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古原 | Origin link: wechat link
接下来谈一下罗斯巴德的“客观的他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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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派其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米塞斯主义者指责罗斯巴德主义者是伪奥,因为将千人千面的价值判断引入了奥派这一门价值中立的科学,破坏了奥派的科学性,变成了煽动价值对抗的价值主张者。
而罗斯巴德主义者认为,整个行动学大厦,就建立在产权之基础上,自愿与强制、抢劫与交易,都是必须明确区分的,所有的分工合作理论,失去了对自愿与强制的判断、抢劫与交易的区分,是无法构建这门学科的。
双方的主要的辩论观点如下:
第一、引入价值判断就是伪科学
准确地说,现有的罗斯巴德主义者也基本承认,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中对伦理的论证是粗糙的,是与行动学理论大厦没有进行关联的。
但米塞斯的自由主义伦理也一样,是建立在一个大多数人总是偏好富裕这一经验论断上的,也没有人的行动学理论的支撑。
这时,霍普出现了,罗霍支持者认为,霍普的论证公理解决了自然权利理论与奥派人的行动学理论的逻辑关联问题。
于是又引发一轮争论。
米塞斯主义者 的论点是:
人类行动学是一门关于人类行动逻辑的先验科学。它描述的是“是然”(is)的问题,即人类行动的必然结构和规律,例如“手段-目的”结构、时间偏好、边际效用递减等。它不涉及“应然”的价值判断,即什么是“好”的、“坏”的、“应该做的”。
伦理学属于价值判断领域:任何伦理规则,包括自然权利,本质上都是一种价值判断,表达了人们认为什么是可取的、什么是不可取的。这些判断无法从纯粹的逻辑推演或事实描述中直接得出。
罗斯巴德的自然权利论,例如自我所有权或非侵犯原则,虽然声称是“客观的”,但其起点(如“人拥有自己”)本身就包含了一个规范性的、价值性的断言。这超出了人类行动学的范围。
米塞斯的自由主义伦理是基于经验的。米塞斯为自由主义辩护时,其前提是“大多数人总是偏好富裕、和平与合作”。这是一个经验性的观察,或者说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假设。基于这个前提,人类行动学可以揭示自由市场和私有财产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手段。这不是先验的伦理推导,而是工具理性的应用:“如果你想要A(富裕),那么你应该做B(采纳自由主义政策)。”
而罗霍主义者认为:
人类行动学揭示了行动的规范性前提,霍普的“论证伦理学” 试图弥合“是”与“应该”的鸿沟。
他认为,任何参与论证的人,其行动本身就预设了某些规范性原则。例如,进行论证就意味着承认对方拥有自我所有权(否则无法自由思考和表达),并且承认非侵犯原则(否则无法进行和平对话)。
自我所有权是行动的先决条件。霍普认为,自我所有权不是一个随意的价值选择,而是人类行动能够发生的逻辑前提。如果一个人不拥有自己的身体和意志,他就无法成为一个“行动者”。因此,承认行动的存在,就必须承认自我所有权。
霍普认为,非侵犯原则是社会合作的逻辑基础。
任何可持续的社会互动,尤其是复杂的劳动分工,都隐含地依赖于对他人身体和财产的非侵犯。否则,社会将退化为霍布斯式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罗霍主义者认为,“大多数人偏好富裕”的经验观察不够稳固。
这种依赖的经验前提(大多数人偏好富裕)虽然普遍,但并非逻辑必然。
如果存在一些人或文化不那么看重物质富裕,或者为了其他价值(如权力、征服、某种宗教理想)而愿意牺牲富裕,那么米塞斯的功利主义论证就会失去基础。
而客观的权利论则提供了一个不受这些主观偏好影响的坚实基础。
米赛斯主义者认为:
伦理规则是社会演化的产物或明智的约定,适用于自由社会的伦理规则(如尊重私产)是人类在长期社会互动中,通过经验和理性认识到其社会功能而逐渐形成和接受的。它们是促进社会合作和繁荣的工具。
不存在一个先验的、独立于人类经验和目标的“伦理法典”等待我们去发现。我们选择遵守某些规则,是因为它们被证明是有效的。
个体遵守规则,是因为他们理性地认识到这符合他们(以及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这是基于后果的考量。
罗霍主义者则认为:
伦理规则是可被理性发现的客观真理;财产权、非侵犯原则等不是因为“有用”才成为伦理规则,而是因为它们是符合人类本性和理性逻辑的客观道德要求。它们的有效性(即“有用性”)是其符合客观道德真理的结果,而非原因。
行动公理本身就蕴含规范性。
霍普认为,行动公理(人行动是为了用手段达成目的)本身就具有规范性意涵。例如,为了行动的成功,必须尊重手段的所有权。而自我所有权是最初和最基本的“手段”的所有权。
“他律”源于对客观原则的认知:遵守伦理规则不是(或不仅仅是)出于对后果的计算,而是出于对这些原则本身正确性的认知和道德义务感。即使在某些短期情况下侵犯权利“似乎”更有利,自然权利论者也会坚持不侵犯。
米塞斯主义认为,
功利主义伦理,是具备有灵活性与现实性的,基于经验和结果的伦理更具灵活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它不需要诉诸难以证明的“天赋权利”。
诉诸“共同福祉”和“繁荣”比诉诸抽象的“自然权利”更容易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大多数人都希望过上更好的生活。
而自然权利论容易陷入教条主义,成为不可说服的价值判断者,难以解决权利冲突或复杂情境下的伦理困境。
而罗霍主义者认为:
功利主义有明显的脆弱性,如前所述,功利主义在面对高时间偏好者、多数人暴政或“紧急情况”时,很容易为侵犯权利辩护。它缺乏一个绝对的道德底线。
自然权利才具备有普遍性与稳定性。
自然权利基于人类的普遍本性,因此具有跨文化、跨时代的普遍性。它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最坚固的保障,因为它宣布某些行为(如侵犯)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其声称的“后果”如何。
而论证伦理学提供了先验的起点。
霍普认为,论证伦理学通过分析“论证”这一普遍的人类行动,为自由主义伦理(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和非侵犯原则)提供了一个无可辩驳的先验基础。任何试图通过论证来否定这些原则的人,其行动本身就与他的言论相矛盾。
总结双方的核心分歧点:
方法论上,人类行动学是否能推导出规范性伦理规则?
米塞斯主义者:不能。人类行动学是价值中立的。伦理是另外的领域,基于经验、约定或假设性目标,行动学不应该介入伦理学领域。
罗斯巴德/霍普主义者:可以,或者至少人类行动的逻辑前提中蕴含了规范性原则。霍普的论证伦理学是这种尝试的结果。
伦理基础的性质是经验的还是先验的?
米塞斯主义者:自由主义伦理的基础是经验性的(大多数人追求富裕),其辩护是功利主义的(自由市场最能实现此目标)。
罗斯巴德/霍普主义者:自由主义伦理的基础是先验的、客观的自然权利或通过论证伦理学得出的公理。
权利的来源和证成方式:
米塞斯主义者:权利(如财产权)的证成在于其社会功用,它是促进社会合作和繁荣的有效工具。
罗斯巴德/霍普主义者:权利源于人的自然本性(自我所有权)和正当的获取方式(产权三原则),其本身就是正当的,无需诉诸功利。
这场辩论不仅仅是学术上的细枝末节,它关系到自由主义哲学的根基。一个坚实的、无可辩驳的伦理基础对于捍卫个人自由至关重要。
米塞斯主义者的路径更为谨慎,严格区分科学与价值,其自由主义论证更依赖于说服人们相信自由带来的好处。
罗斯巴德和霍普则试图为自由主义找到一个更“硬核”、更具哲学普遍性的基础,使其能够抵御各种反自由思潮的侵蚀,并为彻底的自由(如无政府资本主义)提供辩护。
霍普的论证伦理学可以说是对米塞斯“价值中立”挑战的一个强有力的回应,试图在人类行动学的框架内建立一个先验的自由主义伦理。
但这是否完全成功,以及是否完全符合米塞斯本人对人类行动学的界定,仍然是奥地利学派内部持续讨论的话题。
最后说说我的观点:
我是罗霍主义者,同时也认定,产权三原则肯定是可以通过功利主义论证的方式,进入行动学理论大厦,我也认为产权三原则可以在功利主义的论证下成为繁荣的前提,二者最后必然要走向统一。
其核心论证,就是在对自愿与强制的事实定义、抢劫与交易的事实定义下进行功利主义的理论推导,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以及个人主义伦理观而非社会总效用的伦理观,必然会将二者的分歧弥合,最终会回到价值中立的科学理论下,形成理论与历史的统一。
这个争论会持续,但双方的确吵得不可开交,甚至互相看不起,相互指责对方智商不够,不配读奥。
吵架嘛 ,总是这样。
但分歧实际没有这么大,比如米塞斯的座右铭 “ 不要向邪恶低头,而是要更勇敢地继续与之对抗”,这不是价值判断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