化学家与他的试剂之间、农民与他的种子之间,差距不可以道里计。社会主义者也十分真诚地相信,他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差距,正是如此。
因此,当我们看到19世纪的政治理论家把社会看成是源于立法者之天才的某种人为的东西,我们就无须惊奇了。
这种想法乃是古典教育的结果,这控制着我们这个世纪所有思想家和伟大的作者。他们全都把人与立法者之间的关系等同于泥土与制陶工之间的那种关系。而即使他们不得不承认,在人的内心中存在着行动的天性,在人的理智中具有洞察的天资,他们也会觉得,上帝赋予人类的这种天赋乃是致命的。他们觉得,人类在这两种冲动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会趋向于堕落。事实上,他们认为,如果立法者放任人们由着自己的性子胡来,那么,他们的宗教忙来忙去,最后得到的只能是无神论;他们自己搞教育,最后必然是陷入无知状态;他们自己自由地进行劳动和贸易,最后只能导致所有人堕入贫困之中。
根据这些作者的理论,幸运的是,还有一些人——即统治者和立法者——他们得到了上天赐予的与此相反的天赋,这些天赋不仅仅是属于他们本人的,也是为所有人准备的。
人类趋于邪恶,而他们却趋于良善;人类正在堕入黑暗,而他们却立志要进行启蒙;人类被恶习吸引,而他们却为美德醉心。正是依据这种假设,他们呼唤暴力。这样,他们就可以处于某种居高临下的位置,从而得以用他们的这些高尚的取向,替代人类的那些不良的倾向。
随便翻开一本哲学、政治学或历史学著作,几乎都可以看到,这种想法——这是正统思想研究的结果,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源——在我们的国家是多么地根深蒂固。在这些理论家们看来,人类不过是没有生命的物体而已,必须从政府那里获得生命、组织、道德和财富;或者可能更糟糕,人类本身总是趋向于自甘堕落,只有立法者那只神秘的手才能将其拉住不至于堕落至地。陈腐的经典无处不在告诉我们,在被动的社会的后面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它被冠以法律或者立法者之名,有时则用别的术语,将其称为具有某种无可辩驳的影响力和权威的不具名的人或群体,“他们”鼓动、控制、造福或改造人类。

博 絮 厄

让我们先来看看博絮厄(Bossuet,路易十四国王的皇太子的导师)的一段话:

在埃及人心灵中留下(由谁?)最强烈印象的一件事,乃是对他们的国家的热爱……任何人都不得拒绝效力于国家。法律为每个人指派了相应的职业,这种职业父子代代相传。没有人可以拥有两种以上职业。没有人可以从这个职业跳槽去干另一种工作……但是,有一项职责,没有任何人可以拒绝顺从:这就是学习法律和智慧。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去了解国家的宗教和政治规章。而且,每项职业都被指定(由谁指定?)限制于特定的地区……在所有这些良好的法律中,最好的规定是,每个人都必须接受培训(谁的培训?)来服从这些法律。其结果就是,埃及人的心智中充满了非凡的创造力,所有能使生命更安逸、更宁静的东西,都不会逃过他们的慧眼。

于是,在博絮厄看来,人单靠自己什么也干不出来:爱国主义、财富、产业、智慧、发明创造、管理和科学,所有这些,人们都只能经由法律或国王的调教才能获得。普通人唯一要做的事,就是服从他们的领导。

博絮厄坚持国家乃是一切进步之源泉的看法甚至到了一种荒唐的地步。有人说,埃及人曾经抵制过摔跤和音乐,博絮厄不由大怒,“这怎么可能呢”,博絮厄说,“因为这些艺术本来就是特利斯墨吉斯忒斯所发明的嘛”。

至于波斯人,博絮厄也声称,他们的所有东西都来自法律和国王所赐:

君王的首要职责之一是促进农业发展……他必须设置官职来确定军队的规章制度,同样,他也必须设置官职来指导农业生产……波斯人对皇室的权威尊重到了极点。

在博絮厄看来,古希腊人,尽管非常聪明,仍然不能控制他们自己的命运,就像马和狗一样,靠它们自己,甚至发明不出哪怕是最简单的运动项目。在古典思想中,人们通常都认为,所有的东西都来自外力,没有什么是人类自己所成就的。

古希腊人之所以很聪明,很勇敢,是因为早年他们受到过来自埃及的国王和殖民者的熏陶教育。正是从埃及人那里,他们学到了体育锻炼、竞走、赛马和战车比赛……而埃及人教给古希腊人的最好的东西则是,人应该温顺听话,应该为了共同利益而由法律塑造他们。

费 纳 隆

这些古典理论(晚近的教师、作家、立法者、经济学家和哲学家心目中的理论)都坚持,人所享有的每一样东西都源于他们本身之外,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可以再举费纳隆的例子。

他见证了路易十四的权势。他接受了古典正统学派的教育,非常羡慕古代,因而,自然地,费纳隆接受下面的看法:人类应当是被动的;人的不幸与兴隆——邪恶与美德——都是由法律和立法者所加之于他们身上的外部力量影响所致。因而,在其构想的萨朗蒂姆的乌托邦中,他将人——连同他们的兴趣、才能、欲望和财产——都置于立法者的绝对支配之下。不管什么事情,他们都不能自行作出决断,而必须由君王决定他们的命运。构成国家的群众是不成形的,而君王则是他们的灵魂。思想、远见、所有的进步和一切组织的法则,都存在于君王心中,因而,一切责任均系于他一人之身。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本来应当引述费纳隆的整整10卷书。不过,我希望读者自己找来看一看,我自己则从这本名著中随便摘录了几段,就足以令我对他的所有论述大表钦佩了。

崇拜古代社会人士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盲目地轻信。费纳隆认为,埃及人个个幸福,而他们的幸福并不是源于自己的智慧,而是来自国王的统治。这种想法忽视了理性的权威和基本的历史真相。

富裕的城镇乡村,人人安居乐业;从来不休耕的农田里,年年都是五谷丰登;牧场上,牛羊成群;工人被沉重的粮食压弯了腰,这是大地奉献给耕耘者的;牧人的笛声一遍一遍地回响在大地上。对所有这一切,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太傅说:“幸福属于那些在一位明君统治下的人民”。

接下来,太傅要我们注意,整个埃及,两万两千个城镇,无处不洋溢着幸福丰裕。他羡慕这些城镇中完善的市政管理,羡慕劫富济贫的公正制度,也羡慕孩子所受的健康的教育,使他们学到了顺从、勤奋、冷静、热爱艺术和学问;也羡慕他们在所有的宗教仪式中所体现的细心;羡慕他们的慷慨、高度敬重荣誉、彼此信任,敬畏神灵,每个父亲都会把这些教给自己的孩子。他并不是仅仅羡慕这个国家的繁荣,他告诉我,“那些由一位明君按这种方式统治的人民是幸福的。”

费纳隆对克里特岛的描述更加诱人,那位太傅接着说:

在这个迷人的海岛上,你所能看到的一切,都是米诺斯的法律的成果。他规定孩子所接受的教育必使他们的身心都健全而强壮。他们从小就习惯了朴素、节俭而勤勉的生活,因为法律认定,一切欢快的感觉都会使他们的肉体和心灵脆弱。这些法律所允许他们享受的,只有美德所带来的快乐和获得荣誉后的欢乐……在这里,法律惩罚三种罪恶:忘恩负义、伪善和贪婪,而在其他民族那里,这些是不会受到惩罚的。法律从来不需要限制人们摆阔气、挥霍浪费,因为这些东西根本就不为克里特人所知……他们从来不准拥有名贵的家具、华丽的服饰或金碧辉煌的宫殿。

于是,太傅准备——毫无疑问是以最良好的动机——把他的学生改造、锤炼为伊萨卡人,而为了让他的学生信服这些观念所蕴涵的智慧,太傅就向他讲述了萨朗蒂姆的榜样。

正是从这类博爱之心中,我们获得了我们的最重要的政治观念!人们教导我们,对待人,就要像德瑟雷斯教导农民整治和照管土壤那样。

孟德斯鸠

现在,我们来听听伟大的孟德斯鸠是如何谈论这一问题的:

为了维护商业的精神,就需要一切法律都有利于它。这些法律也必须把商业活动所创造的财富接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应当向每个穷人都提供充分安逸的环境,从而使他们能够跟其他人一样生活工作;使每个富人的状态适度地降低,从而使他们为了生存或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不得不努力工作。

于是,法律决定着所有财富的安排!

尽管财富的平等是民主国家的本质所在,但是,我们很难说,十全十美地做到这一点总是有利的。只要大家达成一种共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或者调整财富的这种分化,就已经足够了。只要做到这一点,那么,向富人课税以救济穷人,实现财富平等,就可以留给具体的法律来解决。

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要用法律、用暴力来实现财富的平等。

在古希腊,存在过两类共和国。一类是军事性的,比如斯巴达;另一类则是商业性的,如雅典。在斯巴达,国家希望公民无所事事,而在雅典,国家则努力地引导公民热爱劳动。

我想提请读者注意斯巴达立法者所具有的伟大的天才:他们贬低所有公认习俗——故意混淆所有公认的美德观念——他们早就知道,整个世界都会佩服他们的智慧。把公正的精神视同盗窃罪,把最极端的自由跟最残酷的奴隶制画等号,把最伟大的中庸之道看作是最残暴的感情,通过这样一些办法,莱克格斯给他的城邦带来了稳定。他似乎使他的城邦抛弃了它的一切资源、艺术、商业、货币和防卫;在斯巴达,人们有野心,但没有改进物质生活的指望;在那里,人的自然天性得不到宣泄,因为他们不是某人的儿子,或某人的丈夫,或某人的父亲;甚至贞洁都不再被看作是高尚的了。正是由此,斯巴达通往了伟大和光荣……

希腊的各项制度中所能看到的那些异乎寻常的现象,在我们这个时代的退化与堕落的人们中间也可以看到。某位凑巧出现的诚实的立法者塑造了一个民族,于是,在这个民族中间,人们天生就是诚实的,就像斯巴达人天生就勇敢一样。比如,彭威廉先生就是一位真正的莱克格斯,尽管莱克格斯将战争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彭威廉先生却以和平作为自己的目标,但他们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他们都对自由人施加了自己的道德影响,从而使他们能克服偏见,约束激情,领导他们各自的人民走上正途。

巴拉圭国家则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例子,说明了民族是由其立法者所塑造的。一个人,如果认为发号施令的纯粹的愉悦感乃是生活中最大的快乐,那么,他就可能对社会犯下大罪,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按这样的方式进行统治并使统治者能够更为幸福,也总是一种高尚的理想……

那些想要建立这样的制度的人,必须照下面的原则做:就像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那样,确定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要像柏拉图所要求的那样敬畏上帝;要使本民族与外国人严格区分开来,以维护本民族的道德规范;应由国家,而不能由公民自己来搞商业。立法者应该向我们提供艺术,而不是奢糜,他们应当满足我们的基本需求,而不是横流的人欲。

那些没有脑子、稀里糊涂的大众会惊呼说:“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过,所以,这是高尚的,也是崇高的!”但是,我还是鼓足勇气有话要说。我想说的是:

“什么?你竟然说它优美?也太厚颜无耻了!”

而这也太可怕了!可恶!这些从孟德斯鸠著作中随便拿出来的话——我还可以再加上一些——揭露了,在孟德斯鸠看来,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人类的一切,无非是立法者用以炫耀其聪明才智的物料而已。

卢 梭

现在,我们来看看卢梭这方面的思想。这位政治理论家,民主的最高权威,将社会的大厦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尽管如此,我们完全不能接受他下面的看法,他把人类看成是操纵在立法者手中的完全被动的东西:

如果伟大的君主确实比较罕见,那么,伟大的立法者是不是更罕见呢?君主只能遵循立法者所创造的那些典范。立法者是发明创造这台机器的设计师,而君主仅仅是操作它运转的工人而已。

那么,在这中间,普通人算什么?他们不过是这台被人创造和操作的机器而已,事实上,他们也许只不过是用于制造这台机器的原材料而已!

因此,立法者与君主之间的关系,就相当于农业专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而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农民与他的田地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位政治理论家又比人类高多少档次呢?原来,是卢梭本人支配这些立法者,他用下面这些命令的口气教导他们如何从事自己的职业:

你们想不想实现国家的稳定?如果想的话,那就要尽一切可能把极端的因素清除干净。既不要宽容富人,也不要纵容穷人。

如果土壤过于穷乏或贫瘠,或者国家对其居民来说过于狭小,那就致力于发展工业和技艺,来换取你所需要的粮食产品……而如果生活在土地肥沃的地方,居民稀少,那就全神贯注于发展农业,因为这可以使人口成倍增长;同时要取缔一切技艺,因为这只能使国家人口减少……

如果你占有漫长而可以利用为港口的海岸线,那就充分地发展船运业,但你的人民的生命会辉煌而短暂;如果你的海岸线上净是无法利用的悬崖绝壁,那就让你的人民停留在野蛮状态,以渔猎为生,他们的生活会更宁静——或许更美好;当然,他们也会比那些航海家更幸福。

一句话——这也是所有民族共通的一条公理——每个民族都自己具体的独特环境,这就意味着其立法活动只能适应于自己的环境。

因而,以前的希伯来人、最近的阿拉伯人,将宗教作为他们首要追求的对象;而雅典人追求的是文学;迦太基人和推罗人追求的是商业;罗得岛人追求的是航海;斯巴达人的志向是战争,罗马人追求的是美德。《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已经向我们揭示了,立法者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技巧来指导教育以追求这些目标……

然而,如果立法者错误地理解了他的目标,采取了一条与他的人民的自然天性所显示的不同的原则,会发生什么样的事呢?如果他选择的原则,一会儿是创造奴隶制,一会儿是追求自由;有时是追求财富,有时是实现人口增长;有时是和平,有时是征服,又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呢?立法者目标混乱的结果,必然是逐渐地削弱法律,破坏宪法;国家必然会陷入持续的动荡局面,最终可能毁灭或发生变革,而无敌的自然又会恢复其控制。

但是,如果自然是如此地不可征服,会恢复其控制,那么,为什么卢梭不承认,最初就根本不需要立法者来实现这种控制?为什么他不承认下面一点:人,按着自己的本性行事,即使没有某个莱克格斯或梭伦或卢梭的非常容易出错的干预,自己就完全能够知道,如果土壤肥沃,就应该从事农业,如果海岸线漫长而良好,就应当进行海上贸易?

不管怎样,我们已经看到,卢梭所加之于社会的创建者、组织者、领导者、立法者、操纵者身上的,是多么可怕的重担!于是,他对他们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不管是谁,如果想勇敢地投身于创造一个民族,那他就应当相信,他具有改造人性的能力,而他本人则必须是完美的、与众不同的,他能够把每个人改造成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这一整体,个人才能获得其生命和其存在的全部或某一部分。这个立志创造一个民族的人应当相信,他有能力改造人的体质,可以增强人的体质,可以用一种道德的、作为整体的组成部分的存在,来取代其肉体的、独立的存在;一句话,他必须清除人身上自然的力量,赋予其不同于其天性的力量。

可怜的人类!如果他们把自己交付给卢梭的信徒,不知道人的尊严是否还有立足之地?

雷 纳 尔

现在,我们来看看雷纳尔对立法者如何塑造人的论述:

气候,也即空气和土壤,是立法者最重要的指导原则。他所占有的资源决定着他的使命。他首先必须考虑自己的地理环境。一个生活在沿海地区的民族必须制定处理航海问题的法律……如果是在内陆有一块居住区,那么,立法者就必须考虑土壤的类型和肥沃程度……

立法者的智慧尤其体现在财产的分配中。不管什么时代,在世界上所有国家,在建立一块居住地时,要把土地分配给所有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获得足以维持其家人生存的土地。如果你是把孩子移居到一个无人居住的孤岛上,那么,你只要任真理的种子随着孩子们理性的发育成熟而健全完善起来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是想把一个具有历史的民族安置在一个新国家,那么,立法者的技巧就在于允许人们继续保持其古老的、有害的心态和习俗,如果无法改造、纠正的话。如果你希望这些有害的心态和习俗不要传递给子孙后代,那就要让所有孩子都到公共学校中接受教育。君主或立法者如果不首先指派圣贤指导青年人,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国家……在一个新国家中,那些希望人们的习俗和行为方式纯正的立法者,有充裕的机会实现自己的理想。如果他具有美德和天赋,那么,他能够支配的那些土地和人民就将激发他形成自己的社会计划。理论家们事前对这个计划只能根据一些不怎么可靠的假设形成某种含糊的设想,由于环境的千差万别,高度复杂,所以,很难事前对其作出详尽的预测,想出完善的办法……

雷纳尔向立法者提出的如何管理人民的教导,就相当于农业教授讲给他的学生管理农作物的方式:气候是农民要考虑的第一个指导原则。他的资源决定着他的耕作方法。他首先必须考虑他所在的地理位置。如果他所在的地方属于黏土土壤,他就应该如此这般;如果土壤是沙质的,那他就必须如彼那般。农民如果想平整和改进他们的土壤,到底需要做哪些事,事前都是未定的。如果他具有比较出众的能力,那么,他就会在某个时间发现可能需要施肥了。而对这样的计划,农业教授事前只能根据不怎么可靠的假设有一个大概的设想,而环境是千差万别的,因而事先很难准确地预测和处理。

啊,多么高尚的理论家!不过,您或许应该记住,你如此随意地处理的这些黏质土、沙质土,这些肥料,都是人啊!他们跟你是一模一样的人,他们跟你一样是有理智的自由人。你所具有的能力,他们也同样都从上帝那里获得了。他们也可以进行观察,事前作出计划,进行思考,并为自己作出判断!

马布利

他想象某个国家的法律废弛,国家的安全受到忽视,由此他继续发挥说: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必须确信,政府的发条就松弛了……而只要重新再上一下这个发条(马布利是讲给读者听的),就又可以防止罪恶了。必须予以惩罚的错失的数量减少了,而需要奖赏的事情却多了。这样,你就会使你的共和国恢复青春的活力。正是因为自由人对这种办法一无所知,他们就失去了他们的自由。但如果罪恶已经相当严重,以至于用通常的管理手段都不能解决,那就必须实行特别行政官制,其任期更短,权力则更大。如此一来,公民就再也不敢胡思乱想了。

他的整整20卷著作中,都贯穿着这种想法。

在这种学说——它构成古典教育的基础——的影响下,必然会出现这种局面:每个人都希望把自己置于人类之外和之上,从而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方式管理人类、组织人类、教育人类。

孔狄亚克

下面来看看孔狄亚克对立法者和人类的看法:

啊,上帝,如果没有莱克格斯或梭伦这样的人物,人类将会怎样。在你读完这篇文章之前,你肯定会对把法律赋予那些野蛮人的想法嗤之以鼻。然而,让这些游牧部落定居下来,教导他们圈养牛羊……努力地让上帝深植于他们内心深处的良知发育完善……强迫他们开始履行人的使命……使用惩罚措施,令肉欲的享乐在他们眼里成为讨厌的东西。然后,你就会发现,你所订立的每条律法,都促使这些野蛮人放弃邪门歪道而得到美德。

所有的民族都拥有法律,但他们中只有少数能获得幸福。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立法者本身对于社会的目标——即通过公共利益把所有的家庭团结为一体——也通常总是一无所知。

法律的公正包括两层意思:同时实现公民在财富上的平等和人格尊严上的平等……只要你的法律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平等,在每个公民眼里,法律才更值得珍惜……如果实现了所有人在财富和尊严上的平等……如果法律使破坏这种平等的所有企图都没有实现的机会……那么,人们怎么会为贪婪、野心、放荡、懒惰、羡慕、憎恨、嫉妒等情感而疯狂呢?(随后是一段田园牧歌式的描述)

在这一问题上,斯巴达共和国的做法对你有何启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比它更严格地合乎自然的秩序,即平等的秩序。

一点也不惊讶,17、18世纪的理论家把人看成是某种没有生命的物体,可以接受伟大的君主、伟大的立法者、伟大的天才给予他们的任何东西,比如外形、体格、冲动、运动和生命等。在这两个世纪中,人们醉心于古典历史的研究。而古典时代,各个地区,埃及、波斯、希腊、罗马等古代文明所呈现的,都是少数人按照自己一时的兴致,通过暴力和欺骗塑造大多数人的情景。然而,这并不能证明,这种局面就是可取的。它只能证明,由于人和社会是具有进步的能力的,因此,在人类发展的初期,必然是错误、无知、专制、奴隶制和迷信相对来说比较盛行。我上面所提到的那些理论家的错误,并不在于他们发现了古代的制度是这样的,而在于他们要求未来的人们也敬畏和效仿这些制度。他们的错误在于,盲目地赞赏古典时代这些矫揉造作的社会中那些不能容忍的东西,即其壮丽、尊严、道德和幸福,他们没有丝毫的批判精神,非常幼稚,盲目崇拜传统。他们没有认识到,文明教化的发展和传播是需要时间的,只要人类获得了文明教化,就不必再用暴力来维护权力了,社会也就重新获得了自行发展的权利。

而事实上,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世界上的政治斗争都是什么性质的斗争呢?无非都是所有民族本能地争取自由的斗争。那么,这种自由是什么?仅仅是自由这个词,就使人们激动万分,就撼动着整个世界。自由不就是所有自由权利——良心自由、教育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迁徙自由、劳动自由、交换自由——的总和吗?一句话,自由不就是每个人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才能的自由,只要他不妨害他人也发挥自己的才能?或者换句话说,自由不就是摧毁一切专制统治吗?哪怕是法律授权的专制统治。说到底,自由不就是把法律限制在其合理范围内吗?也即协调个人合法自卫和镇制不公正的权利。

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热爱自由的这种天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阻挠,尤其是在法国。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政治理论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致命的幻想,一种从古典教育中熏陶出来的幻想:他们幻想可以把自己置于人类之上,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安排人类、管理人类、教育人类。

社会正在为实现自由而斗争,然而,那些自命为社会灵魂的大人物们却满脑子装的都是17、18世纪的精神。他们只想着让人类服从他们自己所发明创造出来的仁慈的暴君。就像卢梭一样,他们想强迫人类温顺地接受他们自己幻想出来的那种共同幸福的枷锁。

这一点在1789年时非常明显。旧制度刚被推翻,大革命的领导人就把同样是人为设计的制度强加于社会,这种制度总是建立在同样的前提之上的:法律是万能的。

圣茹斯特

立法者掌控着未来。正是他决定着人类的利益。正是他能使人成为他所想望之人。

罗伯斯庇尔

政府的作用就在于指引民族的物质和道德力量趋向于实现政府赖以建立之目标。

比洛德-瓦朗纳

一个民族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经过一番改造。因为必须摧毁旧的成见,改变旧的习俗,改正那些堕落的倾向,限制那些过多的欲望,根除那些根深蒂固的恶习……为此就需要强大的力量,有力的行动……莱克格斯的不容挑战的严厉统治所造就的公民,是斯巴达共和国的稳固基础,而梭伦的软弱和轻信,则使雅典沦为奴隶制社会。这两种态度及其结果贯穿在有关政府的整个科学中。

勒佩勒蒂埃

考虑到人类目前堕落的程度,我确信,人类必须经历一个再造过程,换句话说,如果可能的话,必须创造出新人。

你现在明白了吧,人只不过是原材料而已。在这些人士看来,人不可能靠自己取得进步,他们根本没有这种能力。根据圣茹斯特的说法,只有立法者有这种能力。人仅仅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塑造出来的东西而已。

按照罗伯斯庇尔的观点——他则是照搬卢梭的思想,立法者必须先决定国家所欲追求的目标。在确定了这一点后,政府唯一要做的就是指引全国的物质和道德力量迈向这一目标。而此时,民众则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的。根据比洛德-瓦朗纳的理论,除了立法者要求他们所具有的见解、喜好和要求之外,普通人是不得有任何成见、习俗和欲望的。他甚至于宣称,某个人的不可动摇的严厉统治,乃是共和国的基础。

如果所谓的罪恶非常严重,以至于用常规的治理程序无法矫正,马布利就建议实行专政,以增进人的美德。他说,“就必须实行特别行政官制,其任期更短,权力则更大。如此一来,公民就再也不敢胡思乱想了。”这种学说从来就不乏信奉者,听听罗伯斯庇尔的说法:

共和国政府的原则是美德,而建立美德必须要用的手段就是恐怖。在我国,我们希望用道德代替自私,用诚实取代面子,用原则取代习俗,用责任取代礼仪,用理性的治理取代时尚的暴政,用鄙视恶行取代鄙视不幸,用自豪感取代傲慢,用心灵的充实取代空虚,用热爱荣誉取代热爱金钱,用好人取代好好先生,用功劳取代诡计,用天才取代小聪明,用真相取代夸饰,用幸福的魅力取代及时行乐的倦意,用普通人的伟大取代大人物的渺小,用慷慨、强大、幸福的民族,取代伪善、琐屑、颓废的民族,一句话,我们希望用共和国全部的美德和奇迹,取代君主制下的一切恶行和愚蠢行径。

罗伯斯庇尔把他自己置于人类之上的一个多么居高临下的地位!也请注意他的话里透露出的自负。他并不满足于仅仅表达自己对人的精神大觉醒的希望,也没有说通过一个常规的政府来实现他的目标。不,他所希望的是改造人类,并且是借助恐怖手段。

从上面所引罗伯斯庇尔那一大串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是想解释应当指导革命政府的道德原则。注意,罗伯斯庇尔要求实行专政,绝不是为了驱逐外国入侵,也不是为了镇压反对派。相反,他之所以要求实行专政,是为了把他的道德原则强加于整个国家。他是说过,这只是制定一部新宪法之前的一个临时性措施。然而实际上,他的全部欲望就是使用恐怖手段从法国彻底根除自私自利、好面子、习俗、礼仪、时尚、空虚、爱钱、好好先生、诡计、小聪明、淫荡和贫乏。在他,罗伯斯庇尔完成这些奇迹——他曾正确地将其称之为奇迹——之前,他是不会让法律重新统治社会的。啊,你这无耻之徒,你竟然如此地自负!你竟然认为人类是如此的无足轻重,你竟然想改造一切。先改造你自己吧!这对你来说就是个艰巨的任务了。

然而,一般来说,这些老爷们——社会改造家、立法者、政治问题理论家——倒也并不是直接要求对人类进行专制。啊,不,他们要中庸、仁慈得多,所以不会直接提出这种要求。相反,他们所要求的只是法律的专制、绝对统治和无所不能。他们仅仅要求制定这种法律。

要想揭露这种奇怪的念头在法国知识分子中是如何地普遍,我不仅要研究马布利、雷纳尔、卢梭、费纳隆的所有著作——还得加上博絮厄、孟德斯鸠长长的语录,恐怕还得逐字逐句摘录国民公会的会议记录。我再也没有兴致做这桩事了,读者们可以自己找这些文献来看看。

这种观念对拿破仑有异乎寻常的吸引力,是一点都不奇怪的。他热烈地信奉这些观念,并且积极地将其付诸实施。拿破仑自认为是个化学家,他把整个欧洲都看成自己做试验的材料。然而,很不幸,这些材料起的反应却竟然是推翻了他。在圣赫勒拿岛,拿破仑基本上醒悟过来了,似乎终于认识到,人似乎是具有某种主动性的。在认识到这一点后,他对自由的敌意似乎有所消解。尽管如此,这并没有使他在遗嘱中把自己的这一教训传承给儿子,他仍然宣称,“统治就是提升和传播道德、教育和幸福。”

我们似乎用不着再小心翼翼地引用摩莱里、巴贝夫、欧文、圣西门、傅立叶的陈词滥调了。不过,这儿想请读者看看布朗基论述劳动组织的著作中的一句话:“在我们的方案中,社会发展的动力乃是政府。”

那么,政府给予社会的这一推动力量是什么样的力量?就是使用暴力把布朗基先生的方案强加于社会。而社会,无非就是人。因而,按照布朗基先生的定义,人只能从布朗基先生那里得到动力。

当然,据说,人们可以自由地决定接受还是拒绝这一方案。诚然,人们可以自由地接受或拒绝任何人给予他们的意见。然而,布朗基先生却不是这么看待这一问题的。他希望把他的方案转化成法律,然后借助暴力将其强加于人:

根据我们的方案,国家只需制定一系列法律(当然也请执行之),借助这些法律,工业活动能够、并且必然会完全自由地发展。国家只需把社会放在一段下坡路上(仅此而已吗?),然后,社会就会在其自身力量的驱使下、在既定的机制自然作用下,自己一路滚下去。

那么,布朗基所说的这段下坡路是什么呢?这条路难道不正是通向深渊?不,它通往幸福。如果果真是幸福,那么,社会为什么没有自己选择这条路呢?因为社会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社会必须要有一种来自外部的驱动力量。那么,这种驱动力量是什么?就是政府。那么,谁能为政府提供驱动力量呢?啊哈,就是这种机制的创造者,就是布朗基先生本人。

恶性循环

我们永远难以走出这一恶性循环:人类是被动的,所以需要伟人利用法律的力量来驱策人类。

一旦社会被置于这个斜坡上,社会是否将享受某些自由?当然当然。那么,请问布朗基先生,自由到底是什么?

我们坚定地认为:自由不仅仅是某种被赋予的权利,更在于个人被给予在公正统治下和法律的保护下,发挥和发展自己才能的某种能力。

这种区分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其含义是极其深刻的,其后果是难以估量的。一旦我们承认,人想要真正自由,就必须具备发挥和发展自己才智的能力,那么,我们就必然得承认,每个人都有资格要求社会提供某种教育,从而能使自我发展。也必然得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社会提供生产资料,因为没有这种资料,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从事人的活动。那么,由谁来进行干预,迫使社会给予其每个成员必要的教育和必要的生产资料?不是国家,还能有谁?

于是,自由就等于能力。那么,这种能力是指什么?是指接受教育?是指被赐予生产资料?谁来提供教育和生产资料?社会,社会对每个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要通过什么途径向那些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人提供生产资料?当然是通过国家干预了。那么,国家会从谁那儿得到这些东西呢?

读者不妨想想这个问题。你会注意到,国家的手已经伸进了我们的腰包,正在拿走我们的东西。

我们这个时代最奇怪的现象之一——肯定会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惊奇的现象——就是建立在下面三个假设之上的理论:人类从根本上说是没有主动性的,法律是全能的,立法者则是不会出错的。这三种观念,已经成为自称为彻底的民主党人的那些人士的神圣象征。

他们也自命为社会的。由于他们讲究民主,所以他们对人类有无限信心。但又由于他们讲究社会性,所以他们就把人类当成泥巴随意揉搓。我们更细致地分析一下这种矛盾。

如果讨论的是政治权利,如果立法者是从人民中间选择出来的,这位立法者会怎样看待人民呢?在他看来,啊,人民具有某种天生的智慧;他们被赋予了令人倾倒的直觉能力;他们的意志总是正确的;公意是不可能出错的。

选举权已经十分普遍了。很显然,在投票选举的时候,社会没有要求任何选民具有充分的选举能力。人们认为,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具有明智地抉择的意志和能力。人民怎么可能犯错误呢?我们不正生活在启蒙时代吗?什么?怎么能够把人民永远置于监护状态下?他们不是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而赢得了权利了吗?他们不是已经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了他们的明智和智慧了吗?他们不是已经成熟了吗?难道他们没有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断?难道他们不知道什么对自己最有利?竟然有人,或有个阶层胆敢声称,自己有权把自己置于人民之上,代替他们作出判断、采取行动?绝对不允许这样,人民是自由的,也应该是自由的。他们希望自己治理自己的事务,他们一定能做到这一点。

然而,一旦立法者被选择出来,不再受选战承诺的约束,哈,他的口气就完全变了。人民又成了被动的,死气沉沉的,没有自觉意识的;而立法者则成了全知全能的人物。现在轮到他来创造、指挥、驱使和组织了。人们除了服从之外别无选择。专制时代又降临了。现在,我们看到了这种致命的观念:在选举过程中还那么明智、那么道德、那么完美的人民,现在,却不再具备任何自然的天性了,当然,如果说他们还有什么天性的话,那就是不断堕落的趋势。而你们却要让他们保留一点点自由!孔西代朗曾经说,难道你们不知道吗,自由必然会导致垄断。我们认为,自由就意味着竞争,而在布朗基先生看来,竞争,必然会使商人破产,并毁灭人类。因此,一个民族越自由,就越接近于破产和毁灭(布朗基先生或许应该看看竞争在瑞士、荷兰、英格兰、美国等国的成就)。布朗基先生又说了,竞争会导致垄断。于是他告诉我们,由于同样的原因,低价也必然会导致高价;竞争最终会耗尽所有人的消费能力,从而使生产变成为破坏性活动;竞争力量在迫使生产增长的同时,也会使消费减少。由此必然会得出结论,自由人的生产并不是为了消费;自由就意味着人们中间的压迫和疯狂;而布朗基先生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那么,立法者应该为人们保留多大程度的自由?

良心自由吗?但是,如果允许他们有这种自由,我们就会看到,人们会利用这个机会堕落成无神论者。

教育自由吗?然而,如果他们拥有这种自由,父母们必然热衷于花钱请老师教导他们的孩子不道德和错误的东西。此外,根据梯也尔先生的看法,如果人们拥有教育的自由,那么,就会国将不国,我们肯定会向我们的孩子传授土耳其人和印度人的观念,万幸的是,现在我们实行的是教育的合法的专制,因而,我们的孩子很幸运地能够学习罗马人的高尚的思想。

那么,赋予人们劳动自由?然而,劳动自由必然意味着竞争,进而必然导致生产出很多消费不了的东西,让商人倒闭破产,毁灭整个民族。

或许可以实行自由贸易?然而,众所周知——贸易保护主义者一遍又一遍地证明给我们看了——贸易自由将使每个从事这一行当的人破产,因此,为了使社会繁荣昌盛,就必须取缔贸易自由。

结社自由呢?然而,按照社会主义者的理论,真正的自由与自愿结社是互相对立的。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制人们真正自由地团结在一起,所以就要剥夺他们的结社自由权利。

现在,我们就明白了,即使是好心肠的社会民主党人,也不可能允许人们拥有自由。因为他们相信,人的本性总是趋向于陷入形形色色的堕落和不幸。因此,很自然地,就需要立法者来为他们制订方案,拯救人类。

既然如此,一个饶有兴趣的问题就是:如果人是如此的无能、不道德、无知,那他们为什么嚷着要捍卫这些人的普选权?

这些人间的组织管理者所提出的那种种要求还让我们想到了另一个问题。我常常跟他们提起这个问题,然而,据我所知,他们从来没有正面回答过:如果人类的自然天性是如此的恶劣,根本就不能赋予他们自由,那么,为什么这些组织管理者的天性却偏偏是那么好呢?这些立法者和他们的手下不也都属于人类吗?难道他们真的相信,比起别人来,自己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这些组织管理者宣称,社会如果不加以指挥,就必然会一路走向毁灭,因为人性就是如此地执迷不悟。立法者要求获得权力,以阻止人们在这条自我毁灭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使人们走上正道。那么,很显然,立法者已经从上帝那儿获得了某种才智和美德,从而使之超越于人,高于人,而这给了他们表现自己优越性的资格。他们想让自己成为牧羊人,想要我们成为他们的绵羊。而这种安排的前提条件当然是,他们天然地优越于我们这些凡人。那么,呼唤这些立法者和组织管理者,在我们堕落之前来验证他们的优越性,就是完全正当的了。

请注意,我并不想否定人家发明创造社会秩序的权利,不想否认人家宣传自己、推广自己的信念,进行社会试验的自由,只要他是自己付出代价,自己承担风险即可。我只是觉得,他们没有权利通过法律——即借助暴力——把自己的发明创造强加于我们,并且强迫我们用我们的税款为他们的试验买单。

我没有说,卡贝主义者、傅立叶主义者、普鲁东主义者、古典主义者、贸易保护主义者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支持者应该放弃他们自己的观念。我只是说,他们应该放弃他们中间共同的一种想法,他们应该放弃下面的想法:他们有权用暴力强迫我们接受他们的社会组织方式,接受他们的社会工厂,接受他们的无息银行,接受他们希腊罗马时代的道德规范,接受他们对商业的限制。我只是请求他们高抬贵手,允许我们有权自己决定是否采用这些方案,而如果我们觉得这些方案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利益,或者有违我们的良心,请不要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暴力强迫我们接受它们。

然而,这些组织者希望通过征税和法律的暴力来实践他们的方案。这种想法除了是压迫性的、不公正的之外,还蕴涵着一个致命的自负:组织者是不会出错的,而人类是低能的。然而,我们又得问一句,如果人类的能力低下,根本不配自主判断自己的事情,那么,他们干吗都在大谈特谈普选权?

很不幸但合乎逻辑的是,这种观念上的自相矛盾在法国诸多历史事件中都能看到。比如,法国人一直在争取权利——或者更准确地说,追求政治权利——的斗争中走在欧洲各国前头。然而,这一事实却没有阻止法国人成为欧洲受统治最严密、受管制最多、受强制最严重、受束缚最紧、受剥削最深重的民族。比起其他国家来说,法国也是革命最频繁、并且最有可能继续发生革命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分析,那种自相矛盾就不难理解了。

只要我们的政治理论家们仍然接受布朗基先生曾经很精辟地表述过的观念——“社会发展的动力来自政府”,那么,这种局面还将持续下去;只要人类仍被看作是消极被动的;只要人们觉得自己没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才智,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进自己的生活,增进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们仍然指望法律赐予他们一切,一句话,只要他们认为,自己跟国家的关系就等同于羊群与牧羊人的关系,那么,这种不断革命的局面就不会改观。

同时,如果上面的观念占了上风,那么,很显然,政府的责任就必然是无限的,一个人是幸运还是不幸,是富裕还是贫穷,社会是平等还是不平等,个人具有美德还是恶行,所有这些,都必得依赖政治当局。我们把所有事务都托付给它,由它来处理一切问题,它无所不为,因此,它就要对一切负责。如果我们很幸福,我们当然会满腔热情地感谢政府;而如果我们身处不幸,政府就成了我们唯一的替罪羊。我们的人身和财产现在不都成了政府可以随意处置的了吗?法律不成了全能的了吗?

由于实行的是教育的垄断,所以政府必须设法满足已被剥夺了自由的父母对孩子教育的期望。如果这种期望落了空,除了政府,还能归罪于谁?

由于政府管制了经济,因此就有义务使经济繁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政府剥夺经济自由就没有道理。那么,如果经济遇到了困难,人们不怪罪政府还能怪罪谁?

政府既然通过征收关税而扰乱了贸易的平衡,那就有责任实现贸易的繁荣。它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反而使贸易衰退,那么,责任还能由谁承担?

如果政府剥夺了国防工业的自由而将其置于保护之下,那就有义务使其赢利。如果这些企业最后竟然成了纳税人的负担,那么,谁该对此负责?

如果不是政府自己要担起这些责任,那么,人们也不会由于上面这些事而怪罪政府。因此,政府的每一次处理不周就导致法国面临一次革命的威胁,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

面对这种威胁,人们提出的又是什么样的救治之道呢?无限制地扩大法律管辖的范围,也就是说,无限制地扩大政府的责任范围。

然而,如果政府承诺要控制和提高工资,而它没有做到;如果政府承诺照顾所有缺衣少食的人,而它没有践诺;如果政府保证要向所有工人提供养老金,而它无力做到;如果政府答应了向所有借贷者提供无息贷款,而它后来失信了;总之,如果政府很遗憾地没有做到拉马丁先生下面的话中提出的要求,“国家自以为它的目的就是教化、发展、提高、加强、尊重人们的心灵,并使之富有灵性”;如果政府没有做到所有这一切,那在每次失望之后(这可太有可能了,唉),不可避免地总会爆发一次革命。

现在,回到本文的主题,经济科学与政治科学之间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从逻辑上必须要先于政治学。从本质上说,经济学是研究人们的利益是天然地和谐还是互相冲突,而政治学则首先要搞清楚政府的正当职能。政治学的第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

法律是什么?它应该做什么?它的正当性的范围何在?它的界限何在?因而立法者的特权应该止于何处?

我毫不迟疑地回答:法律就是用以防止不正义的集体性暴力手段,简而言之,法律就是正义。

立法者对我们的人身和财产不拥有绝对的权力。因为,这些早在立法者出现之前就存在着了,因而他的职责不过是为其提供保障而已。

法律的职责不在于管理我们的良心、我们的观念、我们的意志、我们的教育、我们的意见、我们的工作、我们的生意、我们的才能和我们的娱乐。法律的正当职责是保护我们自由地行使这些权利,并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人同样自由地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

由于法律必然要求暴力的支持,所以,法律的正当范围仅仅在于那些必需合法使用暴力的领域,也即正义。

每个人都有使用正当自卫之暴力的权利,因此,集体性暴力——它不过是个人暴力之有组织的联合而已——也只能用于同样的目的;用于其他的目的,都是不正当的。

因此,法律不过是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存在的个人所拥有的正当自卫权之结合所形成的组织。法律就是正义。

法律的使命绝不是压迫个人,掠夺他们的财产,即使这么做是出于博爱利他之心。因为它的正当使命是保护人身与财产。我们绝对不能说,如果法律不作出任何压迫或掠夺行径,那就可以是博爱利他的:这种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对人身和财产产生影响;法律如果不是保护我们而是干任何除此之外的什么事情,那么,它的任何行动,仅仅是它的存在本身,就必然会侵害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法律即正义。

法律就是这么简单、明了、精确而有限度。每个人都可以理解这一点,人人都可以看到这一点,因为公正是固定的、永恒的、不可能改变的,除了这一点之外,不可能是别的什么。

如果你超出这个正当的界限,如果你企图通过法律追求宗教目标,实现兄弟友爱,实现社会平等、博爱,促进经济、文学和艺术发展,那么,你必然会迷失在一个未知的领域中,你必然会陷入模糊与不确定性之中,堕入某种强制的乌托邦,或者更糟糕,会搞出好多个乌托邦争相篡夺法律,并将其强加于你我。因为,兄弟友爱、博爱利他之类的东西,跟公正不一样,是没有准确明晰的界限的。那么,一旦走上这条路,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法律的最终界限在什么地方?德圣克里克先生想把他的博爱之心仅仅赋予某些产业,他希望法律能够控制消费者从而使这些制造商赚钱。孔西代朗先生则捍卫劳工阶层的利益,他要求利用法律来保证他们获得最低限度的衣服、住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第三位是布朗基先生,他以同样的理由说,这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只是通向彻底的兄弟友爱的一个基本的开端而已,他会说法律还应该向每个劳动人民提供生产资料和免费教育。第四位又说,这种安排仍然可能导致不平等,因此他呼吁法律应该为每个人——即使是生活在最遥远偏僻的村落的村民——提供奢侈品、文学和艺术。于是,你就直接通向了共产主义;或者是,立法活动将成为——事实上现在已经成为——形形色色的梦想和毫无顾忌的贪欲互相争夺的战争。

法律即正义。

如果我们接受这一命题,我们就可以构想出一个简单而持久的政府。我倒要听听,如果政府的有组织的暴力仅仅局限于取缔不公正的行径,那么,革命、起义,或者哪怕是小骚乱的念头,又从何而来呢?在这样的政治制度下,必然会实现社会的繁荣,这种繁荣景象会为更多人平等地分享。而面对自己无法摆脱的那些痛苦不幸,人们就不会想到要去怪罪政府。这是因为,如果政府的暴力仅仅局限于镇制不公正,那么,政府当然就与这些痛苦不幸无关,就如同政府与气温的变化没有任何关系一样。为了说明这一点,不妨考虑一下这一问题:你是否见过有谁跑到上诉法院或某个治安法官那里聚众闹事,要求获得更高的工资、无息贷款、生产资料、保护性关税或政府创造的就业机会?人人都知道,这类事情根本就不在上诉法院或治安法官的职权范围之内。如果政府把自己限制在其正当范围之内,那么,每个人也都会清楚,这些事情是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

然而,如果法律是根据友爱的原则制定的——从而表明不管是好是坏,都是法律的结果,法律会为每个人的不幸和所有的社会不平等承担责任,那么,政府就不可能摆脱无穷无尽的抱怨、愤怒、动乱、革命了。

法律即正义。

如果法律真做除此之外的事情也算正当,那实在是太奇怪了。正义不就是正当吗(right)?正当不就是平等吗?那么,法律强制我遵守米默勒尔先生、德默伦先生、梯也尔先生或布朗基先生所规划的社会秩序,有何正当性?如果法律这么做也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那么,法律为什么不强制这些先生们遵从我的方案?难道你们觉得我没有从上帝那里得到足够的想象力从而梦想不出一个乌托邦?难道法律的作用是从这种种荒诞的白日梦中随便挑出一个,然后就运用政府的一切有组织力量来实现这一梦想?

法律即正义。

我们不要再大谈——然而事实上人们却一直在这样说——什么法律应该是无神论的,是个人主义的,或者是冷酷无情的;说什么法律应该按这些观念塑造人类。这实在是荒唐的结论,只有那些盲目崇拜政府、以为人类无非是法律的创造物的人,才会这样想。

我们如果能够自由行动,这些政府崇拜者是否就得出结论,说我们会什么也不干?在这些政府崇拜者看来,如果法律没有赋予我们动力,我们就根本没有任何动力了;如果法律仅仅局限于保障我们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我们就根本没有什么才能可以发挥的了;如果没有法律来把某种宗教、合作模式、教育方式、劳动规则、贸易规章、慈善计划等强加于我们,我们必然马上会堕落成无神论者,陷入孤僻、无知、贫穷、自私之中。在他们看来,如果我们自由了,我们就体认不到上帝的力量和仁慈;我们就不会互助友爱,互相帮助;就不会爱我们的同胞,救助我们的不幸的兄弟;就不会研究自然的奥秘,也不会努力地提高自己、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才能。

法律即正义。

只有在公正的治理下,在正义的治理下,在自由、安全、稳定和责任感的影响下,每个人才能实现他存在的真实的价值和真正的尊严。只有在公正之法律的治理下,人类才能以某种坚实而有序的方式,迈向——虽然很缓慢,但方向是确定无疑的——上帝为人类设计的目的。

在我看来,这个真理是在我这一边的。对于我们讨论的任何问题——不管是宗教哲学、政治或经济问题;不管是涉及繁荣、伦理、平等、正义、公正、进步、责任、合作、财产、劳动、贸易、资本、工资、税收、人口、财政或政府——不管我们从科学的角度探讨哪个问题,我们都无一例外会得到同样的结论: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都在于赋予人们以自由。

经验能不能证明这种看法?看看当今世界的现状吧。哪个国家的人民最和平、最道德、最幸福?是那些法律对私人事务干预最少的国家的人民。在这样的国家中,人们几乎难以察觉到政府的存在,个人拥有最大的活动范围,自由的公共舆论具有最大影响;在这些国家,行政权力最小、也最简单;税负最轻,也最接近平等,引起公众的不满最小,这种不满也最没有理由;在这里,个人和群体最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因而即使这里的道德并不完美,也必然会逐渐地改进提升;在这些国家,贸易、集会、结社所受的限制最少,劳动、资本、人口被强制安置的可能性最小;在这里,人类基本上接近于顺乎自己的天性生活,人的发明创造与上帝的法则最为和谐;一句话,最幸福、最道德、最和平的民族,是那些最接近于遵从这一原则的民族:人类是不完美的,尽管如此,在公平的范围内,人类社会的一切希望都系于人的自由、自愿的行动;人们使用法律或暴力,仅仅是为了追求普遍的正义,除此之外,别无所求。

是啊,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伟”人——立法者,组织者,社会的奠基人,民族领袖,国家创建人,等等。这么多人都把他们置于人类之上,这么多人俨然以组织管理人类、统治人类为己责,要人类对他感恩戴德。

人们也会对我说:你看,你自己不就十分关注人类嘛。

这没错。不过,你必须承认,我是从完全不同的角度关心人类的,我的关心跟他们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说,我也跻身于所谓改革家之列,那么,我的唯一目标就是说服这些改革家们高抬贵手,饶过这些凡人吧,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我绝不会像沃康松看待他的自动机器那样对待人类。相反,我会像一位生理学家对待客观存在的人体那样,也接受人类的现状。我只是研究人类,并对人类创造了那么多奇迹感到惊奇。

我对待其他人的态度,跟下面这个故事中所描述的这位著名旅行家的心态一样:有一天,他来到了一个野蛮部落,正巧有个妇女在生孩子。一大群戴着指环、吊钩,穿着长袍的占卜者、巫师、庸医围在这里。一位说,“如果我不拉长他的鼻孔,这个孩子以后恐怕品尝不了烟斗的芳香。”另一位说,“如果我不把他的耳朵扯得耷拉到肩膀上,这孩子以后就是个聋子。”第三位则说,“如果我不弄歪他的眼睛,他以后恐怕看不到阳光了。”还有一位说,“如果我不弄弯他的腿,他就站不直。”第五位又说了,“如果我不抹平他的头盖骨,那他以后就不会思考。”

这位旅行者大喊一声:“停停停!该上帝做的,他已经做得很完美了。别假装自己比上帝还有能耐。上帝赋予了这种脆弱的生物以各种器官,那就让这些器官自己发育,并通过实践、试错过程、体验、自由而生长出越来越强大的能力。”

上帝已经赋予人以应付其命运所必需的所有能力。我们已经幸运地获得了人的某种存在形态,也幸运地拥有了某种社会形态。而人类的这些社会机制是由上帝构造的,因而它们必能在自由、清新的空气中和谐地发育成长。因此,我们应该远离那些庸医和计划者们,远离他们的指环、项链、吊钩、镊子等!远离他们人为的体系;远离他们的社会工厂、空想的共产村庄;远离他们的国家主义, 他们的中央集权;远离他们的关税,他们的大学,他们的国家宗教,他们的无息贷款或金融垄断,他们的管制,他们的限制;远离他们虔诚的道德说教,也拒绝他们通过税收实现平等的计划。那么多立法者和空想的社会改革家把那么多人为的制度强加于人类,但最终我们发现这一切是徒劳无益的,那么,我们也许该回到我们的起点了:让我们赶走所有这些人为的制度,而给自由一个机会——自由,正是对上帝及其作品的信心的认可。


《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

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上)

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