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第54条,我建议废除
Author: 能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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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快递新规出台,其中第54条引发巨大争议。
这个条款的言外之意就是不经用户同意,快递公司必须送货上门,否则罚款。
首先,消费者和企业是一种契约合作,可以按合同法来处理。
大量用户并没有要求送货上门,如果你要求人家送,结果没有送,那也就是一个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该是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快递合同暂时没有关于送货上门的条款,那就先和快递企业协商。
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现金赔偿,比如按快递费的比例赔偿。
具体方式,各个企业自行安排,各自承担收益和亏损,我就不越俎代庖了,毕竟企业是企业家,股东的财产,不是我这个嘴炮的。
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市场用价格手段,就能完美解决。
但是相关部门跳开合同法,不顾企业的自行调整,强行介入企业和用户的纠纷,极不妥当。
首先,即便企业没有满足用户要求,也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其他人有什么理由强行惩罚企业呢?
其次,一个快递单价利润也就几块钱,对快递来说,也就几毛钱,你动不动就罚款一万到三万,理由是什么?标准是什么?
快递没有损坏,只不过是在驿站这些地方,用户走那几步路,能值几万块钱吗?
另外,新规明显让消费者模糊了价格和服务,是在欺负快递公司。
一个无理的公交车乘客,他要求了的士的服务,你竟然不反对,还支持他的诉求,这就很不妥当。
当然,你自己做快递企业,也不应该阻止其他人干快递。
大家八仙过海,各自去服务消费者就行,消费者满意就行。
当然,出新规的人,大概率是不这么想的,也不会去干的。
而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纠纷,合同法以及市场本就可以完美解决,因为这个新规搞出了更多的问题,所以我建议废除新规54条,给消费者和企业更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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