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吴谢宇,你怎么也逃不脱死刑

Author: 真的可二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托付两句: (1) 老话说在前头,要看要转从速,关注,标星,加微信,防失联(文末有二维码)。(2) 今天次条:米 塞斯《全能政府》新校版,全网唯一中译连载。第三章前3节:《蒙昧的民众亲手扼杀了昙花一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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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轰动一时的北大学生吴谢宇弑母案一审宣判,吴谢宇被判处死刑。

案件除了北大学生弑母、吴谢宇弑母后冷静藏尸、流亡过程中疯狂嫖娼等惊奇、凶残和狗血情节之外,引起舆论关注的,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吴谢宇的亲属——他母亲的兄弟,也就是他的舅舅,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详情和判决理由如下:




目前,偏民间的媒体的意见是尽管有亲属谅解,也偏向于支持原判,我们来看两 则标题



相反,对于这类纯粹的民间刑事案件,官方媒体反而更加中立。



新华社甚至连“北大学子”这种容易引发联想的限定词都没有用。

我们接着聊聊偏市场一点点的新京报的标题,来看看媒体的倾向性技巧。

两则标题来自同一家媒体,看似坚持了平衡报道不同主张的原则,但其实不然:

第一条:先突出吴谢宇未表示上诉,暗指吴谢宇倾向于或者没有激烈理由第一时间喊冤;

然后用的是“吴父的朋友和家属”这个表述,读者第一反应会是,吴父(已经去世)的朋友有什么资格发表意见?吴谢宇父母双亡,按惯性理解,家属多来自父亲这一方。

但其实,正式向法庭出具谅解书的是吴谢宇的亲姑父和亲舅舅,亲舅舅就是死者的血亲弟弟。并且, 弟弟与姐姐感情很好 ,同时 也是名校毕业 美国留学,后旅居美国

现在,我换一个标题:

北大学子弑母案一审判决死刑,死者高知弟弟 决不满,希望 轻判。

大家再体会一下它的言外之意。

第二个标题,看似援引律师客观中立的专业意见,但是编辑和记者既可以选择不同取向的律师,也可以对律师意见进行技术性编辑来表达态度。大体上,标题即能反映编辑意图——不希望家属意愿左右最终判决。

在原则上遵守上面制定的新闻报道规范的前提下,报社的自选动作取决于内容部门对其主要受众之可能倾向的预判,有时候是迎合,有时候则会引导。

不过,以上都不是我关心的重点。

今天想聊两句命案审判背后的人心与法理。

先问一个问题: 个杀人犯 ,除了死者之外,侵犯了谁 的权利?

但是,咱们先不急着回答。我们从其他问题开始(以下推理有些枯燥,有兴趣的朋友需要增加一点耐心):

如果某甲 违反合同,拒不还我的借款,属不属于侵犯我的财产权?答案是,属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不追究,其他人(包括法院和政府)是否有权追究某甲的责任,强迫他给我还款,并且还要判刑?答案是,无权。(现行实在法也不会做这种荒唐的事。)

接下来,如果某甲抢劫和伤害我,我决定不予追究, 其他人(包括法院和政府)是否有权追究 某甲的责任,并强迫某甲赔偿我并判刑?答案本应是:无权。(现行实在法却会这样做,但是我的个人意愿可以帮助某甲轻判)

再然后,如果某甲(他不认识我,我生前未曾留下对他的任何评价)杀死我,我最亲近的人都决定原谅某甲, 其他人(包括法院和政府)是否有权处死 某甲?答案仍应是:无权。(现行实在法却仍会这样做,而且亲属意愿适应减刑的条件相当严苛。)

到第二步和第三步,尤其是第三步,我相信读者朋友就会有各种冲突和矛盾的意见。有的人会认为有权,有的人会认为无权。

我们不必深入各种法学理论的繁琐探究来支撑自己的意见。

如果人身与财产权是所有法律的基础,那么,只需要假定,死者生前最亲近的人,最能够理解和代表死者意愿,在第三步得出“他人无权干预”就是逻辑推理之必然。

但是,现实中,人们却很难接受这种结论,为什么呢?

因为通常,人们对杀人犯是非常恐惧和厌恶的。“杀人偿命”是从古至今所有文明社群的通则。而豁免杀人犯,则需要严格的限制条件。

这种恐惧和厌恶的情感,实质上是一种理性计算后的简化原则(道德和情感都是理性计算或生存策略的简化),它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认为杀人犯未来可能给自己带来更高概率的伤害。

但实际上,如果 详细了解了案情各种细节 与涉案双方 性格与人品(类似于哈耶克说的“特定情势下的知识”或“默会知识”)时,人们的判断就会更加灵活和动态一些。

比如坊间屡有报道的,被家暴的女性,处心积虑(而非正当防卫)杀死丈夫;老父亲打死吸毒、浪荡的不肖子;就往往能得到最熟悉的社群成员的普遍同情。

吴谢宇案之所以在民间不被同情(偏市场化的媒体敏锐捕捉了这一舆情),也是因为经媒体报道的吴谢宇种种违反大众情感和道德的行为细节,成功地引起了民众的反感。

(假定报道属实,我也很反感。并且综合来看,报道应该基本属实。)

然而,如果我在这里强调:

死者最近亲的人——娘家所有人,包括死者母亲和弟弟,都原谅了吴谢宇。

我相信 ,非常看重亲情,而且有最基本的“同理推断”本能的人,对于高喊“杀死那个弑母者”的态度,多少会有一点疑虑和保留。

现在,我们回到那个基本问题:

到底要不要依据被害人亲属之意愿来豁免那个杀人犯?

如果豁免,这个危险而讨厌的人到处晃荡,对社会绝对是个危害。 如果处死 那么死者亲属( 甚至 者本人 望豁 免或轻 判,他们的情感和利益损失 ,应该被无视吗?

(注: 根据报道,死者是一个无限恋子爱子的单亲母亲,她的教养手段或许可议,但推测她即使被儿子杀死也会原谅他,基本上是合情合理的,凶手的舅舅也在采访中给出了这个解释。)

面对这种困境,各种公共法学理论只能被迫给出各种“两害取其轻”的结论,进行无穷无尽的计算,或者找各种神秘和武断的理由——比如传统、经验、文化、宗教等等。

但是,基于自由与权利原则,或者私产伦理原则的自由主义法学观,可以就这个案例涉及的情形,给出清晰和明确的解答。

(1)“杀人应该偿命”,这是最基本的底层原则。一个人剥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他自己的生命权即已丧失于权利主张者之手。

(2)被害人主权原则。被害人因为已经死亡,其权利主张归属于被害人血亲近亲属(与遗体处置原则类似)。(此案中,近亲属内部无分歧,暂不讨论存在分歧之情形)

(3)如果近亲属原谅杀人犯,则杀人者之潜在危险性,其他人各自根据自己的人身与财产,以其不侵犯杀人者之人身与财产之行动,加以排斥、抵制与防范。

以上主张,没有给出骑墙和模棱两可的意见,不过,它不能敉平一般老百姓对杀人者的担心。

原因在哪里呢?原因在于,第三条在当前现实中,基本上很难实现。

假如吴谢宇被无罪释放,而人们又认为他极度危险想要排斥和抵制他,基本上无法实现!

如果他要出入高铁、地铁、航空、高速公路以及各种公共场所,普通人根本无权抵挡。

在公共财产遍地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抵达每个人的私人领地,或者欺身于其他出入公共场所的人咫尺之内。

公共场所限制他人行动,需要公共讨论、多数决定以及制定出刚性的一般性规则。假如家属希望无罪释放杀人犯,杀人犯就被免罪,那么在公共场地限制此人行动权的理由,根本无法成立。

而根据私有财产规则,就简单得多了,根本无需给出任何客观规则,财产所有者依据主观判断,可以自由邀请或排斥任何人进入其私产范围。

某人(即使他曾经犯过罪) 否具有 极度危险性,这本身是一个主观判 断,根本没有任何客观标准,各私产主体各自判断,然后 自己承担风险(即使罪犯能被处置,发生犯罪本身也是一种损失 ),也可以获得超高利益,比如他有把握让此人不再度犯罪,并且容纳此人在自己的私产上获得较高的产出。

对于人这种生物而言,不管他的性格秉性如何,不管他过去做了什么事, 没有 任何科学和客观有效的知识,可以确定 他未来一定会如何行事。

所以,每个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特殊知识,依据自己的财产权来决定是否容许某人(哪怕他曾经杀过人)容身,才能获得动态而较优的解。

然而,由于公共财产的大量存在,特定情形下的动态解决方案很难被落地。正因为如此,也才会导致大量机械的刚性的,总会使人们在这种或那种情形下造成可见与不可见之损失的公共法律越来越多。

回到本案,仅以我个人的主观偏好而言, 假定所有报道均 属实,吴谢宇 着对 我没有好处 ,他被处死满足了我的情感和价值判断(而且又不是我亲手处死他,有公共法律背书呢,我不必接受直接的良心审判)。

而且,我还写公号呢,我跟新京报的判断一样,赞成处死 凶残杀 害母亲的无良学子,获得的肯定和点赞会比反大众情感地支持原谅他更多。

所以,我要做一个冷血无情、无视死者及其近亲属意愿的人,支持判处吴谢宇死刑。

在公共财产泛滥的社会中,只要有民意支持,我就不惮于成为一个违背我个人的权利主张与原则的道德败坏,没有良心的人。

这就是我的结论。

可二碎碎念
21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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