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婴法律下,我穷我有理
Author: 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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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前,先向大家推荐华仔的新号,三个号都封光了,又重新开始,佩服。
就在这几天,饿了么主体运营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民事判决书。在这个判决书里,饿了么赔了109万。
怎么回事呢?有一位骑手,无证驾驶,没戴头盔,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鉴定于二级伤残,就这么个事,然后就让饿了么赔了一百多万。
你雇佣了骑手,所以应该赔60%。那40%的责任是由于他未佩戴头盔和无证导致的。
双方在法庭上争的不可开交,饿了么说,我和他没有雇佣关系 ,我只是个中介,介绍个活给他,那法院怎么说呢,你就是雇佣关系 ,因为每个月给钱他了,这个钱就是工资,你就是雇佣他了。
你看过房吗?你找中介看房时,有一些中介会提出要求,你得先给我50块钱,这叫作基础雇佣费,这样我才带你去看,如果看中了,你得再付我钱,按房价或房租的比例给我佣金 ,我干活了呀,你当然要给钱。
如果小哥,骑着电动车去拿房子钥匙时,他也出交通事故了,那么,请问,你要承担责任吗?他摔成残废,然后你赔一百多万,你会痛骂这可恶的法律,这关我屁事啊,他自己摔的。
你这时为什么会这么痛恨呢?因为你觉得,中介小哥摔伤和你一毛线关系没有。
对了,这就回到了法律最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因果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应该对另一人的伤害负责,必定是这个人使用了非正当的手段对另一个人造成了伤害,这时这个人才需要对另一个人的受伤负责。
这里有两个前提,第一,是手段非正当,第二,是有直接因果关系
比如,中介小哥是被别人撞翻的,这个人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所以撞到他了,那么,这一手段是非正当的,而且有直接因果关系 。
如果是中介小哥闯红灯呢,那所有人都会说他活该,他不但活该,还要承担一下另一台车的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请问,饿了么公司与这位外卖员的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吗?使用了非正当的手段吗?
既然你赚钱了,那么你雇佣的人出事,就应该负责,谁让你赚钱呢?
但这是无比荒谬的,因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雇佣,而只存在合作。你到小卖部买包烟,你雇佣了小卖部老板吗?有人要反对了,说你又没给他发工资,当然发了,每一包烟都包含了小卖部老板的提成,我雇佣他去烟草公司帮我采购烟,一包给他一块钱提成。
那么,你和饿了么有什么区别吗?其实,所谓雇佣与被雇佣,是一种巨婴思维的产物。
所有的工人,都是出卖劳动力的商人,他们将劳动力以一个价格出售给所谓雇佣方,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交易,而交易就是一种互利的关系 。
饿了么赚钱了,那外卖员就没赚钱吗?当然都赚了钱。因为交易是互利的。
我们也可以按雇佣思路倒过来理解,外卖小哥雇佣了美团,你帮我去拉业务,拉一单,我给你多少钱。
这种谁赚钱了,谁就承担责任的说法完全没有道理,当然,他也不是现实中真实的法理基础,因为即使是一个公益机构雇佣了员工,员工工伤他也要负责 ,不赚钱的政府机构雇佣员工,更是如此,但政府不怕,因为政府的钱是天上掉下来的,所以流浪大师沈巍,在上班期间得了病,然后发一辈子工资。
转承责任从中世纪法律中逐渐发展起来。在中世纪法律中,主人要对他的仆人、农奴、奴隶和妻子所犯的侵权负责。
随着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转承责任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消失了,当时有一个明智的结论:“除非主人指挥了这种行 为,否则他不应对他的仆人的侵权负责。”
然而,自十八、十九世纪以来,主人或雇主的转承责任就成为公开的法律了,只要侵权行为是由雇员为了雇主的企业运营而犯下的,即使是部分为了雇主的企业,雇主也要承担责任。
比如:公司的公共汽车司机将一辆竞争对手的公共汽车挤进一条沟,或
者殴打一名乘客将他赶下公共汽车,或者一名销售人员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欺骗性陈述,公司都要负责。
人们往往将公司作为一个虚幻的概念,其实公司背后就是具体的人,公交车司机自己犯了错,为什么另一个第三者需要负责任呢?
公司为了赚钱,你才雇佣了员工,公司“提供了整件事的动机”,因此要对发生的事情负责;
公司自己聘用了仆人,相信他,所以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或失误负责等等。
真实的理由是什么呢?转承责任唯一真正的理由是,雇主一般比雇员富有,一般情况,让富有的阶层承担责任会使得事情更容易解决。
让更有钱的人为这个事买单,这就是转承责任真正的原因,且是唯一的原因。
在中国,如果你开着车撞了人,哪怕这个人是冲上来的,只要不被证明是碰瓷,司机要负责任吗?多多少少要负的。
谁让你有车呢?你有车,这一事实就可能说明你比对方更有钱。
你雇佣一名保姆,保姆买菜过程中摔成残废了,你大概率是不用赔钱的,虽然都是雇佣,原因是什么呢?因为你没开公司啊,看起来不是很有钱。
你只需要更换一个模式,你开个公司,然后请一个保姆给你买菜,同样的情况下,你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了,搞不好也赔个百把万。
为什么?谁叫你开公司呢?这不就是代表你更有钱了吗?没钱人能开公司吗?不讹你讹谁呢?
随着公司越开越大,你的风险就越来越高,因为与你交易的人越来越多,而大公司更容易被定性为有钱人,于是所有你的员工的风险,都由你来承担。
这是最坏的法律之一,因为一个无辜者居然要为另一个人的行动负责,这哪叫法律?哪有公平正义?
快点放弃雇佣形式上的一些标签,这样的流氓法律你惹不起的,你知道这事的严重程度有多高吗?当法院在认定外卖员与饿了么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 时,这意味着,工伤法,劳动合同法,全部可以制约你。
不说别的,光是没有签劳动合同,就得罚死你。而外卖员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业,此例一开,所有的外卖员开车更没有顾忌了,反正出了事公司赔。
等着你们的还有五险一金,还有不能开除,甚至将来还要有企业年金。
在全世界最白左的地方加州,UBER的司机要求认定UBER为雇主都失败了,中国居然成功了,这可不得了。
第一, 签订外卖员雇佣美团饿了么的合同,你想送外卖是吧,要不要雇佣我啊,签一份反向的雇佣合同。
第二, 外卖跑腿费全归小哥,小哥每月向美团饿了么结算提成。也就是说,由外卖员给美团饿了么发工资,我给你拉了客户,你给个提成呗,你不给,以后就别用我了。实在担心,一天一结算,让外卖员给平台付中介费,比如一单1块钱。
第三, 不要再搞类公司式的各种奖励了,完成了多少单就奖多少,这种奖励只会让别人认为你就是雇主。而是要反过来,我拉了多少业务给你,外卖员奖励美团和饿了么。比如今天拉了五十单,你奖我五块钱。
第四, 不要再给外卖员发带标志的服装和箱子啦,让他们自己去买,每一个人取一个名字,王记外卖配送,李记外卖配送,你们安心做好信息服务中介。否则巨婴们会认为穿了你的衣,那就是你的人。
第五, 可以采取会员费的方式 ,你要信息是吧,每月交一千块钱给我,你就可以每月从我这里拿到配送信息,变成信息服务采购服务,我就是卖个网盘,你是个消费者,和我有一毛钱关系 吗?学学货拉拉吧。
各大公司可能被巨婴搞死的都可以找我,我帮你们支支招,否则我真的担心,有一天外卖这个行业会消失。
这不是危言耸听,如果存在这种责任,那公司就得多留一部分钱来买这个单,同时还得多留一部分钱来交五险一金及各种劳动法判罚,后果是,外卖员的实际收入可能要下降一半,那送外卖的人就会越来越少。
这种机制下,没有赢家,所有人都输,包括外卖互联网平台、餐饮商家、外卖小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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