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伤心,被骂惨了

Author: 古原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上篇文章,阅读量不高,评论量很高,我被骂惨了。

可是,他们的愤怒,恰恰证明了我的观点。

我认真阅读了每一条评论。

坦白说,这汹涌的骂声,非但没有动摇我的核心论点,反而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雄辩地印证了我的判断。

那些最激烈的反驳,那些被点赞最多的“常识”,恰恰是我文中批判的“集体性心智退化”最生动的注脚。

因为,这些评论,恰好说明了,他们连买房这种大事的基本规则都不明白,他们之所以不明白,就是因为一切有政府监管,所以连合同都懒得看。

他们连标准房贷合同中,抵押物如何约定,是根本不知道的。

我相信评论区的人大多买过房,大多贷过款,但同时,他们也从不看合同。

他们激动地在批评银行,在讲各种抵押物理论,却从未想过:

贷款者是签过合同的!

把合同拿出来一看,不就是一翻两瞪眼吗?有什么可争的呢?

我来列一下吧。中国所有商业银行里的房贷合同里都有如下条款:

第X条 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借款人(乙方)与售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与贷款人(甲方)和借款人(乙方)之间的本借款合同关系为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被撤销等所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均由借款人与售房人自行解决,与贷款人无关。

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均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这一条款在说什么?
你的两个身份 :你是开发商的“买家”,同时也是银行的“债务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角色,受两份不同的合同约束。
纠纷隔离 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一切问题——无论是房子质量差、延期交房,还是最极端的烂尾——都属于你们“买卖合同”的范畴。你只能依据那份合同去找开发商算账。
还款义务的绝对性 你不能拿“买卖合同”的纠纷,来作为不履行“借款合同”的理由。银行借给你的是钱,你欠银行的也是钱。开发商没给你房子,不等于银行就没给你钱。银行已经履行了它的合同义务(放款),现在轮到你履行你的义务(还款)。.
好,继续。一般也有这样的一条

第Y条 抵押物的风险与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物(即本合同项下房产)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剩余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立即到期,并有权追索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这条“风险条款”彻底粉碎了“把烂尾楼扔给银行”的幻想:

风险承担主体 房子的风险,无论是天灾(地震、火灾)还是人祸(开发商烂尾),由你——借款人/未来的业主——承担。银行不承担标的物本身的物理风险。

债务不清零,反需“加码” 当抵押物出问题时,你不是解脱了,而是陷入了更被动的境地。你要么提供新的、银行认可的等值抵押品(比如你名下的另一套房产),要么就得立刻把剩下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香港金融危机时,大量的房子价值下跌的房子,由于抵押物不足,还需要向银行交纳新的抵押物,不交,银行就可以拍卖你家房子。

如果按这一条款,银行想这么做的话,最近五年在一二线城市贷款买房的房主,包括几年前用房产抵押去做经营贷的,都需要增加抵押物,如果不交,银行可以按条款没收你的抵押物拍卖。

这是因为中国是政策市,政治不允许商业银行这么做。

无限追索权 如果抵押物灭失, 你既不能提供新担保,又不能提前还清,银行就有权启动“全面追索”,你的工资、存款、股票、其他房产、车辆等所有财产,都可能成为银行追讨的对象。这个条款说明,中国的房贷是一种 有追索权的贷款。

那些在评论区说,抵押物没有了,债务就不用还的人,他们可曾看过一眼自己签的房贷合同?

继续往下看:

第Z条 债务提前到期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单方面书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立即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多种情形)...

(n) 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

不管你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事同由于何种原因,比如因为房地产商交不了楼于是只能撤销,那么,你可以向地产商追偿你交的房款,但是银行是向你追偿欠款。

好了,通过以上这几条,就能明白,评论区的骂声,证明了一点,他们不看房贷合同。哪怕有些人买过几套房,每一次交易几百万,他们也不看合同。

为什么呢?有时,人们签个一万块的小合同,都要认真审核,为什么几百万的合同,都不看,在评论区根据自己的理解,自己的想当然胡说呢?

原因就是我上篇文章讲过的,管制、审批太多了,人们失去了对市场风险的谨慎态度 。

既然各个环节都有审批,监管,都有政府部门在负责,那我怕个毛啊,看什么几十页的合同?

还有人说,合同这么长,我看不懂,但是花三千块请个律师不行吗?几百万的房产,请个专业人士帮你看一眼不行吗?

一群骂野夫诈骗犯的泰国买房者也是如此,难道自己不能查看泰国的相关法律,不能咨询泰国本地律师?在泰国中国人购房,从来也没有过什么永久产权啊,这是泰国房地产市场的常识了。

失去了警惕心理,到哪都是韭菜。

好了,这时有人又要引经论典了,说这合同有问题,不公平等等。

但是,你知道什么叫法吗?

法是某一种确定性的规则吗?是规定在某一种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吗?当然不是。

法的本质是,定分止争。

既然你们有纷争,那么只有几种情况:

1、有一方违约,且不执行违约约定中的条款;

2、双方合同约定不清晰,有语言歧义,导致纷争

法院能维护的是要排除所有的要素,只聚焦在合同全身,既然合同当初是你们自愿签署的,是代表着双方的自由意志,那么,法院维护的就是合同签定这一瞬间的真实意愿。

而这一真实意愿,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合同本身所有的条款就是法律本身。

你说你没有看过合同,那法院是不会理你的。

他只能认定,这一份合同,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他要去维护的,就是这一意愿的执行。

法官,是不能有自己的意见的,它不能说,我认为你们当初合同签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我要推翻这份合同。

不好意思,法官,你超界了,我们俩的自由交易合同,想怎么签,就怎么签,你无权置喙。

只要是一份体现双方意愿,且可执行(必须有经济性的违约条款)的合同,那么,合同本身就叫法。

法官要守法,就是他也要将这一份合同视为至高无上的法律,否则,他就不是真正的法律执行者。

美国欧洲都有一种恶法,就是法律可以审核婚姻合同。(中国正在学习)

比如,某女嫁给某富豪,约了合同,她不拥有富豪的任何财产,如果离婚,富豪也不给这个女的一毛钱。

但如果真离婚了,法官是可以根据以下几个理由修改这份合同:

1、紧急情况下,不得不签的,比如明天就要结婚了,今天说,你不签,明天我就不和你结,这在法官看来,就不代表自由意愿;

2、明显有失公平,象这种不能要一毛钱的合同,法官就可以判不公平,多少给点嘛 ,哪能一分钱不给。你这不公平,我得改。

这时,法官变成了什么人?

他不是法律(这份契约)的执行者,他个人的观感 、意志成为了法律,他在告诉所有签合同的人,你们的自由意志和意愿,是非法的,我大脑中的认为,才是合法的。

再次强调,合同就是法律的本身。

在法律上,尤其是在房贷合同的框架下,抵押物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债务本身。

你的核心义务,是偿还你借的那笔钱,那笔白纸黑字写在借款合同里的债务。房子,只是这笔债务的“增信措施”。

其实房子还在,哪怕是期房,也有一定的价值,最终破产处理资产甩卖,也有可能买房者能分得一部分。

假设分到了原购房款的10%。

那么好,现在房价如果跌了90%的,你认为,你就可以不还贷款了吗?银行拿回10%价值的抵押物,他就无权再向你追偿了吗?

不好意思,合同里不是这么约定的。不管你当下的房产跌到什么价格,他对你的债务追索权永无有效,这是合同(也就是法律)所约定的。

为什么人们不关心这份合同?

我们假设,政府从来不管市场买房的事,你们自己搞,会出现什么?

你会想一定会诈骗横行啊,我也买块地,把地再抵押贷款,然后画个图,就开始卖楼花、卖期房,客户交全款后,我马上消失,让无数人倾家荡产。

这种想象合理吗?合理,并且市场上当年就出现过不少。

包括史玉柱就干过这事,只不过他不是卷钱跑,是没钱建了,他把客户的钱拿过去干别的亏掉了。

但的确是躲起来了。躲到安徽卖保健品脑白金去了。

他后来赚到钱后,退回了客户这些钱,但要是他没有起来,当然就是人们要损失了。

好了,你认为灾难会一直持续吗?不会。

当这样的事出现一起,两起,十起时,经过媒体的广泛宣传,人们就会认知到,原来,买期房是一件风险系统极高的事。

这时,售楼处请几个人来作秀,你会上当吗?难了,因为一个不小心,就是倾家荡产,你敢象去菜市场一样排队去抢房子吗?

这时,市场就会发育出多种服务。

第一种,就是香港式的期房监管模式,购房者聘请律师行,对买家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管,律师行里有熟悉工程的,熟悉监理的,熟悉房产金融的,熟悉合同纠纷的,一群专业的律师负责来审批开发商的提款,以确保这些钱用于工程建设,并把房子盖好。

第二种,股权式期房建设,那就是由买房者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起购买塔式公寓楼,按股权来分配房产,他们去参与招拍挂,他们找市场上第三方公司来建房,这是美国模式。

第三种,市场上出现第三方保险公司,出售期房险。他们盈利的方式就是他们控制整个建房过程,或审核开发商资质,监管资金,只要出险少,他们就能盈利。

所有的风险,都有对价,也就是你得额外付一笔钱,比如律师费,比如股份公司组建费用,比如保险费。

但你支付了费用后,万一出事,有人来负责,有人来赔钱。

律师行没有监管好,出事了,他赔钱。

保险公司没有监管好,出事了,他也要赔钱。

欧美社会在没有政府提供强制社保医保时,民间发育出来了强大的互助会,建立了几十万、几百万人之间的互助,解决医疗、养老问题。

很多人害怕市场,认为市场化下是个人原子化,错了!

严格管制下,个人才是原子化。在更为市场的环境下,人们必须进行各种合作、联合或寻找商业机构,来帮助自己应付各种不确定性。

市场自己会创造发育出防风险机制,这种机制,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相信市场的力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