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否认故意杀人,你希望有怎样的一个司法环境

Author: 安娜 TM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劳荣枝“杀人”一案今日二审,听说庭辩激烈, 劳否认了检方对其“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明日 九点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结果如何,只能等待。

但我想了很久,还是不希望她被判死刑,毕竟,从纯粹的法律层面来看,判死的证据不足,程序正义也是司法正义的一种。

下文是劳案最初进入公众视线时我的看法,今天重新审视,依然坚持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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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杀人犯是天生的。

以凶手消灭别人生命时体现出来的冷漠、血腥和残忍,实在想象不出这种兽性究竟源自何处,只能说是天生的。

比如上世纪末,发生在甘肃白银的连环奸杀案凶手高某,用极其残酷变态的手法杀死十一名年轻女性。

而在没有杀人的时候,他看起来与正常人并无两样,努力挣钱,供养老幼。

比如早些年举世震惊的乌克兰少年杀人团。

三名十几岁的男孩,组团务色无辜市民,以令人发指的酷烈手段虐杀他们找来的‘猎物’。

这些反社会、反人类的东西,只是长着人的外表模样,内心毫无人性和人味可言,他们是移动的丧尸和杀人机器,称他们为人,严格说并不准确。

人世的风险,就包括在生命过程中的某个场景,被这种东西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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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一案里的杀人凶手法子英(已死刑),也是这种可怕的东西。

三年七命,手起刀落,如同切瓜。

二十三年前,双手沾满血腥的法子英在安徽合肥市的一处工地宿舍里被警方包围,他用自制的手枪与刑警对峙,后者以“生命宝贵”为措辞,劝他投降。

他的回答:有什么宝贵的。

在他眼里,任何人的生命都无意义。普通人的谋生模式——出售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他也看不上。

“这没出息。”

“活着就要做大事,抢劫,来钱快,又多。”

对于为什么“抢劫之后从不留活口”的回应,他说:

“我的目的不是杀人,杀人不过是顺带的,我的目的是搞钱。”

以上对话来自死刑前,法子英与警方的短暂对话,可以看出,法子英对生命的漠视真是天生的。

如此没有人性的东西,家里人也早已与之划清界限。

法子英在家中排行老七,有三个哥哥三个姐姐,但从他被捕到枪决,无一位亲人出面。

他的一个姐姐,甚至因羞于与法子英沾上关联,将自己名字中间的‘子’字改成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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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的悲剧,源自与法子英的一场孽缘。

她当时19岁, 一路顺风顺水, 天真幼稚,未谙世事,因参加一场婚礼与恶魔法子英结识,后者身上的痞气和狠劲竟然对她产生了莫名的致命吸引。

她没想到的是,现实不是电影。

《天若有情》这样的故事搬到现实世界,更大可能是一场灾难。

果然,她为自己年少浪漫的少女英雄情结付出了一生的颠沛流离。

她最后的结局,更有可能是死于枪决——一审死刑,二审今日开庭,结果未知。

很多时候,无知即蠢,蠢即坏。

因为蠢,分不清好坏,搞不懂正义的真正含义,他们会呼吁恶法,支持恶法。

因为蠢,不知善良为何物。

劳荣枝是蠢的,认知和价值观都极度扭曲。

她能接受一个因抢劫多次坐牢并仍以抢劫为生的男人,成为她的男朋友。

她不屑于自力更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技能合法地赚钱,和恶棍男友亡命天涯,成为男友夺命路上的得力助手。

甚至,在被捕之后,劳荣枝仍表现出了与这个年龄不符的无知。

她竟然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做高管、做策划、众筹’来筹集资金补偿受害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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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情无辜枉死的受害者,憎恨杀人帮凶的劳荣枝。

但我 不懂法律,之前我全部的情感和表达均来自朴素的同情和同理心。

毕竟,站在个人情感角度,她实施了引诱受害者上钩、协助捆绑约束受害者、联络、恐吓、取钱等一系列犯罪事实。

这样一个人偿命,在情理上,在感情上,最符合普罗大众的价值取向。

我在微博上看过两百来条对劳荣枝一审死刑的评论,只有1条对该判决提出了疑问。

就展示的结果来看,劳案判死的证据不足,根据‘宁纵勿枉’的法律审判要义,劳荣枝罪不至死。


当然,这唯一的一个不和谐音符迅速被唾沫和怒骂淹没——群众的愤怒沸反盈天,一个个恨不得亲自上场,把劳荣枝撕成片片。

但,还有个词,叫法不容情。

如果法律追求正义,程序正义也是重要一环。

当然,如果法律的目的不是正义,而是别的(省略一万字),那么,我无话可说。

反正,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一样,全凭运气。

一审结束时,我有位律师朋友从律师的职业角度,为我分析了这个案子。

从已经公示的结果来看,在最后一起凶案已经过去22年的今天,证据严重灭失,警方掌握的证据其实很有限。

法子英已毙多年,死无对证,目前唯一拿得出手是一名劫后余生的刘姓受害者的口供,还有推理。

从法律的严谨性上来看,单方面的口供和推理,还达不到判决对证据“相互映证足以证实犯罪全程”的要求。

什么叫宁纵勿枉?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即是宁纵勿枉。

换一种说法,目前的证据不能排除劳荣枝被胁迫/指使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她只是从犯(而非主犯)的可能性。

至于,为什么她没有在男人死后第一时间自首,为什么在与凶犯相伴的长长六年里没找机会逃脱,其实不影响‘证据不足’这个事实。

既然不能排除,结合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精神——难以断定时采用对被告人有利原则(我理解为另一种无罪推定)——我朋友认为,正常的法律应该判劳荣枝为从犯,恰当的量刑是15~20的有期徒刑。

顶格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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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院一审判决了劳荣枝死刑,鉴于对中国司法现状的了解,我认为二审翻盘的可能性极低。

因为民间已经判她死刑,她可能不得不死。


事实上,根据多方披露消息,一审时,法院并没有按正常法律程序允许劳荣枝请辩护律师。

2019年劳荣枝归案的时候,她的二哥马上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也很愿意。

但是当吴丹红律师前往劳荣枝拘留证显示的羁押所——南昌第一看守所时,却受到各种阻碍,看守所一开始说查无此人。

尽管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吴丹红还是未能成功见到劳荣枝。

吴教授随后又带着家属分别去了南昌市检察院和公安局,遗憾的是,仍然未被告知劳荣枝究竟关在哪里。

然而,南昌公安第二天就发布情况通报,称‘劳荣枝拒绝亲属与警方接触,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

但到了21号案子开庭,劳荣枝说了一句话:我不知道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请的律师。

这说明,这里头,一定有人在说谎。

于是,劳荣枝的二哥救妹心切,再次委托了辩护律师,再次遗憾,还是被拒绝介入。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劳荣枝家属已委托律师,也不存在经济困难,所以,法援机构指派的律师是无效的。

可法院为什么违背程序正义的原则,坚持自行委派法援律师,违法拒绝家属自已聘请的律师呢?

合理猜测是顺应民意,判她死刑,不想让辩护律师介入,以免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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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可以说很意外,但也在意料之中。

任何垄断的领域,追求正义和公平的难度都非常大,司法服务亦是如此。

我只想说,公正的法律也包括程序正义,而不是谁声音大谁赢。参考美国辛普森杀妻案。

在‘网络陪审团’日益壮大,民意影响判决愈演愈烈的今天,这篇文章希望能引起一些思考。

如何追求正义,是所有人都应该考虑的事情,舆论判案的恶果会伤害每个人。

再说一句,舆论一边倒也不代表正确,不代表正义,他们只是人多。

人世各种风险,当不幸某一天,我们的亲友也遇到劳荣枝这种情况,我们希望有怎样的一个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